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3月 |
农村发展问题始终是中国最主要的问题。只有农村发展了,近9亿农民的问题才会迎刃而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才会最终实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要“积极探索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新途径”。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反思我国农村发展的实践,加快农村民间组织发展,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农村发展中的作用,应当是中国探索解决农村问题的新途径之一。胡锦涛总书记最近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1]农村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管理的创新,同样不仅需要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农民发挥主体作用、企业全力关心支持,而且需要培育发展各种民间组织协同参与。
一 农村发展中民间组织作用的理论分析
(一)农村民间组织是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现代社会结构通常可分为三大部分,即第一部分——政府,是为大众利益服务的公共管理部门;第二部分——企业,是运用社会资源创造经济价值的部门;第三部分——政府、企业以外的社会组织,即民间组织(civil-organization)。对其名称,还有不同的称谓,诸如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简称NGO)、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 简称NPO)、公民社会组织(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等。在农村,除了政府和企业外,同样存在广泛的民间组织。简而言之,农村民间组织,就是指在乡村范围内活动的,主要由农民自愿组织和参加,以维护、实现和发展农民利益为目的的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社会组织。
农村民间组织具有不同于政府、企业的一些特征。与政府和企业相比,农村民间组织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5个特征。[2]组织性(formal):即有内部规章制度,有负责人,有经常性活动。民间性(private):即在体制上独立于政府,但可以接受政府的资助。非营利性(non-profit distributing):即组织的利润不能分配给所有者和管理者,不以营利为目的。自治性(self-governing):即要能够自己控制和管理自己的事务。自愿性(voluntary):即在组织的活动和管理中都有显著的自愿参与成分。
农村民间组织具有不同于其他民间组织的独有特征。一是以农村为主要活动区域。农村民间组织的主要活动范围在县乡村区域内的,尽管有时农村民间组织在城市设立联络、信息、营销、服务等办事机构,但农村始终是农村民间组织的立足基地和主要活动地。二是以农民为组织主体。农村民间组织或者以某一类产品为纽带将从事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某一或者数个环节的农民组织起来,或者以具有相同专业的兴趣爱好或者共同使命的农民组织起来,尽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产品供应商等与农民相关的其他主体可能组织或者参与农村民间组织,但农民始终是构成农村民间组织的主要主体。三是以服务“三农”为组织宗旨。农村民间组织是农户为实现社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依据共同利益制定章程,有效组织起来实行互帮互助或者开展公益活动的组织。为了服务好“三农”,无论是为了开展互益活动还是公益活动,农村民间组织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都是民主的。尽管很多情况下农村精英对组织的活动具有重大影响,但形式上一般是在成员民主协商的前提下,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组织或者参加农村民间组织的农户在内部是平等的,平等地履行组织义务,平等地得到组织服务。
(二)农村民间组织在农村发展中具有独特作用
农村民间组织在农村发展中具有政府和企业所不具有的功能作用,具体表现为农村民间组织可以弥补政府和企业在农村发展中提供公共产品的缺陷。
1.农村民间组织可以弥补农村发展中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不足
美国经济学家伯顿·韦斯布罗德(Burton A.Weisbrod 1974)提出的政府失灵理论认为,任何人都有对于物品的需求(包括公共产品和私人物品),但个人会因收入、宗教、宗族背景、教育等差异产生需求的异质性。政府提供的任何产品的数量和质量都是由政治决策过程决定的,投票结果往往反映了中位选民的偏好,必然导致一部分人的特殊需求得不到满足,留下大量不满意的选民群体,从而出现政府失灵。[3]非营利的民间组织是专门提供集体类型物品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