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6月 |
前言
互联网作为通信技术的一个代表,不仅仅便利了人们之间的通信交流,还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互联网使得每一个参与方均有平等的机会进行交流、浏览或进行其他活动而无论其身份或年龄如何。未成年人可以和成年人进行交流,为成年人提供的信息也向未成年人开放。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要求,在考虑到成年人利用网络行使表达权及通信权的同时,须对互联网应用中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关系进行法律界定,并在此基础上构筑整个互联网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本文将分析中国未成年人网络运用状况,对中国现有的未成年人网络法律制定及实施情况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法律制度建设提出建议和对策。
一 未成年人网络运用状况及表现出的法律问题
《2011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社交网络运用状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显示,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的整体普及率为91.4%,其中,小学生的普及率最低,但也达到87.5%。并且,未成年人上网年龄呈现出低龄化特征,未成年人首次上网年龄在10岁及以前的比例高达63.4%,15.4%的未成年人在6岁之前就开始接触网络,甚至在3岁之前就开始接触网络的人也有1%之多。这表明,互联网已经开始渗入未成年人(甚至是幼儿)的生活之中。其中,有几个趋向需要注意。
(一)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对未成年人上网有着不同的认知
《调查报告》显示,作为未成年人的首要监护人,家长的网络普及率是80.2%,略低于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对于未成年人上网的态势,他们表达了自身的疑虑。
首先,他们对于孩子是否应该上网持一种谨慎怀疑的态度:有50.7%的家长持有中立的一般态度。此外,较支持的家长比例为20.9%,略高于持较反对态度的18.3%;非常支持的比例是3.9%,落后于非常反对的比例4.9%。仅有10.6%的家长认为小学是未成年人上网的合适年龄段,而有18.8%的家长认为小学、初中甚至是高中都不是适合未成年人上网的合适年龄段,这种看法与未成年人上网年龄日益低龄化的趋势有着显著的反差。
其次,对于孩子上网是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这个问题,认为“绝对弊大于利”及“相对弊大于利”的家长比例累计达39.8%,远远高于认为“相对利大于弊”及“绝对利大于弊”家长的累计比例14.9%;而也有38.5%的家长认为“利弊相当”。家长担心“上网而耽误了学习时间”(73%),“会接触网上的不良信息”(57.5%)及“在网上结交不良朋友”(41.6%)等。对于这种担心,累计达83.4%的家长认为“很有必要”或“较有必要”。
再次,面对社交网站这种新的互联网应用,有51.4%的家长对孩子上社交网站的态度是“一般”,而持“比较反对”或“非常反对”态度的家长占27.3%,显著高于持“非常支持”和“比较支持”态度的家长比例(17.2%);同样,“担心耽误了学习时间”(69.9%)、“担心游戏上瘾”(51.7%)及“担心结交不良朋友”(48.6%)成为家长最为担心的三大事项。而有48.3%的家长认为网络沉迷是中国未成年人中一个严重问题,另有41.8%的家长认为网络沉迷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另一方面,在对未成年人的调查中,有36.6%的人认为互联网是休息娱乐的工具,有21.5%的人认为是学习的好帮手,有13.9%的人认为是生活的一部分。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对互联网并没有负面看法。这与家长对孩子使用互联网所持态度形成了鲜明反差。
在回答“上网给你带来的最大变化是什么”时,有47.5%的未成年人认为与人交往变得更方便了,有46.1%的未成年人认为自己有了全新的娱乐方式,有43.1%的未成年人认为学习知识变得容易了。有2.2%的未成年人认为“上网让自己更孤独了”,有3.6%的未成年人感觉“更虚幻了”,有4.3%的未成年人认为自己“更懒了”,有4.4%的未成年人认为“更混乱了”。可以看出,大多数未成年人认为上网给自己带来的是积极的变化,这与家长对网络的态度形成有意思的反差。
这样看来,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家长在互联网使用问题上,和其监护对象的看法形成了差异。一般而言,在保障监护人监护权的基础上,可以通过监护人与监护对象的良性互动有效落实监管权,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监护对象的利益。在互联网出现之前,有效落实监护人并不困难。但是,在互联网时代,则出现了一定的问题。《调查报告》显示,42.4%的家长同意:“父母对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