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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对外投资的管理体制、机构及职能

    作者:姚金菊 王聪 出版时间:2011年06月
    摘要:庞大的管理系统由于各自投资政策重点和实施手段之间的差异,也时常出现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的混乱现象。这对美国投资者的实践和学者的研究都造成了不少困扰。鉴于此,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体制仍有待改革和完善,政府各部门之间需要进一步进行协调,这样才能更大程度地促进美国的对外直接投资。

    第一节 美国行政体制概述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掌管,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进行牵制,以达到权力平衡。

    美国政府从横向看由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组成,从纵向看,又由联邦政府和各州及地方政府组成。同国家机构一样,州层次上也三权分立:行政、立法和司法,功能和管辖范畴都和国家层次上的对应机构大致相同。

    国会是美国最高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及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力。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及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批准,参议院还有权审判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副总统。众议院有权提出财政案和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总统。两院均设有众多委员会,还设有由两院议员共同组成的联席委员会,国会工作大多在各委员会中进行。[1]州议会是州的立法机关。美国五十个州的议会,除内布拉斯加州外,都实行两院制,即议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国会和州议会通过制定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法律,审核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动议等方式行使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职能。

    美国的行政机构包括联邦行政机构和州及地方行政机构。联邦行政机构由内阁各部、总统办事机构和独立机构组成。内阁部又称行政各部,由13个部门组成。其中,国务院居内阁各部之首,首脑国务卿为总统的主要外交顾问,负责全面指导、协调和管理美国对外事务,也是内阁头号成员和国家安全委员会成员。内阁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下面设司(局)、处。总统办事机构主要包括白宫办公厅、行政管理与预算局、国家安全事务委员会、政策发展办公室、科学技术办公室等,它们是总统某方面行政决策的助手,主要发挥咨询、协调和监督功能。独立机构是为完成政府专业管理和专门任务而设立的行政机构,占联邦行政机构的比例最大,各独立管制委员会、政府公司等都属此类。州的最高行政权属于州长,他的基本权力就是“保证法律的忠实执行”。县通常是州设立的最大分治区,是州政府为了分散某些职能而设立的“行政附属”单位,县政府充当州政府的代理机构,对境内的市、镇、乡、市镇、村镇和居民行使州所委托的责任和权力。包括商务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等在内的联邦行政机关分别从各自的权限出发,从不同方面促进美国资本对外流动,行使各自的对外投资管理或服务职能。地方也设立相应的行政机关,一方面协助联邦对外投资政策在各州的执行,另一方面也帮助企业和个人扩大国际贸易和对外投资。

    美国的司法系统实行两套并行的体系,即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法院系统。这两套法院系统职能上各有管辖权,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组织上没有隶属关系。主要的联邦法院由三个不同级别的法院组成:区域法院、上诉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每一个州都有自己的法院系统,由区域法院(在一些州的权限范围内被称作“审判法院”、“巡回法院”或者“高级法院”)、一个中级上诉法院和一个州最高法院构成。各法院通过审理与贸易和投资有关的案件,惩罚对外投资中的违法行为,保护美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第二节 美国联邦政府对外投资的管理体制

    美国联邦政府有一套系统而复杂的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制度。从大的方面看,有国会立法、行政机关执法和法院司法的三权分立;从小的方面看,一个部门内有其制定政策、执行政策和督察等各类具体分工。各机构互相配合,彼此牵制,相得益彰。(见图7-1)

    图7-1 美国联邦政府机构构成

    一 国会的对外投资管理职能

    美国宪法对国会和政府机构的外贸管理权限进行了划分,明确规定国会享有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权,是美国贸易政策的主要决策者和重要监督者。它负责确定对外直接投资管理的基本方向、基本内容和基本手段,通过制定法律、批准条约、决定征税以及掌握开支等方式行使管理权。国会对外资的具体管理形式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立法

    制定法律是国会管理对外直接投资最主要的形式。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拥有管理贸易政策的最终权力,即国会享有立法权,国会通过制定必要的法律来管理对外贸易。美国国际管理集团(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Group)也依据《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