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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应用中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界定

    作者:吴峻 出版时间:2012年06月
    摘要:互联网中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关系体现在成年人监护权的行使、对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有害信息进行规制及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三个方面。在这三个方面,互联网应用现实与中国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脱节。为此,构建未成年人互联网法律制度,须在这三个方面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关系进行法律界定,并作出进一步细化。
    Abstract: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dults and minors in internet use is manifested in three aspects: the adults' implementation of guardianship right, control of harmful information to minors, and protection of minors' personal information. There is a break between the reality of internet use and Chinese legalization in these three aspects. In order to build the legal system for minors to use the internet, efforts should be made to legally define and specif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dults and minors.

    前言

    互联网作为通信技术的一个代表,不仅仅便利了人们之间的通信交流,还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互联网使得每一个参与方均有平等的机会进行交流、浏览或进行其他活动而无论其身份或年龄如何。未成年人可以和成年人进行交流,为成年人提供的信息也向未成年人开放。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要求,在考虑到成年人利用网络行使表达权及通信权的同时,须对互联网应用中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关系进行法律界定,并在此基础上构筑整个互联网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本文将分析中国未成年人网络运用状况,对中国现有的未成年人网络法律制定及实施情况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法律制度建设提出建议和对策。

    一 未成年人网络运用状况及表现出的法律问题

    《2011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社交网络运用状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显示,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的整体普及率为91.4%,其中,小学生的普及率最低,但也达到87.5%。并且,未成年人上网年龄呈现出低龄化特征,未成年人首次上网年龄在10岁及以前的比例高达63.4%,15.4%的未成年人在6岁之前就开始接触网络,甚至在3岁之前就开始接触网络的人也有1%之多。这表明,互联网已经开始渗入未成年人(甚至是幼儿)的生活之中。其中,有几个趋向需要注意。

    (一)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对未成年人上网有着不同的认知

    《调查报告》显示,作为未成年人的首要监护人,家长的网络普及率是80.2%,略低于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对于未成年人上网的态势,他们表达了自身的疑虑。

    首先,他们对于孩子是否应该上网持一种谨慎怀疑的态度:有50.7%的家长持有中立的一般态度。此外,较支持的家长比例为20.9%,略高于持较反对态度的18.3%;非常支持的比例是3.9%,落后于非常反对的比例4.9%。仅有10.6%的家长认为小学是未成年人上网的合适年龄段,而有18.8%的家长认为小学、初中甚至是高中都不是适合未成年人上网的合适年龄段,这种看法与未成年人上网年龄日益低龄化的趋势有着显著的反差。

    其次,对于孩子上网是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这个问题,认为“绝对弊大于利”及“相对弊大于利”的家长比例累计达39.8%,远远高于认为“相对利大于弊”及“绝对利大于弊”家长的累计比例14.9%;而也有38.5%的家长认为“利弊相当”。家长担心“上网而耽误了学习时间”(73%),“会接触网上的不良信息”(57.5%)及“在网上结交不良朋友”(41.6%)等。对于这种担心,累计达83.4%的家长认为“很有必要”或“较有必要”。

    再次,面对社交网站这种新的互联网应用,有51.4%的家长对孩子上社交网站的态度是“一般”,而持“比较反对”或“非常反对”态度的家长占27.3%,显著高于持“非常支持”和“比较支持”态度的家长比例(17.2%);同样,“担心耽误了学习时间”(69.9%)、“担心游戏上瘾”(51.7%)及“担心结交不良朋友”(48.6%)成为家长最为担心的三大事项。而有48.3%的家长认为网络沉迷是中国未成年人中一个严重问题,另有41.8%的家长认为网络沉迷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另一方面,在对未成年人的调查中,有36.6%的人认为互联网是休息娱乐的工具,有21.5%的人认为是学习的好帮手,有13.9%的人认为是生活的一部分。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对互联网并没有负面看法。这与家长对孩子使用互联网所持态度形成了鲜明反差。

    在回答“上网给你带来的最大变化是什么”时,有47.5%的未成年人认为与人交往变得更方便了,有46.1%的未成年人认为自己有了全新的娱乐方式,有43.1%的未成年人认为学习知识变得容易了。有2.2%的未成年人认为“上网让自己更孤独了”,有3.6%的未成年人感觉“更虚幻了”,有4.3%的未成年人认为自己“更懒了”,有4.4%的未成年人认为“更混乱了”。可以看出,大多数未成年人认为上网给自己带来的是积极的变化,这与家长对网络的态度形成有意思的反差。

    这样看来,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家长在互联网使用问题上,和其监护对象的看法形成了差异。一般而言,在保障监护人监护权的基础上,可以通过监护人与监护对象的良性互动有效落实监管权,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监护对象的利益。在互联网出现之前,有效落实监护人并不困难。但是,在互联网时代,则出现了一定的问题。《调查报告》显示,42.4%的家长同意:“父母对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