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3月 |
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下,社团组织在法国人的生活中均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是法国公民参与社会互动、介入公共生活的中坚力量,同时还在提供社会服务、传承文化,参与社会治理和社会监督、提供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
从普通公民的角度来说,他们总体上十分重视自己的结社生活,积极参与社团活动,有的人是为了在职业生活与家庭生活之外寻求自身能力与生活范畴的拓展,有些人则是着眼于聚合众人的知识、经验等力量,以集体的方式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民的权益,并成为公民与国家、政府之间沟通与交流的重要中介。
法国的社团组织全面地渗透到公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在影响着公民的私人生活的同时,也承接着重要的公共使命,日益成为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重要伙伴。
一 法国社团组织的基本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在法国,人们普遍认为,人一直是需要相互协作的,即便是在古老的埃及,人们在建造金字塔时,也曾经有过多种形式的协作组织,这是互助类社团组织的雏形。在中世纪时代,人们的经济与政治生活很大程度地依赖于各种形式的组织,它们均具有协作的性质,比如公社(communes)、慈善会(confréêries)、修道院(monastères)、行会(corporations)等。
法国在其第三共和国时代确立了公民自由结社的权利。1901年颁布的《非营利社团法》强烈地体现出自由主义与社会契约论的思想。[2]该法承认了公民结社的自由——公民的结社行为不需要得到任何授权或批准,但其结社的目的必须是具有正当性的,是合法的,并遵守现行的法令与规章制度。如果社团组织的成立或社会实践不合法,负责该事务的省政府(或专区政府)有权利向法官起诉,法官是唯一有权利禁止或解散某个社团组织的人。
(一)法国人的结社权利
在法国,结社是一种公共权利的表达。这是法国宪法赋予其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早在1901年7月1日法国就颁布了《非营利社团法》(Loi Association 1901),这部法律是在时任内政部长瓦尔德克—卢梭(Pierre Waldeck-Rousseau)的推动与主持下由议会批准颁布的。[3]依照这部法律而建立的社团组织都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该法律的相关条款后来虽经历过多次修改,有些章节也被废除,但其基本精神和框架没有根本性的变化。
但是这部法律中的条款规定并不适用于在下莱茵(Bas-Rhin)、上莱茵(Haut-Rhin)和摩泽尔(Moselle)三个省[4]注册的社团组织,后者均受其地方性法律的约束。[5]
与《非营利社团法》相配合,1901年8月16日出台的法令(déêcret du 16 août 1901),也是涉及法国公民结社权利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文本。该法令对进一步落实《非营利社团法》的相关精神进行了具体的解释与规定。[6]
实际上,在1901年颁布《非营利社团法》之前,要创建一个社团组织必须得到王室的同意才行。即便是在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颁布以后,在这部宣言中,没有任何条款涉及公民的结社实践。法国于1848年颁布的宪法曾经批准了公民的结社权利,但是一年以后又重新禁止了。在1901年以前,曾经出现过几部法律,其中有条款对公民的结社权利进行了规定:1875年,法国曾颁布法律允许在高等教育领域内创建社团组织,1898年又颁布法律允许在相互救助的领域内创建社团组织。
(二)法国的社团组织概念
依照法国于1901年颁布的《非营利社团法》[7]的界定,社团组织是一种社会契约,它是在两人及多人之间建立的,通过其成员间的共同努力与活动,长期致力于非营利的目的。一个社团组织可以用多种名称来为自己命名,如协会、联谊会、俱乐部、理事会、团、组、队、社、联盟、联合会等。
社团组织作为一种在两个及其以上多个人之间建立的社会契约,其自身包含有三方面的重要内容:一是结社人共同的知识或活动,这是他们结社协作的基础性要素之一;二是其长期性;三是其非营利性的目的。1901年的《非营利社团法》,与法国的《商业法典》(Code du commerce)以及《民事法典》(Code civil)中所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不同,也与基金会不同。[8]
在法国,工会也是一种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但它与社团组织不一样。依照法国法律的规定,工会是从事同一职业或相近职业,以及相关职业的人,所组成的一种社会组织,并以维护其成员的共同职业利益为目标,工会的创立必须要得到政府的批准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