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6月 |
2000年6月7日,负责审理微软公司垄断案的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托马斯·杰克逊(Thomas P.Jackson)正式对此案被告微软公司作出惩罚裁决:命令微软公司一分为二。裁决一经公布,联邦司法部欢欣鼓舞,反托拉斯的斗士们弹冠相庆,司法部长珍妮特·雷诺(Janet Reno)立即举行记者招待会,称:今天的裁决“不仅会对软件行业的竞争而且还将对重申反托拉斯法在软件时代的重要性”产生深远影响。微软公司董事长比尔·盖茨则发誓要对此项裁决提出上诉,在一盘事先录像的谈话中,他坚信微软公司“有非常充足的理由进行上诉”。[1]
令国内不少人感到不解的是: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企业并购高潮中,一直在鼓励甚至支持并购的联邦反托拉斯检察机构为什么要对微软穷追猛打?持续了近10年的微软涉嫌垄断案件怎么会从开始阶段的“软打”真的变成了“打软”?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是否存在矛盾?本文试图通过对微软案和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政策的分析,对这些问题作出回答。
一 微软垄断案的来龙去脉
微软公司1975年创办时,不过是一家为个人电脑编写基础软件的小公司。1980年,该公司被美国电脑业巨头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选中为其生产的个人电脑编写操作系统,为公司带来了高速发展的机遇。从1981年IBM公司批准采用微软的MS-DOS磁盘操作系统起,[2]微软便开始飞黄腾达。到1992年两家公司断绝合作关系时,微软已在磁盘操作系统之外,推出了以图形作为用户界面的视窗操作系统(Windows),[3]并不断地使这两种操作系统轮番升级。
随着两种操作系统的不断升级,微软的财源滚滚而来,股票市值急速攀升。到1997年11月时(即联邦司法部正式起诉微软公司违反联邦反托拉斯法后的一个月),微软公司的股票市值已达1630亿美元,比美国三大汽车公司(通用、克莱斯勒、福特)的资本总和还要多。其视窗系列操作系统在世界个人电脑市场上的占有率达到90%,而它的办公软件则覆盖了世界各地的几乎所有办公楼中的计算机。[4]
随着微软实力的增长,它的竞争者的抱怨也在增长,它们指责微软公司采取不公平的手段进行竞争,认为它利用了自己在操作系统中的垄断优势试图夺取部分应用软件市场的统治地位。1991年,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开始对微软公司是否有将磁盘操作系统与应用软件捆绑销售的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调查。经过大量调查取证,1993年7月该委员会就是否正式对微软提出起诉进行表决时,5名委员会中有一人因与此案有潜在利益关系而申请回避,致使表决结果陷入2比2的僵局。[5]
后来,联邦司法部接过了这个案子。1994年7月,微软与联邦司法部达成调解协议,[6]该协议对微软公司的视窗操作系统许可证的发放作出了一些限制,如在向个人电脑制造商发放即将上市的“视窗95”(Windows 95)操作系统软件使用许可证时,微软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禁止微软公司将一种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与另一种产品的许可证搭销。但同时,这个调解裁决又声称:“这个条款本身不应被解释为,也不应自然而然地被理解为禁止微软公司发展集成产品。”[7]
微软公司充分利用了条款中的这一解释。当时,微软虽然在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方面占有绝对优势,但对于刚刚兴起不久的计算机网络特别是因特网(Internet)的发展未加重视。结果,一批从事网络浏览器软件生产的公司如网景公司(Netscape Communications Corp.)和太阳微系统公司(Sun Microsystems)等纷纷崛起。意识到网络的发展前景和自己的失误后,微软公司投入巨资奋起直追,很快就在1995年11月开发出了自己的网络“探索者”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并在产品销售活动中实际上把它作为个人计算机制造商申请视窗95使用许可证的条件,配备在操作系统软件中推出。微软的这一行动很快使因特网浏览器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网景公司开发的“导航者”(Navigator)浏览器的市场份额从1996年的80%下降为62%,而微软的“探索者”浏览器市场份额则从0%上升到36%。[8]
联邦司法部以此为证据,认定微软公司不仅从事了“捆绑销售”[9]的不正当商业行为,而且违反了法庭1995年的调解裁决。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局长乔尔·克莱因(Joel I.Klein)称:“这是对垄断权力的一种滥用。”[10]1997年10月20日,联邦司法部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指控微软公司违反1995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