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英国农村劳动者的一般生活状况
从私有财产产生,财富分化开始,人类社会中便有穷人群体。在农业时代,世界各国的穷人群体占总人口的比例很大;在不少国家,穷人是人口的主体,穷困是整个社会生活的基本状态。因此,穷人永远是社会良心关注的群体。中国的儒家,欧洲的基督教,印度的佛教,都把对穷人的关切作为人类良知的最重要的任务。人间的苦难,对苦难的救助,人类的同情心,人类平等观念,财产公有观念,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鄙薄、压迫和剥夺,社会底层爆发的反抗,这些重大的实际问题和精神问题,首先都是与穷人相关的。我们打开各国农业时代那些影响重大的思想家的著作,文学家、诗人的著作,最感染我们的内容往往是关于穷人的论述和描写。
欧洲公地制度,作为一个在社会最底层的直接劳动生产者中存在了近千年的协作性的生产生活制度,必然会与穷人产生深刻的联系。史实的确表明,这一制度的巨大伦理价值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首先存在于它同穷人的关系之中。可以说,抛开穷人,公地制度的研究便失去了最重要的价值。因此,本书用专门的一章,来探讨英国公地制度与穷人的关系。
所有的公地共同体都有明确的照顾穷人的意识。当然,这就必然涉及一个如何界定穷人的实际问题。就像今天我国一些单位资助困难职工,一些大学资助困难学生,需要界定何为“困难”,公地共同体必须有它们自己的标准和把标准落实到具体人身上的操作方式。而这就涉及漫长的中世纪中人们对“穷人”的认识了。
从一些资料看,在社会上层人士看来,穷人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并不是以贫穷为特征,而是以最没有自我保护能力为特征。中世纪早、中期,社会似乎还没有把拥有财富多少作为确定人们社会地位的根本标准。我们可以看看他们对社会等级的划分。
教皇伟大的格雷戈里和他的儿子勃尼法斯先后将人分为统治的和被统治的两个等级。穷人无疑在第二等级之中。但是他们未单独指出。
著名神学家格雷先也认为世界上只存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两个等级。在论述统治者的义务的时候,他无意地表现出了对穷人社会地位的看法。他把统治者再分为两群人:武人(军人);被委以精神的“权威”或世俗的“权力”者(神职人员和国王)。这两群人之下就是弱者。国王的主要义务就是保持其所管束的武人们不去压迫弱者。在弱者中,特别要保护寡妇与孤儿,其次是穷人。这就明确表示:穷人属于被统治的弱者阶层。他又说,国王保护的对象是僧侣(clergy)、权势者(potentates)、穷苦者(paupers),进一步体现了他对穷人社会地位的看法。
其实,早在7世纪开始时,西班牙神学家塞维利亚的伊西多尔(Isidore of Seville)就表现了相同的看法。他曾经依次指出主教、君主的义务,最后论述“穷人的压迫者”——穷人未被直接论述,而只当作消极的牺牲者。
总之,对于社会上层而言,“穷人”并非经济意义上的,也非法律意义上的:他们非奴隶,因为奴隶不在“人民”之列。“穷人”是指无力保护自己的自由成年男性。是“人民”中之未武装部分。[1]
有个例子非常具体地表明何为穷人,以及他们的社会地位。至今可见一段记载公元891年某地的居民战胜海盗的文字记载:
武人们冲出城墙,击败了进犯者。当地人将此次战斗的战利品分为三份:第一份给战斗者,论功行赏;第二份堆在教堂;第三份分给祈祷的人和穷人。这是一次不寻常的分配:传统上,未参加战斗者是不能分享战利品的。为了说明这种反传统的分配方式之正确性,记载者论证道:这次战斗是神圣的,是由当地整个基督教社会共同进行的。虽然其中的武人们手执武器奋战于疆场,但是,胜利应该归功于全体居民。因为,“在这次不艰巨的战斗中,祈祷者和未武装者,不断地祈祷上帝,求其赐给我们仁慈”。这里重要的是出现了一个未参加战斗,同僧侣一起祈祷的“穷人”群体。[2]
从以上描述可见,穷人肯定是处于社会底层的人,社会的弱势群体。但是,大概是受到基督教博爱观念的影响,人们并不鄙视穷人,并不主张压迫穷人,而是主张怜悯他们、保护他们、关心他们。这种对待穷人的态度,同公地共同体中人们对待穷人的态度是一致的。
在公地共同体中,人们倒是用拥有财富的多少来作为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穷人的标准——当然,用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