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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公地制度研究背景与意义

    作者:赵文洪 出版时间:2017年01月
    摘要:公地制度是从中世纪到近代,在欧洲广大农村地区延续了近千年的一种土地使用方式、劳动生产方式和村庄生活方式。作者介绍了此书的选题价值,国内外英国公地制度研究的状况以及本文的文献基础。

    一 本书的选题价值

    公地制度是从中世纪到近代,在欧洲广大农村地区延续了近千年的一种土地使用方式、劳动生产方式和村庄生活方式。中国的非专业研究人员对它了解不多。这一制度在英国很典型,而且留传下来的资料比较多。

    笔者为什么要系统地探讨英国公地制度?

    (一)公地制度是展示近千年整个英国农村基层社会生活的平台

    1.它展示了领主(在王室庄园,是国王)同村民之间的复杂关系

    领主是不自由村民的人身支配者,是全体村民的行政司法统治者。他是怎样去支配不自由人的人身、怎样去统治全体村民的呢?将领主意志与村民意志紧密结合、领主统治与村民自治紧密结合、领主直领地生产制度与村民租种地生产制度紧密结合的公地制度,是领主对村民进行统治的基本手段之一。公地制度的管理体系包括庄园法庭、村民会议、村规(By-Laws。村规是实行公地制度的庄园或者村庄自我管理的习惯法。下文将详细探讨)。这个体系展示了领主统治与村民自治的精巧融合。一方面,领主高度认同村民自治,村民高度认同他们对于领主的义务。领主的统治地位、统治权力,使村民形成庄园共同体,作为他们生存的基本法律单位。庄园为他们提供了安全与秩序的保障。在一个领主割据、战乱频仍的社会环境里,安全与秩序的珍贵自不待言。另一方面,公地制度则用村民生产劳动和生活的高度一体化,形成一种集体体制,这种体制同时又起着监督和管理村民对领主尽义务的组织保障作用。因为,给领主的租税是集体收集、集体缴纳的;村民为领主服劳役,也是集体监督管理的。领主之所以高度认同村民的自治,就是因为这种自治既节约他直接管理的成本,又比直接管理可能更加有效。

    一方面,公地制度管理体系保障了领主的基本利益,而另一方面,公地制度则既限制了领主的许多特权,又用习惯权利剥夺了领主的一些利益。按照封建法,领主可以自由选择直领地的耕种方式、自由圈占公共荒地,他也可以为他的庄园制定生产和生活规则。事实上,在一些村民力量薄弱的庄园,领主的这些特权都不同程度地实现了。但是,在绝大多数公地共同体(在本书指实行公地制度、有共同的庄园法庭或者村民会议的庄园或者村庄),土地按照条田形式划分和分配,耕种和放牧方式的集体性,公共事务管理的自治性,都顽强地限制了领主的特权。本书将展示一些案例,其中,领主因为违背村规而被庄园法庭传唤;被村民上告到国王;遭到村民的坚决抵制。公地制度的高度集体性、协作性,让领主在涉及公地制度的大多数情况下只是一个普通的公地共同体成员而已。由于公地制度顽强地捍卫部分财产——主要是指荒地、沼泽、河流等产权归属不十分明确的地域——公有的观念,所以,不但按照封建法“没有无领主的土地”原则应该属于领主的荒地、沼泽、河流被公地共同体成员顽强地按照公地制度规则使用,而且,明确属于领主的许多森林和荒地,也经常被村民利用,比如打柴、偷猎、取土、放牧等。在做这些事情的时候,村民们并不认为他们是违背法律或者违背道德的,因为他们认为,根据《圣经》,天底下有哪块土地是属于私人的?既然如此,他们怎么不能利用?

    总之,公地制度展示了领主同村民之间既是统治与被统治关系,又是统治与抵抗的关系,既是相互争夺利益的关系,又是利益一致的关系。

    2.它展示了领主之外其他公地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复杂关系

    从共同体成员社会地位看,有平等与不平等的关系。

    平等的关系。在绝大多数公地共同体,无论在庄园法庭、村民会议上,还是在庄稼地、草地、荒地上,都有共同体规则面前的人人平等。绝大多数村规的强制性要求都是针对“所有”“任何”“每一个”共同体成员的。事实上,只要是实行公地制度,每一个成员在条田分配,播种、收割时间安排,牲口管理,放牧方式等方面,都必须服从统一规则。大量庄园法庭和村民会议根据村规对违规者的处罚记录表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在村规面前是人人平等的。

    不平等的关系。共同体成员中总有一些权势人物,比如堂区教士、富裕村民。他们有时候会利用其特殊的地位与影响力获得一些特权,逃避一些处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接近大规模圈地运动的时间里,一些富裕农民破坏公地制度的事情越来越多。

    从伦理角度看,它展示的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