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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民间组织:发展状况与社会功能

    作者:杨解朴 出版时间:2012年03月
    摘要:超过100万的各类民间组织活跃在德国社会的各个领域。它们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特别是作为利益代表,民间组织与国家之间形成了一种谈判系统,民间组织的活动以及它们参与政治决策的制度安排能够有效地为国家减负并且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在过去的15~20年,德国民间组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但呈现网络化、欧洲化、国际化、专业化等趋势性特征,而且成为公民志愿参与的有效载体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生力量。在法治国家的框架下,德国民间组织实行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
    Abstract:Over a million civil organizations are active in all sectors of German society. The German civil organizations play a significant role in politics, economy and social life of the country, particularly as the representatives of public interest. A negotiation system has been formed between the civil organizations and the government, through which the civil organizations participate in political decision making, therefore help to alleviate burdens on the country and promote the achievement of public interests. The German civil organizations underwent tremendous changes in the past fifteen to twenty years. Being characteristic of networking, Europeanization, internationalization, and specialization, the German civil organizations are both effective carriers for citizens to involve themselves in and effective strength to build harmonious society. Under the legal framework of the country, the German civil organizations implement self-management and self-discipline.

    一 德国民间组织的基本状况

    德国是一个多元主义的社会,几乎每一个细小的利益都被组织起来。据估计,德国目前已登记的公民社会组织的数量超过60万家,而未登记的民间组织数量大约与已登记的民间组织数量相仿。早在2005年,德国联邦议院的一份决议就已经证实,德国公民社会组织数量已经超过100万。[1]数量如此庞大的民间组织的存在,使得德国被冠以“结社之邦”的别称,成为当今世界社团组织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德国民间组织不仅数量巨大,而且种类繁多,规模差异巨大,小的民间组织只有几个人,大的民间组织有上千万人。而最为重要的是,德国民间组织在德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

    (一)有关德国民间组织的概念界定

    在德国用以表述民间组织的概念有很多,如“非营利组织”、“公益组织”、“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等,实际上这些概念之间的内涵和外延都存在差异,不同的人群对同一概念的理解也完全不一样。但当人们使用“第三部门”、“非营利部门”、“有组织的公民社会”[2]来表述上述概念的总和时,基本是指介于市场和国家之间,不涉及利润、竞争或是国家主权的管理任务的各种社团、基金会以及一些公益性的有限公司等,其中绝大多数为“非营利性组织”(NPO:Nonprofit-Organisation)。值得说明的是,在德国,除社团和基金会外,一些合资公司、合伙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合作社等因其符合相应领域的公益性所要求的条件,亦被看做是公益组织并享受一定的免税待遇,如图1所示。

    图1 公益组织的法律形式

    (二)德国民间组织的法律形式

    在《德国民法典》中,对于本文涉及的民间组织列举了两种法人形式,一是社团,二是基金会(财团)。[3]德国还存在少量的混合慈善团体和慈善公司,它们往往采用的是基金会的称呼,但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团体或(慈善性)有限公司。[4]

    1.社团

    社团在德国民间组织中所占的比重最大。德国《基本法》将结社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规定下来。任何公民都可以为了某个目的成立社团,不必履行审批手续。社团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进行登记,登记可以使社团获得权利能力,不进行登记的社团由成员承担无限责任。社团进行登记的地点为区法院,登记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社团达到规定的人数(至少7人)、拥有符合规定的社团章程。由社团理事会进行申报,经过区法院审核、并缴纳少许费用后,社团即可冠以附注“已登记社团”(e.V)。《德国民法典》第21~79条对有关社团的基本组织框架、社员的权利和社团的登记等事项做了详细的规定。

    在德国,社团可以基于其认为适当的原因拒绝他人加入,比如国籍、宗教信仰等因素。

    德国第四大统计机构康斯坦茨V&M公司每3年对德国社团进行一次系统性统计,根据V&M公司的统计数据,截至2008年夏,德国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e.V.)总数为554401家,[5]据估计,2011年德国已登记的社团总数将超过60万家。这就意味着,大约每百万联邦居民拥有6743家社团。在各联邦州中,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以115000家社团高居榜首,而按照社团与居民的比例,萨尔州以每百万居民拥有9006家社团胜出。2005年德国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总数为594277家,单从数据上看2008年的统计数据比2005年的统计数据少了大约40000家社团。但这并不能说明现实情况,因为在2005~2008年中,许多地方法院更新了数据库,删除了一些“挂名会员”。根据V&M公司的预测,德国的“第三部门”在总体发展趋势上不是缩小了,而是在不断扩大。

    协会是社团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德国属于协会的组织形式非常多,包括诸如工作共同体、工作组、委员会、联盟、俱乐部、共同体、合作社、学会、联合会、联邦联合会、总联合会、最高联合会等。在经济领域,协会既包括行业组织协会,也包括那些跨行业的协会。行业组织协会代表的是某一行业或某个行业分支的群体利益,如机械制造业协会,各种类型的雇主联合会也是按行业和地区组织起来的。跨行业协会包括德国工商大会、德国中小企业联合总会、德国雇主联合会联邦协会、联邦律师协会等。德国经济界的协会是自下而上组织起来的,即企业加入协会,协会又是上一级联合会的成员,从结构上看,一般具有纵向和横向的双重交叉结构。纵向上,由地方协会组成地区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