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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与“私”的斗争和公地制度的消亡

    作者:赵文洪 出版时间:2017年01月
    摘要:作者对公地制度的长期侵蚀以及对破坏公地制度行为的抵制和批判进行了介绍。

    第一节 对公地制度的长期侵蚀

    公地制度和对这一制度的否定与破坏,似乎是天生的一对矛盾。说是天生的矛盾,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公地制度既有的框架内发生的大量违规行为。这种行为的本质是私与公的矛盾、我与他人的矛盾。它们是在公地制度内部存在的对这一制度的侵蚀因素。可以想象:如果一个制度内部充满了违背制度的行为,那么这个制度的生命力必定要被削弱。公地制度在英国的衰落过程,正是内部违规行为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的过程。很多坚决主张废除这一制度的人,正是把在公地共同体内部存在大量违规行为作为理由的。

    二是对公地制度根本原则的侵蚀和颠覆。最典型的表现就是改变各户之间和每户内部的条田位置结构,或者废除条田制度。

    下面两节分别讨论这两方面的侵蚀行为。

    一 一般共同体成员的违规行为

    公地共同体每一个成员的个人利益和共同体的集体利益之间,永远存在着矛盾。应该说,在长期坚守公地制度的共同体中,共同体成员个人利益同集体利益之间的协调,是主流;绝大多数成员都能克制私欲的膨胀,自觉地遵守村规。但是,我们决不能无视这样的事实:有私有财产,就有私有观念;有私有观念,就有化公为私的欲望和意图。本书前面已经介绍了公地共同体是一个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生产和生活共同体,共同体每一个成员都在为自己的利益劳动。这就决定了私有观念必然要影响他们,或者至少是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对待公共财产、他人财产的态度。化公为私、损人利己的观念与行为也就必定存在。

    从我们可以见到的最早的、出现于13世纪的英国庄园法庭卷宗的记录来看,这一点就得到了最充分的证明:对共同体成员违规行为的记载和对处罚这些违规行为的记载,贯穿在数百年的时间之中。作为公地制度灵魂的庄园法庭和村民会议,其最主要的功能就是处罚违规行为。作为公地制度的根本法律的村规,其中很大一部分就是对处罚的记载。对某种行为的处罚的记载,便成为后来对类似行为处罚的样板,所以,它们也是村规。

    二 堂区神职人员的违规行为

    我们有必要介绍公地共同体中的堂区教堂及其神职人员的违规行为。

    公地制度是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存在着的。在世俗领域,它存在于农民同领主的关系之中。在精神领域,它存在于俗人同教会的关系之中。这是纠结着公地制度的两种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两种关系对于公地制度都既有有利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前一种关系我们已经有较多的介绍,这里介绍后一种。宗教精神和教会组织对于公地制度有利的一面在于,宗教教义中强调的信徒平等、信徒之间要互助友爱的原则,是凝聚共同体成员的精神纽带。这些体现着“公”的精神的原则,与共同使用荒地、共同使用条田、共同使用草地、共同照顾穷人的公地精神完全吻合。但是,宗教一旦组织化,它就不可避免地要世俗化,因为组织不是由教义去建立和运行的,而是由那些贯彻执行教义的人去建立和运行的。而只要是人,就无法超脱利益;只要追求利益,就必定会出现背离教义的行为。整个天主教教会从大众的精神家园到众矢之的的演变,最生动地说明了这点。而与公地共同体基本重合的教会最基层的组织——堂区的一些神职人员,则以他们的种种违背公地制度的行为,成为侵蚀、破坏公地制度的因素。

    我们先简单介绍堂区组织。

    中世纪欧洲社会基本上分裂成两半:世俗的与宗教的。它们在不同层次各自表现为皇帝与教皇;国王与大主教;俗人和神职人员。这一切也可以说反映了肉体与灵魂的分裂。每一个人的肉体都属于自己和世俗社会组织,灵魂都属于教会。庄园体现出生活世俗的和肉体的一面,堂区体现出灵魂的和精神的一面,而公地共同体则把两面都融合在一起。古代罗马人在自己家里做礼拜,而中世纪则发明了供信徒们集体做礼拜的堂区公共教堂。

    村庄和堂区并不总是重合。有些村庄有一个以上的教堂,一般都因为它们包括一个以上的庄园。有些堂区,尤其英格兰北部地区的堂区,包括一个以上的村庄,表明一处大领地连同其教堂一起被分割成了几个村庄和小定居点。不过,到了13世纪,大多数村庄在地理上都与堂区重合了,因此,村庄既是宗教共同体,又是世俗共同体。以英国的公地制度样本单位艾尔顿村为例,它除了是一个村庄和一个庄园外,“也是一个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