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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反贫困

    作者:张秀兰 徐月宾 出版时间:2012年09月
    摘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目前农村最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对农村低保制度的资金筹集、保障标准的制定与调整、贫困瞄准机制、边缘贫困人群与临时救助制度以及农村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政策的衔接情况等几个方面的调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为贫困人群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低保对象中的贫困人口比例,使低保对象的贫困深度,特别是生活最为困难的低保对象的贫困深度大幅降低。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未来需要改变目前仅提供事后救助的做法,从而在反贫困领域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农村低保制度需要在几个核心环节上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特别是最低救助水平和资格条件;应当实施一套分别针对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群的普惠型类别救助方法;要在中央和地方层面建立和实施绩效评估系统,要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能力。

    面对新世纪以来房地产价格的飙升和房地产市场“过山车”式的巨大波动,中央政府对住房政策不断出台重大调控政策。与2007~2008年的政策调控相比,2010~2011年政策调控的力度和范围都是前所未有的,并且同时加强了需求和供给的双重管理。下面以住房政策的调整为背景,对近两年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加以评述。

    一 住房政策的重大调整

    住房存在一个市场,即使在自由主义经济学家那里,他们对此也不得不承认。在住房市场上,对住房供给方来说,如果存在一个竞争性市场,对住房需求方而言,如果存在一个完善的资金市场且信息比较对称(包括贷款和税收的因素),那么,长期看,买房和租房的成本就应该基本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这时,住房市场中就理应存在一个“居住权中性”(tenure neutrality),即无论是选择“租”还是“住”,仅与个人心理偏好有关,而与房价看涨预期无关,因为市场对房价的预期基本处于“胶着状态”,住房资产升值与CPI的差距不是很大。在“居住权中性”条件下,买房和租房只是“居住权”的不同表现形式而已,他们基本取决于个人(家庭)消费偏好。但是,“居住权方式”有时可能会出现明显的两极分化发展趋势,比如,当一国人口老龄化迅速,人口规模剧减,租房就优于买房,这是住房价格下跌的预防心理所致,这时,“住房自有率”具有不断下降的趋势;如果当一国人口变化趋势正好相反,住房需求就十分强劲,此时的“住房自有率”具有提高的趋势,由此推动了房价上涨。在上述两个极端情况下,“居住权中性”已不复存在,这时,唯有政府出面干预,才有迅速恢复“居住权中性”的可能性,否则就将出现房地产泡沫。在后一种情况下,政府干预的手段显然是增加供给,干预的目标显然是追求“居住权中性”的回归。

    鉴于住房具有保障民生基本需求并兼具投资品的特殊性质,中央政府对新世纪以来楼市价格上涨问题高度重视。特别是2007年以来,不断加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调控力度。与2007~2008年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相比,中央政府2010~2011年住房政策的调控特点是从两方面加大了管理力度,旨在迅速恢复“住居权中性”,由此形成“住房新政”。一方面是加大了需求管理力度,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紧急采取行政措施,各种限购和限贷规定鱼贯而出,交易量迅速得以控制,楼市价格迅速得以稳定,短期内过度的投资性需求暂时得到抑制。另一方面加大了供给管理力度。2010~2011年调控住房市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同时还加强了“供给管理”,即将保障房供给作为调控政策的重心,其含义主要包含两层:一是指增加限价房和经适房的供给,以期达到近期内平抑房价和稳定房市的目的,限价房和经适房可被视为“半商品房”;二是指扩大“公共住房”的供给总量[1],以期改变住房体系结构中公共住房与私有住宅的比重关系。“公共住房”(public housing)是指廉租房和公租房,此举是长期内稳定楼市的一项根本措施。所谓调整住房体系结构,简单地说是指扩大公共住房供给,以期降低目前较高的“住房自有率”(owner occupation)。

    住房是一个特殊耐用品,增加公共住房可控制“住房自有率”,进而可达到调节“住房赤字”(指住房数量的存量与申请住房者数量之间的差距,意指住房数量缺口)及其住房价格的目的。

    中国城镇“住房自有率”主要由房改房和商品房这两个主要形式构成,它是1998年实行的首次房改的结果。据2010年年底公布的最新数据[2],中国城镇“住房自有率”已达87.8%。尽管对这个统计数字本身或对这个概念的理解存在激烈争议,但如不考虑70年产权、按揭还贷、农村住房、对“住房私有率”与“住房自有率”这两个概念理解差异等其他因素,这个数据统计还是很有参考价值和现实意义的;余下的一小部分没有进行房改的住房,其承租者享有的也是旧体制沿用下来的事实上的“永久性使用权”。从这个角度看,目前城镇居民的“私有”住房占绝对统治地位,由于私租房比例太小,其市场调节作用可暂且不计。退一步讲,即使剔除这一小部分没有参加房改的住房,87.8%的“住房自有率”在世界各国也是名列前茅的,几乎远远超过所有发达国家:荷兰“住房自有率”为54%,公共住房占35%(私租房占11%);奥地利“住房自有率”是55%,公共住房是25%(其余为私租房,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