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9月 |
台湾地区与其他东亚国家和地区开启了战后东亚经济发展的奇迹。这一奇迹不仅建立在高速的经济成长上,也同时确保了所得分配的相对平等,使东亚的经济发展模式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台湾面临一连串的社会经济结构性转型,特别是全球化与去工业化的结构性转型,逐渐地使台湾所得分配状况恶化。90年代以降,台湾开启了一连串的社会政策与立法,包括各项的福利津贴体系(如:老农津贴、敬老福利津贴、身心障碍福利津贴、中低收入户老人津贴等)、制度化的社会保险体系(如:全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劳保年金化),以及各类的社会服务和社会立法(如:性别平等法、小区照顾服务体系等)。这些社会福利立法以及改革,逐渐地让台湾社会福利体系法制化与制度化。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制化或制度化,实际带来的意涵在于能够促进劳动的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以及削弱资本主义所带来的所得不平等问题(Esping-Andersen,1990)。社会政策体系成为在面临这些结构性转型时的政策性工具之一。特别是社会保障体系,如社会保险、社会津贴政策,不仅使台湾的社会政策趋于完备,更重要的是提供了结构性转型过程中的一种补偿机制。
本文结构安排如下:简略地介绍台湾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结构;透过文献回顾的方式了解所得不均的结构性因素,包括全球化与去工业化;透过家庭收支调查资料,呈现台湾目前的所得分配状况;依据家庭收支调查,了解社会保障体系的所得移转效果;进行结论。
一 台湾社会保障体系结构
一般而言,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了主要以现金给付为主的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社会津贴(social allowance)以及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三类。其中,社会保险在福利国家体系的设计上,一直被看做是透过保险原则的运作来加以保障老年、健康、失业以及职业伤害等社会风险。因此,在设计上,包括了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和职灾保险。而近来因为人口老龄化的问题,长期照顾保险则成为社会保险的一环。一般而言,社会保险体系是建立在缴费互助与风险分摊的原则上,并且借其社会性与保险性的双重性格,形成社会凝聚(social solidarity)。社会津贴体系,主要的精神是建立在公民资格(citizenship)之上的普及式福利政策。政府通过对特定人群,如身心障碍者,或是退休老人,或是儿童,提供一定水平的均一给付。因此,津贴制多以政府税收为主要的财务支应方式。社会救助,则是指以国家通过税收来救济贫民,因此这是一种非缴费制的社会政策,而且其给付资格是建立在资产调查(mean-tested)或是所得调查(income-tested)上。表1比较了社会保险、社会津贴与社会救助的差异。
表1 社会保险、社会津贴与社会救助的差异
(一)社会保险体系
以职业区隔的社会保险体系为主是台湾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制度。一方面,受到日本殖民时期的影响,台湾的社会保障体系呈现职业分立的结构。另一方面,受到既有职业分立的社会保障结构的限制,再加上国民党政府为了维持其执政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因此在威权政体中所拥有的高度国家自主性,让国民党政府能够将资源分配给其主要国家统治机器的军人、公教人员和公营事业劳工。在这样的背景下,也就形成了所谓的福利侍从主义(welfare clientelism)。但是在民主化之后,台湾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渐扩张到其他的人群,包括了劳工保险的扩张和国民年金保险的立法,以及更为重要的是全民健康保险的制定。这些逐渐性的扩张,或者是体系的整合,使社会保险体系虽然保留了传统职业区隔的特色,但是同时也普及其他的人群。目前台湾最主要的三个社会保险体系,即是劳工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和全民健康保险,分述如下。
1.劳工保险
台湾于1958年时整合各项劳工保险办法[1],形成劳工保险。之后历经数次修法,逐渐地扩展涵盖范围,从原先的雇用劳工在10人以上的工厂、公用事业工人等为对象,到1979年的修法之后,被保险人的范围扩大到雇用5人以上之公司;1988年修法扩大到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及参加渔会之甲类会员。基本上,劳工保险是目前台湾最主要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一。其给付内容包括了老年给付、生育给付、伤病给付、医疗给付、死亡给付等。包裹式的给付内容成为台湾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