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9月 |
面对新世纪以来房地产价格的飙升和房地产市场“过山车”式的巨大波动,中央政府对住房政策不断出台重大调控政策。与2007~2008年的政策调控相比,2010~2011年政策调控的力度和范围都是前所未有的,并且同时加强了需求和供给的双重管理。下面以住房政策的调整为背景,对近两年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加以评述。
一 住房政策的重大调整
住房存在一个市场,即使在自由主义经济学家那里,他们对此也不得不承认。在住房市场上,对住房供给方来说,如果存在一个竞争性市场,对住房需求方而言,如果存在一个完善的资金市场且信息比较对称(包括贷款和税收的因素),那么,长期看,买房和租房的成本就应该基本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这时,住房市场中就理应存在一个“居住权中性”(tenure neutrality),即无论是选择“租”还是“住”,仅与个人心理偏好有关,而与房价看涨预期无关,因为市场对房价的预期基本处于“胶着状态”,住房资产升值与CPI的差距不是很大。在“居住权中性”条件下,买房和租房只是“居住权”的不同表现形式而已,他们基本取决于个人(家庭)消费偏好。但是,“居住权方式”有时可能会出现明显的两极分化发展趋势,比如,当一国人口老龄化迅速,人口规模剧减,租房就优于买房,这是住房价格下跌的预防心理所致,这时,“住房自有率”具有不断下降的趋势;如果当一国人口变化趋势正好相反,住房需求就十分强劲,此时的“住房自有率”具有提高的趋势,由此推动了房价上涨。在上述两个极端情况下,“居住权中性”已不复存在,这时,唯有政府出面干预,才有迅速恢复“居住权中性”的可能性,否则就将出现房地产泡沫。在后一种情况下,政府干预的手段显然是增加供给,干预的目标显然是追求“居住权中性”的回归。
鉴于住房具有保障民生基本需求并兼具投资品的特殊性质,中央政府对新世纪以来楼市价格上涨问题高度重视。特别是2007年以来,不断加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调控力度。与2007~2008年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相比,中央政府2010~2011年住房政策的调控特点是从两方面加大了管理力度,旨在迅速恢复“住居权中性”,由此形成“住房新政”。一方面是加大了需求管理力度,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紧急采取行政措施,各种限购和限贷规定鱼贯而出,交易量迅速得以控制,楼市价格迅速得以稳定,短期内过度的投资性需求暂时得到抑制。另一方面加大了供给管理力度。2010~2011年调控住房市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同时还加强了“供给管理”,即将保障房供给作为调控政策的重心,其含义主要包含两层:一是指增加限价房和经适房的供给,以期达到近期内平抑房价和稳定房市的目的,限价房和经适房可被视为“半商品房”;二是指扩大“公共住房”的供给总量[1],以期改变住房体系结构中公共住房与私有住宅的比重关系。“公共住房”(public housing)是指廉租房和公租房,此举是长期内稳定楼市的一项根本措施。所谓调整住房体系结构,简单地说是指扩大公共住房供给,以期降低目前较高的“住房自有率”(owner occupation)。
住房是一个特殊耐用品,增加公共住房可控制“住房自有率”,进而可达到调节“住房赤字”(指住房数量的存量与申请住房者数量之间的差距,意指住房数量缺口)及其住房价格的目的。
中国城镇“住房自有率”主要由房改房和商品房这两个主要形式构成,它是1998年实行的首次房改的结果。据2010年年底公布的最新数据[2],中国城镇“住房自有率”已达87.8%。尽管对这个统计数字本身或对这个概念的理解存在激烈争议,但如不考虑70年产权、按揭还贷、农村住房、对“住房私有率”与“住房自有率”这两个概念理解差异等其他因素,这个数据统计还是很有参考价值和现实意义的;余下的一小部分没有进行房改的住房,其承租者享有的也是旧体制沿用下来的事实上的“永久性使用权”。从这个角度看,目前城镇居民的“私有”住房占绝对统治地位,由于私租房比例太小,其市场调节作用可暂且不计。退一步讲,即使剔除这一小部分没有参加房改的住房,87.8%的“住房自有率”在世界各国也是名列前茅的,几乎远远超过所有发达国家:荷兰“住房自有率”为54%,公共住房占35%(私租房占11%);奥地利“住房自有率”是55%,公共住房是25%(其余为私租房,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