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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日两国股份制企业形成过程的比较研究

    作者:周见 出版时间:2017年01月
    摘要:近代的中国和日本都是在私人资本积累先天不足的情况下开始进行工业化的,国内经济条件所存在的这种欠缺决定了两国引进和普及西方国家股份公司企业制度的必要性。然而,相比较而言,两国股份公司企业制度的引进和普及过程却有很大差别,结果也大不一样。作者就此做些比较和分析,从一个侧面探讨和说明近代中日两国工业化不同历史结局的原因。

    从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工业化之所以在19世纪获得最终的成功是同股份公司企业制度的普及联系在一起的。股份公司作为一种先进的企业组织形态,它的最大特点在于它适应了近代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的需要,不仅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克服了个别资本规模有限与事业规模庞大之间的矛盾,也使在个人企业、合伙企业等其他企业组织形态之下所难以实现的资本社会化、风险社会化、经营社会化等问题得到了解决,从而对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近代的中国和日本都是在私人资本积累先天不足的情况下开始进行工业化的,国内经济条件所存在的这种欠缺决定了两国引进和普及西方国家股份公司企业制度的必要性。然而,相比较而言,两国股份公司企业制度的引进和普及过程却有很大差别,结果也大不一样。本文拟就此做些比较和分析,从一个侧面探讨和说明近代中日两国工业化不同历史结局的原因。

    一 明治维新后日本引进股份公司企业制度的过程

    明治维新之前,日本已经出现了一些以家族关系为基础的合伙经营组织,这些合伙经营组织虽然与公司企业制度下的合资企业具有相似之处,但是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股份公司企业。多数的日本经营史学者认为,日本股份公司企业形成的历史比西方国家要短得多,它的出现与明治维新之前的合伙经营组织和匿名组合并无直接关系,而是明治维新之后移植西方股份公司制度的产物。

    (一)股份公司企业制度的启蒙

    股份公司企业在西方国家虽有相当悠久的历史,但它真正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近代企业组织形态并在法律上得到了保护却是在19世纪的中叶。19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英美相继颁布法律,确立了公司企业的法人地位,特别是英国议会在1856年做出决定,正式赋予登记注册股份公司企业对其债务仅负有限赔偿责任的权利。以此为契机,股份公司企业的大量增加在西方国家成了最为引人注目的社会经济现象。而正是在同一时期,刚刚摆脱了锁国状态的日本与西方国家的往来开始明显增加,一些政府的官员和上层人士获得了走出国门到西方国家去了解近代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机会,他们在那里不仅看到了高度发达的工业和繁荣无比的商业,同时也对股份公司企业制度有了最初的了解和认识,痛切地感到日本效仿西方国家发展股份公司企业制度的必要性。他们当中的许多人回国之后,便开始积极介绍西方国家的工商业发展状况和有关股份公司企业制度方面的知识,人们所熟知的小栗上野介、五代友厚、福泽谕吉等一些明治维新时期的风云人物,都曾以不同方式介绍和宣传过有关股份公司企业制度的知识,积极主张引进和普及股份公司企业制度。

    明治维新之后,鉴于当时的财政状况以及振兴工商的需要,新政府随即开始着手移植股份公司企业制度,亲自出面组织成立了带有股份公司企业性质的通商会社和汇兑会社,但没过多久这两个会社便陷入了困境。这两个公司失败的原因在于政府的过度干预和经营者浓厚的官商作风,而两者又起因于对公司企业制度本身缺乏必要的了解。由此明治政府的官僚们强烈地意识到大力宣传股份公司企业制度的重要性,开始大力宣传有关知识,大藏省官僚涩泽荣一与福地源一郎撰写和翻译了《立会略则》《会社辨》。明治政府对此极为重视,决定把这两本书作为普及公司企业制度知识的教科书,以大藏省的名义印制发行,同时向全国各府县做了推荐。大阪府在1872年4月25日发布的公告中曾明文指出:“缔结会社,商社之大意,应熟读《会社辩》、《立会略则》。”[1]

    《立会略则》作为一部引进和普及公司企业制度的启蒙书籍在当时的日本产生了广泛的反响。该书就设立股份公司企业的宗旨、规则、方法和股东及董事成员等问题做了具体的阐述与说明,明确指出:“商社为众人所共同创造,既为营利,又为生计,商社有助于物货之流通,聚资结社者应以国家之公益为重。”同时还就设立商社的原则以及如何处理商社和政府的关系做了解释和论述,指出“商社无论大小人数之多少,均应有同等的私权”,“协力结社由来于私权”,“只要其宗旨和章程与政府的法规不相抵触,无论何人于何地,政府都应批准”,“政府和商社应公私分明,各司其职,政府不应在商业领域施展其权威”。就设立商社的方法问题,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