出版时间:2017年01月 |
2016年联合国秘书长的遴选程序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联大首次举行了候选人与会员国的非正式见面会。由于按惯例此次秘书长应来自东欧国家,美国与俄罗斯的立场成为影响新一任秘书长人选的关键因素。葡萄牙前总理、前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安东尼奥·古特雷斯最终获得安理会的提名,成为新一任联合国秘书长。从秘书长候选人的陈述看,《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气候变化、难民、反恐以及冲突解决等全球热点问题将成为新一任秘书长关注的重点议题。作为一位来自欧洲的秘书长,其政治立场、价值理念、工作作风和方式都会与潘基文有所不同,在一些问题上,中国需要与新秘书长有一个磨合与适应的过程。
During the process of the selection of the UN secretary-general in 2016,for the first time candidates were invited to meet informally with the member-states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The posi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Russia were key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final result of the selection. Antonio Guterres,former prime minister of Portugal and former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was nominated by the Security Council to be the next UN secretary-general. Global issues,such as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genda 2030,global climate change,refugees,counter-terrorism,and conflict resolution,will be the main focus of attention for the new secretary-general. As a secretary-general from a European country,Guterres’spolitical stance,cultural background,working style,and manner will be different from that of former Secretary-General Ban Ki-moon. Guterres is likely to adopt a positive attitude toward UN reform. China is an important partner in the United Nations. The change in the secretary-general will not affect mainstream Sino-UN relations but China will need to establish more mutual communications and understanding with the new secretary-general.
一 联合国秘书长的遴选与改革
作为全球最大国际组织的主管,联合国历届秘书长人选的竞争都是激烈的。2016年的联合国秘书长遴选再次显现形势的复杂与竞争的激烈。此次秘书长遴选仍然延续了相关的原则和惯例,但在规则上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5章第97条规定,联合国秘书长是联合国组织的“行政首长”(chief administrative officer)。作为当今最大国际组织的总管,秘书长自然有许多职位上的特权与便利。联合国秘书长负责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等“一切会议”,其便利之一就是可以在联合国所有会议上发言。此外,秘书长在大会及其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上都可以秘书长的身份执行其职权,或指定他人在这些会议上代行其职务。作为联合国行政总管和联合国秘书处的负责人,秘书长负责有关联合国财政预算和筹款方面的文件起草和审查工作,担任联合国系统各机构之间的协调人,同时负责委派秘书处的办事人员,主持秘书处工作。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9条,秘书长的另一重要使命是,在认为可能出现威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的时候,提请安理会关注。这一条规定也被认为是给予了秘书长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权力。正是由于秘书长一职在全球事务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围绕这一职位的竞争才如此激烈。
《联合国宪章》(简称《宪章》)对秘书长产生程序的规定非常简单,即“秘书长应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委派之”,《宪章》并没有涉及秘书长人选的资格、能力及秘书长的任期等问题。194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有关秘书处组织”的决议。该决议对秘书长的任命以及能力、任期和待遇等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根据这一决议,秘书长的提名和任命必须得到安理会全体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可对秘书长的提名行使否决权。该决议规定,秘书长的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后可连任。安理会只能向大会推荐一名候选人,以免在大会引起争议。秘书长的提名和任命由非公开会议进行,安理会与大会表决时“应以秘密投票为之”。[1]迄今为止,尚未出现秘书长连任超过两届的先例,因此这也成为一项惯例。长期以来,推动秘书长遴选过程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的改革力量一直存在,每当秘书长换届之年,都会有相关的改革建议提出,新的遴选规则和惯例也在不断形成。
由于《宪章》没有涉及秘书长人选的资格问题,有关秘书长产生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后来形成的惯例和相关文件中。对秘书长遴选影响最大的两项惯例是:其一,联合国秘书长不应来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或大国,这既是出于公正、公平的考虑,也是大国平衡的必然结果。迄今为止,秘书长都来自中小国家。其二,从地区平衡考虑,秘书长由不同地区国家轮流产生。《宪章》第101条关于秘书处办事人员征聘的规定中,有“充分注意地域上之普及”的内容,这也是联合国各机构职位分配所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目前联合国存在两大区域划分法,即“五区划分法”和“四区划分法”。五区划分法是1971年经社理事会第二次扩大过程中形成的,即划分为非洲国家、亚洲国家、拉美及加勒比国家、东欧国家、西欧和其他国家五个区。在安南秘书长2005年3月提交的报告《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中,他提出了安理会扩大的改革方案,采用的是四区划分法,即非洲国家、亚洲及太平洋国家、欧洲国家、美洲国家。按五区轮流惯例,潘基文之后的秘书长应该来自东欧国家,因为迄今为止尚未有来自东欧国家的联合国秘书长。
每逢秘书长换届,支持秘书长遴选程序改革的力量便十分活跃。正是在这一力量的不断推动下,关于秘书长遴选的一些规则在静悄悄地发生变化。在2006年秘书长换届之际,一些会员国和非政府组织已就秘书长遴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非政府组织还联名在联合国总部举行记者会,并递交了他们关于秘书长遴选程序改革的公开信。相关建议包括:在秘书长问题上不可使用否决权;安理会至少推荐两名以上的候选人,让大会可以采取差额选举方式;公开候选人的相关信息,对候选人资格进行评估;正式确定秘书长遴选时间表等。
在2006年秘书长候选人的竞选过程中,已经出现了一些新的做法,如秘书长候选人与各地区国家会面,陈述各自的立场,并就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