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更多>> 课题组动态
更多>> 皮书作者
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黄海勇引渡案中的国际人权法问题——美洲人权法院引渡第一案评析

    作者:柳华文 出版时间:2016年12月
    摘要:

    人权问题常成为国际追逃过程中遣返、引渡工作的障碍。美洲人权法院审理的中国公民黄海勇诉秘鲁案典型地反映了中国境外追逃工作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中国专家证人通过提供书面证词和出庭作证,协助秘鲁政府应诉,成功反驳了原告方的相关主张。2015年6月,法院判决由于不存在死刑和酷刑风险,秘鲁政府可以将黄海勇引渡回中国。这是美洲人权法院关于引渡框架下国家保障人权义务的首个案例,对于接受法院管辖的国家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对欧洲人权法院等区域性人权司法机构和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具有一种启示作用。作为既有案例,美洲人权法院在此案中总结和运用的法理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启示。

    Abstract:

    Human rights issues very often become the obstacles for repatriation or extradi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persons chasing in anti-corruption process. The 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Case Wong Ho Wing vs. Peru typically reflects the challenges and problems faced with by the Chinese authority. In this Case,three expert witnesses from China provided the Court written opinions concerned,and two of them appeared before the Court and helped the Peru Government’s representatives. In June,2015,The Court decided that Mr. Wong could be extradited to China without real risks of death penalty or torture. It is the first case of the Court on extradition and States’ human rights obligations. It is of direct legal effects for the Member States of the Court,and of significances to the other regional human rights courts like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and other countries and places. As a precedent,the jurisprudence concluded and applied by the 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in this Case is enlightening as well in both international law and domestic law.

    国际合作追逃追赃已是中国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交通和通信的日益便利,反腐办案中追逃追赃的任务越来越突出。在2014年1月召开的中共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吹响了境外追逃腐败分子的号角。他指出:“不能让国外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5年、10年、20年都要追,要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1]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也提出:“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2]

    近年来,人权问题常常成为中国对外追逃遣返引渡的障碍。[3]中国福建公民黄海勇是经济犯罪嫌疑人,不是腐败犯罪分子,但是引渡过程中他所涉及的国内和国际诉讼过程典型地反映了中国对外追逃工作,包括反腐败境外追逃工作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在2014年9月举行的美洲人权法院的庭审过程中,中国专家首次在国际人权法庭出庭,协助秘鲁政府应诉,并且成功反驳了原告的相关主张。2015年6月,法院判决由于不存在死刑和酷刑风险可以将其引渡回中国。[4]

    黄海勇在秘鲁国内和美洲国家组织的法律框架下,反反复复,不断起诉、申诉,用尽了一切可用的法律审查和救济手段,历时8年,最终于2016年7月17日被引渡回中国。整个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就是美洲人权法院2015年6月做出的这份判决。

    实际上,国际司法机构审理引渡中人权问题的历史并不长。1989年欧洲人权法院审理的索艾林案(Soering v. the United Kingdom)是这一国际实践的起源。[5]根据美洲人权法院的官方年报,黄海勇诉秘鲁案是美洲人权法院关于引渡框架下国家义务的首个案例,[6]该案及其判决对于该法院和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以及欧洲人权法院等区域性人权司法机构和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具有一种启示作用。作为案例,美洲人权法院在此案中总结和运用的法理对国际法和国内法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 基本案情

    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福建公民黄海勇因涉嫌在中国犯下走私普通货物罪、涉案金额巨大,受到中国司法机关的追究。[7]他先是逃往美国,后来逃到秘鲁。中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引渡条约》向秘鲁提出引渡要求。历经数年,黄海勇用尽秘鲁国内从地方法院到最高法院、从刑事法院到宪法法院的救济手段,最后该案被提交到美洲人权委员会。

    根据《美洲人权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建立的美洲人权委员会和美洲人权法院是美洲国家组织最重要的区域性人权保障机制。委员会设在位于美国华盛顿特区的美洲国家组织总部,而法院设在哥斯达黎加的首都圣何塞。

    美洲人权委员会目前例行的工作程序是,申诉个案在审查之后一律提交美洲人权法院审理。2010年11月1日,美洲人权委员会正式受理此案。2013年10月30日,美洲人权委员会将“黄海勇诉秘鲁”案提交给美洲人权法院。[8]根据法院的程序规则,被指称的受害者、被诉的国家是案件的当事方。人权委员会仅在程序上可以作为当事方,但是它更是以美洲人权体系的“公诉人”的身份出庭工作。[9]

    美洲人权委员会认为,黄海勇自2008年10月27日在秘鲁被拘捕以来,已经并持续成为武断和过分剥夺人身自由的受害者。秘鲁当局的有关措施缺乏正当程序基础,在“临时逮捕”名义下延续长达5年而无最终结论。在不同的引渡阶段,秘鲁当局在办案、寻求以及评估中国提供的保证方面有一系列过失和不当(omissions and irregularities)。这不仅是对正当程序(due process)的多方面的违反,而且在考虑到死刑和酷刑行为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也没有遵守保障黄海勇生命权、人道待遇权的公约义务。[10]在人权委员会的报告中,委员会认定,秘鲁侵犯黄海勇的人身自由、生命、人道待遇、公正审判和司法保护权。委员会建议秘鲁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引渡程序尽快结束,根据秘鲁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严格遵循2011年5月24日秘鲁宪法法院的裁决,秘鲁拒绝引渡黄海勇。[11]

    早在2013年11月22日的新闻公报中,人权委员会就指出,该案首次使美洲人权法院有机会,就引渡案件和裁决中必须适用的标准形成案例法;特别是,法院将可以就引渡申请国关于死刑和酷刑风险所做的外交或者其他种类的保证发表意见。[12]

    《关于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美洲宣言》(简称《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