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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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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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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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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建设、国家转型与欧洲一体化

    作者:周弘 出版时间:2008年07月
    摘要:本文阐述了民族建设、国家转型与欧洲一体化的关系。作者首先介绍了两种关于国家建设与转型的观念,提示关注不同性质的一体化进程;进而引用了罗坎的“中心构成”、“体制建设”、“系统程序”作为分析工具;然后作者强调,从民族建设和国家转型之间的关系中,“中心形成”在民族国家和欧洲联盟之间出现了“错位”。作者总结,欧洲联盟内新中心的构成呈现出不断变动的特点,欧洲联盟的文化中心建设还要经历漫长的时间。
    Abstract:

    >This Chapter introduces Rokkan’s concept of “center formation” and Bartolini’s concept of “system process”,analyzes the contributions made by the process of European nation-building and state-building towards the development of “centers” and “system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nation state,and discusses the different behaviors of those “centers” and “systems” in the process of European integration. The author concludes that economic and legal institutions inherited from the state-building process shall transform themselves according to functional rules,whereas social and cultural institutions inherited from the nation-building process shall follow the logic of nationality and remain national. During the process of European integration,the social institutions inherited from both nation and state building processes,face dismemberment,under the condition of being squeezed by the dislocated development of nation and state,carrying along only the functional parts. European integration thus reveals a process of “jigsaw pattern state transformation”.

    尽管欧洲联盟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一种特殊政体(sui generis)[1],但是人们却不断地尝试在民族国家建设的经验中寻找对于欧洲联盟建设的规律性认识。[2]这不仅是因为欧洲联盟建筑在国家之上(超国家),成长于国家之间(政府间),与国家有着难以分割的关系和很多类似的情况,更因为欧洲在民族国家建设时期曾经历过一些波澜壮阔、甚至惊心动魄的社会和历史现象,而这些现象并没有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再现,因而留给人们很多的疑问与悬念:首先,产生于欧洲民族国家的欧洲联盟是否处于新的“国家建设”进程中?如果是,它完成了哪些国家建设步骤,有哪些尚未完成?那些尚未完成的步骤最终是否可能完成?欧洲联盟是否有可能发展成为“欧罗巴合众国”?如果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不能被看做是一种国家建设的过程,那么又如何解释民族国家在功能领域里的权力大量地向欧洲联盟层面转移的现象?其次,欧洲联盟是否避开了“民族建设”进程而直接进行“国家建设”?如果是,那么没有文化融合、社会认同和普及性政治参与权这些现代政治体制的基本条件,欧洲联盟怎么会快速地实现体制构成(system formation)?还有,欧洲联盟是否只是一种多质和多速的“中心构成”(center formation)过程?从“中心构成”而非“国家建设”(state building)的视角能否比较全面地解释欧洲一体化的基本方式和路径?

    要回答上述这些问题,就需要了解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的规律,了解构成民族国家的各种关键要素和这些要素之间的组合变异,从各种组合中分解出可变和不可变的成分,追寻它们在国家建设和欧盟建构过程中的演变和结构关系。

    一 关于国家建设与转型的两种观念

    对于国家建设与转型的认识向来都有两种主要的观念,一种认为,“国家”有一个“先验的”(a priori)原因,是为着某种目的、某种道德的前提,或者社会文化的前提,被国家中的“人”(或国民)建立起来的。[3]一般的社会组织可以根据经济和市场的发展而改变自己,但是国家却不同,因为只有国家中的“人”才能根据人们的社会组合和利益关系确定国家的功能,让国家根据特定的原则调动资源和力量,建立体制和机制,规范冲突与保障安全,成为统治和秩序的工具。

    决定国家性质和功能的“人”决不是抽象的,有关人和人的组织的内涵要比国家机器本身丰富得多。人来自于不同的族群,拥有独特的文字、语言、生产生活方式和社会共享方式等特性,这些特性由于经过了漫长而久远的发展历程,所以很难因环境的改变而轻易地褪去自己的色泽。

    另外一种观念认为,国家作为一种统治和管理的机器,它的内涵和外延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中一直都在发展中变化着。从古希腊的“城邦国家”,到16~17世纪欧洲的“领土国家”(territorial state)、17~18世纪的“宪政国家”(constitutional state)、19~20世纪的“民族民主国家”(national democratic state),再到20世纪的“民族福利国家”(national welfare state)[4],不同时期的国家具有不同的特征。这种现象说明,国家本身包含着多重的功能,由于时代的不同,国家机器的各种不同功能交替发挥着主要的作用。因此,认识国家建设与转型的规律的一个主要方法就是分解这些功能,并且考察它们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变化和作用。

    胡勒曼等人的新作将当代欧洲的国家机制称为四种“核心的规范性福祉”的提供者,也就是说,国家首先要确保和平和人身安全,其次要提供自由和法律的确定性,第三要保证民主自决权,第四要保障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5]他们和不少经济社会史学家们[6]一样,把20世纪60~70年代看做是所有上述国家功能都得到了充分体现的欧洲民族国家的“黄金时代”。在欧洲一体化的趋势冲击民族国家体制之前,在欧洲的领土国家之内,经济力量、政治力量和社会文化力量曾经相互制约而又相互支持,国家保证安全、法治、民主和福利的功能相互联系,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均势”(relatively stable equilibrium)和一种“相互协作的格局”(synergetic constellation)。[7]但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上述均势被打破,欧洲民族国家内部的力量格局出现了重组,在国家之内,经济力量、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变动导致了国家机制的改革和变迁。那么,这些力量是怎样变动和组合的呢?新的组合有哪些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