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12月 |
民俗即民间风俗,指一个国家或民族中人民所创造、享用和传承的生活文化。民俗起源于人类社会群体生活的需要,在特定的民族、时代和地域中不断形成、传播和演变,为民众的日常生活服务。[1]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俗有重合部分,主要包括岁时节令、民间信仰、人生礼俗、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民间知识等。它与社会生活水乳交融,密不可分,是中国十类非遗中接受者最多、影响最大的一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传承和发展的根本,如果丢掉了,就割断了精神命脉。”[2]
自2005年以来,江西省民俗类非遗保护取得了一定成绩。总的来说,有以下三点:一是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非遗名录建设逐渐完善;二是由政府主导的民俗类非遗的展示、展演活动踊跃,促进了民众对民俗类非遗的认识、认同,激发了人们保护和传续的热情;三是民俗类非遗的研究不断深入,为江西省非遗的保护工作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智力支持。本文将对民俗类非遗建设名录、传承人、传承状况、展示展演以及学术研究情况的现状作一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找出江西省民俗类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为江西省非遗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一 发展概况
在已建立的四批国家级民俗类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含扩展项目)中,江西省全丰花灯(2006年)、石城灯会(2008年)、樟树药俗(2008年扩展)、上坂关公灯(2011年扩展)、西山万寿宫庙会(2011年扩展)、稻作习俗(2014年)、赣南客家匾额习俗(2014年)、吉安中秋烧塔习俗(2014年扩展)等8项入选。每批次中江西民俗类非遗代表性项目占国家级民俗类非遗代表性项目比重见图1。
图1 四批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江西民俗类项目所占比重
从图1可以看出,随着省级民俗类非遗入选项目的增多,入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数量亦呈上升趋势。通过对四批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公布时间和公布名录进行考察,有两个现象值得注意。一是第一批江西省民俗类非遗代表性项目中的5项相继入选国家级民俗类非遗(含扩展项目)代表性项目,约占第一批省级民俗类非遗代表性项目的41.7%。二是第一、二批省级民俗类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公布时间与国家级名录公布时间相近,效果一般;第三、四批省级民俗类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公布时间则提前了一年,为申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争取了时间,效果较佳。这两个现象正反映了江西省民俗类非遗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保护工作也逐步走向常规化、程序化。
2013年8月15日,江西省政府公布了省文化厅确定的江西省第四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118项,各类非遗代表性项目所占比重见图2。其中,新入选的民俗类项目共29项,约占24.6%,具体名录见表1。
图2 各类项目所占比例
表1 第四批民俗类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
在已公布的488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民俗类共有89项入选,约占总项目的18.2%。此外,从2014年至2016年,全省各市陆续公布了五批市级非遗名录。截至2016年6月,全省市级民俗类非遗项目为143项,其中南昌22项、九江9项、上饶19项、新余2项、景德镇6项、萍乡4项、吉安21项、鹰潭3项、宜春24项、抚州8项、赣州25项。全省县级民俗类非遗项目为279项。[3]从内容来看,江西省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民俗类项目中,传统节日、仪礼、民间信仰等内容均有所涉及;从数量比例来看,各市增幅变化较大,显示出民俗类非遗仍是部分市申报的重心。
二 传承人概述
民俗类非遗与人们的社会活动紧密相连,不可分割,是一种活态文化,但并不是人人都能将之完美地呈现。传承人身具承载者和传递者两重身份,在保护非遗的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甚至可以说抢救、保护好民俗类非遗工作的关键就是保护好传承人并使其有效地履行传承义务。江西省积极保护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重视传承人名录的建立,逐步完善传承人管理机制、保障机制和传承机制,多次开展科学教育传承工作,使传承工作科学、有序地向前推进。
1.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入选国家级、省级名录情况
2015年12月4日,江西省公布了国家级非遗项目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公示名单(共计54人),其中民俗类5人,占总人数的9.3%。分别为“上坂关公灯”项目传承人曹敦芳、曹敦炎、曹本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