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2年01月 |
本文通过探讨交易主体所有制属性、交易方式选择与产权交易的效率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并以实际调查和数据来验证提出的假说,提出适合中国产权市场发展的一些观点和结论,力求为我国产权市场的发展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和实践的指导。
一 产权交易定价问题的提出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实践表明,由于受历史惯性以及国有企业产权自身特征的影响,我国目前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制度安排还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其中,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低价转让以及由此引发的国有资产交易性流失,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定价不合理,应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定价不合理主要原因还在于相关理论研究不足,企业产权交易定价缺乏完备的理论指导。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能否正确定价,如何能够在促进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同时合理确定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价格,防止或尽量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等。上述问题的解决,在对我国企业产权交易进一步规范的同时,更急需从理论上进一步探讨。
由于企业产权交易而发生的国有资产交易性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企业产权交易定价而言,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企业价值评估长期使用成本法,造成国有企业价值评估不实
有数据显示,目前在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使用的评估方法中,成本法是其最主要的方法,约占95%。企业价值评估的成本法,虽然原理简单,计算方便,但由成本法评估得出的结果,反映的只能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历史,幷不能深刻地揭示企业的整体盈利性和未来盈利增长的趋势,因此由其评估而得出的结果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价值。企业之所以有价值,其根本在于它所具有的获利能力,能够为所有者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企业虽由单项资产构成,但却不是单项资产的简单加总,而是由各单项资产组成的具有盈利性特征的有机集合体。因此,采用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反映的只能是企业各单项资产价值的加总,而不是企业的整体获利能力。至于在我国以往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中,企业价值评估更多地采用成本法,在当时情况下有其合理的一面,特别是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方面,不失为一种比较恰当而且无奈的选择。但随着我国经济环境条件的变化,这种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日益显示出其历史局限性。
(二)交易方式主要采用协商谈判,交易定价缺乏充分竞争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一项调研发现,协商谈判在很长一段时间是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主要方式。但这种交易方式存在的问题也很明显;一是协商谈判转让并不是完全市场化的行为,企业产权转让信息不透明,信息扩散性差,由此导致交易对象的选择不充分;二是交易对象的竞价过程不透明,可能存在暗箱操作,导致国有企业产权低价转让,这也是协商谈判定价本身无法克服的内在缺陷;三是国有企业产权主体都是国家,其产权交易实际上相当于从左边口袋拿钱到右边口袋,这就难以避免各级政府在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中发生一手托两家、“拉郎配”的非市场化现象,从而也使得企业产权交易双方的谈判流于形式甚至没有必要。
由此可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采用协商谈判定价,虽然法律许可,也是目前常用的方式,但由于缺乏充分的市场竞争或者说不是充分的市场选择,也就无法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最终导致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定价的扭曲。而扭曲的市场定价只能给资源配置提供错误的价格引导,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定价过程既存在道德风险也存在寻租问题
道德风险是委托代理关系普遍存在的问题,但由于国有企业产权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进一步扩大了信息的不对称性,增加了契约的不完全性,从而更进一步强化了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动机。同时,由于政府官员在国有企业产权委托代理中既是委托人又是代理人,具有不同于政府的目标函数,再加上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和最初委托人监督的动力和能力的缺失,使得政府官员在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定价中,极有可能利用其特有的代理权发生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寻租活动甚至集体腐败问题。寻租的结果必然导致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定价的不公平,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实际上,近年来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中的行贿受贿、贪污腐败、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