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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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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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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和完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机制

    作者:陈广汉 程小军 出版时间:2008年12月
    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如何创新和完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机制。首先对区域合作机制概述进行了概述,然后对泛珠合作机制的现状进行分析,之后将泛珠与其他区域组织的合作机制进行比较,接着分析了泛珠合作机制存在的问题,最后给出完善泛珠合作机制的对策建议。

    在中国经济不断高速增长的同时,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成为新时期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顺应了中国经济发展的这一趋势。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泛珠三角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应对经济全球化、区域化发展的现实选择。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制度是经济发展中一个重要的决定因素,对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为确保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顺利进行,需要进一步完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加强政策的协调性和一致性,推动市场的开放性和统一性,更好更快地推动泛珠三角区域一体化的发展。对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机制的研究将为泛珠三角未来的合作与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增强区域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此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必将创新中国的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和制度,并且能够对中国其他的区域经济合作,以及中国与周边国家的经济合作提供一定的借鉴。本文主要研究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机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探索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机制的创新。

    一 区域合作机制概述

    区域经济合作是指不同地区的经济主体`在贸易、要素流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环境保护等领域在各地区之间进行合作与交流,以便获取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活动,通常会签署相关的协议和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以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一般来说,区域合作不仅限于经济领域,而且还拓展到政治、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而本文主要是从经济方面来研究区域合作,因此,文中提到的区域合作和区域合作机制主要是指区域经济合作和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区域经济合作可以在不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也可以在国内的各个经济区之间进行。区域经济合作要取得较大的效益,除了区域内要存在较大的潜在合作效益外,还必须有完善的区域合作机制,这样区域经济合作才能把潜在的效益释放出来。

    (一)区域合作机制的含义

    区域经济合作的机制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区域内各成员认同和遵循的、用来规范和指导区域经济合作的规则;二是实施规则的机构和组织形式。前者称之为制度,后者称之为组织。制度是区域合作的运行规则,它受目标机制的引导,直接决定了区域合作能否顺利进行,强调区域合作具体运行的可操作性。而机构和组织则负责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并对规则的实施进行监督和协调,确保规则运行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区域合作机制能够确保区域合作有章可循,一切按规则办事,并且保证这些规则能够顺利运行。

    (二)区域合作机制的分类

    区域合作机制主要包括目标机制、动力机制、运行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四个大部分。四个部分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促使区域经济不断向前发展。

    1.目标机制

    目标机制是指合作区域通过合作所要达到的既定的一系列目标组合,并且能够保证目标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它是导致合作区域建立的最初和最终的动因。区域合作的目标组合包括制度目标、实体目标和终极发展目标三个层次,是手段和目的相结合的有机体系。制度目标是为区域经济合作提供公平和开放的市场环境。实现制度目标的主体是政府,通过政府之间的合作为经济区域提供恰当的制度基础和制度框架,拆除由于行政区划、市场割据导致的各地区和各部门之间的“藩篱”,建立公平、开放的区域市场体系。实体目标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实现多层次产业结构升级、建设良好生态环境,这就决定了实体目标的实现主体是政府和企业,政府提供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而区域产业结构升级、区内要素的优化配置是由企业完成的。终极目标是形成区域内各成员互动联动、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格局,实现合作区域的可持续发展,提升该区域的整体经济地位。

    2.动力机制

    动力机制主要是指区域内各成员愿意加入联盟并能够积极参与合作的利益动机,以及如果不参加合作将会被“边缘化”而使利益受损所带来的机会成本。所以,区域经济合作之所以能够实现主要是由于合作各方对潜在合作利益的追求,认为加入区域合作能够给自己带来收益,而区域合作的收益来自区域内市场的扩大和分工,但是如果其中一员不能达到此目的,就会缺乏合作动力,最后甚至危害合作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