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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建设与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

    作者:刘君 出版时间:2016年12月
    摘要:

    江西省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文化大省。近10年来,江西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为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法制保障。该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以来,江西省在落实相关法规政策的过程中取得了可喜的工作成效。本报告以该条例的各项制度规定为线索,结合实际情况,介绍江西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工作原则、工作方针和主要制度与做法,重点分析了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和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合理利用与发展制度和各项保障制度的内容,并简要概括了相关政策法规的实施情况。

    文化是民族之根。先民们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创造了多姿多彩、特色鲜明的传统文化,其中相当一部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形式流传至今。近30年来,随着中国各项现代化建设进程的推进,中国传统文化生态环境正在经历着天翻地覆的变化。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走向濒危甚至消失、灭绝,或者被不当开发、利用,因此亟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

    近十来年以来,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中国于2004年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11年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遗产法》)。作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文化大省,江西省各级政府历来重视对文化资源的保护,先后于2007年1月23日出台《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于2007年3月7日出台《江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等若干政策文件,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如此良好的态势下,通过法治方式做好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势在必行。2015年5月28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依据国家《遗产法》和中央有关政策,借鉴其他省、市的相关立法案例,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对于江西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面临的现实问题予以规范、全面、合理的制度设计,这为有序开展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条例》共设置了7章,分别为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和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与发展、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58个条文。该地方性法规内容全面,思路清晰、富有条理,既突出工作重点,又注重系统保护。本报告主要以《条例》的规范内容为脉络,结合当前非遗保护工作实际,详细梳理江西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对法制建设进行的各项有益探索。

    一 工作原则与方针

    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遵守了国家《遗产法》和江西省《条例》在工作原则和工作方针上的要求,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原则

    虽然江西省早在2006年4月就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初步建立了各级保护名录和认定各级传承人,有效地启动和实施了保护工程,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和发展的形势不容乐观。保护和抢救工作仍然要放在突出的位置,必须在保护和抢救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利用,在利用中促进保护,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传承发展。

    《条例》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作为非遗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并在具体环节中予以细化。

    首先,关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这就要求保护规划先行。《条例》规定县级政府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将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对于非遗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村镇、街区或者特定区域,可以设立国家级或者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并对之编制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同时,《条例》还规定,根据各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项目保护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并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分别确定保护单位,明确其保护职责和法律责任;另外,还规定了对于濒危项目要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规划之后,要及时调查和整理。要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及时将非遗实物、资料等予以核查、收集、整理、归档和进一步发掘。

    《条例》还格外重视代表性传承人的作用,因为很多非遗项目的存续与否,与代表性传承人息息相关。因此,保护和关心传承人,也就是保护非遗项目。《条例》不仅赋予传承人较多权利,还要求政府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收徒传艺等。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还特别明确规定政府文化、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关心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