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6月 |
一 关于网瘾问题的学术论争
1.网瘾的定义
网络成瘾是互联网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重要现象,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网络成瘾(以下简称网瘾)的概念,最初由美国心理学家格登博格(Goldberg)提出,随后,匹兹堡大学的金博莉·杨博士(Dr.Kimberly Young)发展完善了他的这一概念。网络成瘾(internet addiction,IA)、网络成瘾症(internet addiction disorder,IAD)或病态网络使用(pathological internet use,PIU),指在无成瘾物质作用下的上网行为冲动失控,表现为由于过度使用互联网而导致个体明显的社会、心理功能损害。[1]
国内对于网瘾这一问题的学术研究初时多援引国外的定义与标准,且多为定性研究,定量方面的研究则很少,对网瘾这一概念给出确切定义的也很少。但随着近年来对于网瘾问题的日益关注,学界的定量研究有所增加,比如中国青少年协会曾在2005年、2007年和2009年进行了3次我国青少年网瘾调查研究,由中国传媒大学调查研究统计所具体负责研究设计、数据分析和报告撰写等。虽然对于网瘾并没有一个统一而权威的定义,但在各类学术文章、研究机构的报告中也出现了不少具有一定价值的界定。这些都为网瘾问题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如北京军区总医院成瘾医学中心主任陶然认为,网络成瘾是指个体反复过度使用网络导致的一种精神行为障碍,表现为对网络的再度使用产生强烈的欲望,停止或减少网络使用时出现戒断反应,同时可伴有精神及躯体症状。[2]中国网瘾教育研究中心将网瘾定义为,“是指上网者对互联网过度沉迷,以致影响了其正常的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关系的不良上网习惯”。[3]仅从这两个定义来看,本质的区别在于阐释角度和定位不同,前者将网瘾定义为精神行为障碍,上升到了医学的层次,而后者则是从人与社会的关系来表述网瘾带来的影响。当前对于网瘾的定义往往出于不同层面的实际操作需要给出了不同角度的论述和界定。
2.网瘾的界定标准
上文已经提到,网瘾并没有一个统一而完善的定义,相应的关于网瘾的界定标准也不尽相同,对于一个经常上网的青少年来讲,对他是否患上了网瘾界定标准并不明晰。按照金博莉·杨的观点,上网成瘾者主要有以下特征:①耐受性增强,即上瘾者要不断增加上网的时间才能获得和以往一样的满足;②出现戒断症状,如果一段时间(从几小时到几天不等)不上网,就会变得焦躁不安,不可抑制地想上网,时刻担心自己错过什么;③上网频率总是比事先计划的要高,上网时间总是比事先计划的要长;④企图缩短上网时间的努力总是以失败而告终;⑤花费大量时间在与互联网有关的活动上,比如安装新软件、整理和编辑下载大量的文件等;⑥上网使其社交、学习、工作等社会功能受到严重影响;⑦虽然能意识到上网带来的严重问题,但仍然继续花大量时间上网。[4]
在这个基础上,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在开展的调研中如此界定网瘾:网瘾评判标准的前提(必要条件)为,上网给青少年的学习、工作或现实中的人际交往带来不良影响;同时,只要网民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补充条件)中的任何一个:①总是想着去上网,②每当因特网的线路被掐断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上网时会感到烦躁不安、情绪低落或无所适从,③觉得在网上比在现实生活中更快乐或更能实现自我,即判定他患有“网瘾”。[5]
2008年底由解放军总后卫生部组织、北京军区总医院牵头制定《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将“每天上网超过6小时,且符合一定条件连续超过3个月,即为网络成瘾”作为临床标准,并将网瘾列为精神疾病。网络成瘾症状表现有:①对网络的使用有强烈的渴求或冲动感;②减少或停止上网时会出现周身不适、烦躁、易激动、注意力不集中、睡眠障碍等戒断反应。同时,下述5条内至少符合1条:为达到满足感而不断增加使用网络的时间和投入的程度;使用网络的开始、结束及持续时间难以控制,经多次努力后均未成功;固执使用网络而不顾其明显的危害性后果,即使知道网络使用的危害仍难以停止;因使用网络而减少或放弃了其他的兴趣、娱乐或社交活动;将使用网络作为一种逃避问题或缓解不良情绪的途径。网络成瘾的病程标准为平均每日连续使用网络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小时,且符合症状标准已达到或超过3个月。[6]
网瘾的判断标准还有其他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