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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商还是博弈?——对“欧洲制宪会议”的考察

    作者:赵晨 出版时间:2008年07月
    摘要:本章考察了欧洲制宪会议。“欧洲制宪会议”被不少学者认为是一次改变了欧盟面貌的重要会议,创造了一种与过去“政府间会议方法”不同的“制宪会议方法”,而是提倡“协商精神”在很多议题和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政府间会议中以威逼或利益交换为特征的博弈。本章对“制宪会议”中出现怎样的协商进行详细的描述,它有哪些特征,又有哪些局限性,同时尝试回答欧洲一体化进程中为什么会出现从政府间会议博弈到“制宪会议”协商的形式转变。笔者首先对协商的定义进行梳理,厘清协商和博弈两者的区别,筛选出协商的标准;然后对照前述标准,对“欧洲制宪会议”中的协商现象进行概括,探讨“协商精神”出现在“欧洲制宪会议”中的条件及其局限。
    Abstract:

    >When drafting the Constitutional Treaty the European Union choose a different approach by establishing a Convention composed of representatives of national parliaments,national governments,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mmission. Apart from the composition it differed from the preceding treaty amending process by emphasizing deliberation whereas in 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s bargaining will prevail.

    The chapter firstly clarifies what is the meaning of deliberation,introduces the concept of deliberation and bargain in Communicative theory and Rhetoric theory and generalizes the gauge of deliberation. The article then moves from theory to a case study,and gives a detailed account of the deliberation in the Convention in respect to structure,atmosphere and institutional setting. The author explores the reason for the shift from bargain in 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s to deliberation in the Convention during the European integration process. Finally,he points out the limitation of deliberation in the Convention.

    一 导言

    在欧洲一体化的条约发展史上,政府间会议一直被认为是最主要的谈判形式,从《罗马条约》到《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所有这些条约创立和修正,都是在政府间会议上做出的。每次政府间会议,都是各国政府派出自己的代表与会,他们在参会前就有固定的偏好,在会上通过战略博弈(strategic bargaining)和一揽子交易(package deals),以威胁或利益诱惑为手段,努力实现自己会前制定的目标。一般来说,从核心协议中获益最多的国家,为了达成协议愿意进行较大的妥协,这时候它们就不会使用其他单边或是结盟的方法。只要出现反对者,各国政府就会不惜采用排挤的方法来消除这种威胁,这与纳什博弈相似。[1]

    但是,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之后,针对欧盟决策民主合法性的质疑声音越来越大。诸多有关欧盟“民主赤字”的问题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政府间会议仅由各国政府代表组成,并以博弈,也即讨价还价(bargaining)的方式达成交易,然后政府之间达成的协议要在全欧盟范围内施行。这种我们常见的国际条约谈判方式,在欧洲却遭到越来越多的批评。随着共同体层面管制领域的不断扩大,由特定多数表决制(QMV)决定的事项增多,欧盟作为超国家实体的一面大大增强,随之而来的是对它宪政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多。2001年12月,欧盟理事会发表《莱肯宣言》,各国首脑同意成立以法国前总统德斯坦为主席的“欧洲制宪会议”,“为欧洲创建一部宪法草案条约”。“欧洲制宪会议”被不少学者认为是一次改变了欧盟面貌的重要会议,创造了一种与过去“政府间会议方法”不同的“制宪会议方法”(Convention Method)。[2]为什么这么说?一是因为参会人员的组成不限于政府代表,还包括欧洲议会、各国议会以及欧盟委员会的代表;二是大会提倡的“协商精神”在很多议题和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政府间会议中以威逼或利益交换为特征的博弈,对话而不是谈判是大会的主导气氛,这使得制宪会议的整体气氛和参会委员们的态度,同过去政府间会议显得颇为小气的外交博弈相比,有很大的不同。[3]

    本章重点放在第二个方面,对“制宪会议”中出现怎样的协商进行详细的描述,它有哪些特征,又有哪些局限性,同时尝试回答欧洲一体化进程中为什么会出现从政府间会议博弈到“制宪会议”协商的形式转变。笔者首先对协商的定义进行梳理,厘清协商和博弈两者的区别,筛选出协商的标准;然后对照前述标准,对“欧洲制宪会议”中的协商现象进行概括,探讨“协商精神”出现在“欧洲制宪会议”中的条件及其局限。

    二 协商的定义和作用

    “协商”(英文为deliberation,或为arguing)在学术界还是一个相当有争议性的概念。于尔根·奈耶(Jürgen Neyer)归纳了理解“协商”的规范、理性和功能三个视角,分别是:一个理想对话情景下寻求真相的过程;一种汇集偏好、达成共识的工具;以及产生有效和合法治理的方式方法。[4]协商是罗尔斯(John Rawls)、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等政治哲学家感兴趣的概念。哈贝马斯从其交往行为理论出发,给出一个规范意义的协商定义,它是“一种对待社会合作的态度,即公开地以理性说服别人,对待对方的态度和要求同对待自己是一样的”[5]。落实到政治领域里,对什么是“政策协商”,埃里克·埃里克森(Erik O. Eriksen)和于尔根·奈耶(Jürgen Neyer)认为,是指“行为体为了协调他们各自的方案,也为了让他们的立场和观点显得合理,在达成协议的过程中向对方学习,有时候为了形成共同决策甚至不惜改变自己的偏好”[6]

    保罗·马格内特(Paul Magnette)在总结协商的各种定义后,把博弈和协商放在一起对比,使我们对协商的定义理解得更清楚:“博弈通常是指这样一种过程:a. 行为体有稳定的利益要捍卫,他们竭力使自己的获利最大化;b. 通过许诺和威胁,双方互换退让。与博弈相反,在协商的过程中:a.行为体为了达成‘共同利益’,愿意改变他们原来的偏好;b. 他们通过理性讨论和相互倾听交换意见。”[7]

    从上述引用的各种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一是强调结果,看是否有参与者改变了自己原来的偏好;二是看过程中,是否放弃了许诺、威胁的手段,而是相互学习,相互倾听,理性探讨。但对第一种强调结果的看法,我们也可以举出反例,有的博弈,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