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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贩运的历史脉络和当代挑战

    作者:柳华文 出版时间:2011年11月
    摘要:人口贩运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破坏家庭幸福和危害社会和谐的恶性犯罪。它在历史上由来已久,不绝如缕,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仍然出现了死灰复燃甚至愈演愈烈的迹象。人口贩运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正在共同面对的一种日益猖獗的严重犯罪。本章介绍了人口贩运的历史演变,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犯罪的努力,指明了打击人口贩运的当代挑战。

    第一节 人口贩运:历史与当代

    为中国人熟知的人口拐卖概念,其实是一个颇为复杂的法律概念,也是一个困扰学者、立法者、决策者同时也经常给社会公众带来困惑的概念。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不论中文还是外文,相关术语已经难以准确、全面地概括社会生活中这一犯罪所包含的各种行为。

    我国现行1997年刑法中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从对象上看,对超过儿童年龄的男子的拐卖就不能被包括进去。生活中拐卖男子的案件亦有发生。更重要的是,成年男子遭受类似“黑砖窑”式的强迫劳动甚至是奴役等情况,在我国于2009年决定加入的《联合国禁止贩运人口议定书》的定义下同样属于人口贩运,如果据此修订我国刑法中的拐卖罪名,男性受害者就绝非罕见了。这样一来,其实我国1979年刑法中“拐卖人口罪”的罪名更为妥当。就中文的字面意思来讲,“拐卖”主要包括引诱、欺骗、强迫、抢夺、买卖等含义。至于议定书的定义中所包括的强迫劳动、性剥削、器官移植以及非法输送、包庇、藏匿等一系列内容,都很难从该词汇本身中获得表达。

    《禁止贩运人口议定书》的中文本使用的“人口贩运”概念与“人口拐卖”有相同点,都具有“买卖”的含义,但是在中文中“贩运”更强调为了买卖进行运输的行为。它同样不能涵盖议定书定义中的丰富内容。英文中“人口贩运”对应的是“human trafficking”或者“trafficking of human beings”,与中文的意思相差无几。所以,不论是“人口贩运”还是“人口拐卖”,这些概念只能是小马拉大车,以小概念指代更丰富的内涵和外延了。因此,在本书中,如果不是具体引用我国现行刑法,或者明确加以限制,人口拐卖、拐卖人口、人口贩运或者贩运人口这几个词是通用的,它们代表了根据议定书产生的这一犯罪的概念。

    人口贩运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破坏家庭幸福和危害社会和谐的恶性犯罪。它在历史上由来已久,不绝如缕,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仍然出现了死灰复燃甚至愈演愈烈的迹象。人口贩运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正在共同面对的一种日益猖獗的严重犯罪。

    一 人口贩运的历史渊源

    国际法上人口贩运的定义正在根据其对人类固有尊严构成的根本性冲击和侵犯而趋于扩大。强迫劳动、组织和强迫乞讨、强迫卖淫、强迫器官移植等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现在都归在贩运人口的罪名之下了。这是一种伴随着社会发展,人类文明基于保障人权、预防和惩罚犯罪乃至保护被害人而对人口贩运这一古老的社会现象的不断反思并加以应对的结果。

    人口贩运大多数的形式都有其古老的历史渊源,特别是字面意义上的人口买卖,以强迫劳动、丧失个人自由为特征的奴役,不论妇女还是男子,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抑或老年人,不论健康人还是残疾人,也不论发生于族群之间还是国与国之间,都很常见。

    从奴隶社会开始,伴随阶级社会的出现,人类不平等的社会现象就开始了。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占有、买卖和剥削是司空见惯的,更谈不上对奴隶的人格尊严、身体权利等诸项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特别是对于妇女和儿童来说,他们往往不具有作为国家和社会成员的资格。比如,古罗马王政时期进行的公民登记制度就对妇女和儿童不予登记,因为他们不享有公民权。[1]

    封建时代的社会仍然承认、固化社会成员之间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农奴广泛存在,人口买卖属于合法,以娼妓等形式存在的性剥削大行其道。人口买卖的背后还有其深刻的社会文化背景。比如,在中国的封建传统文化中,社会等级森严,即使在家庭当中,孝是一个主流价值观,它强调子女对于父母报恩、依附和服从;父系主导的家庭观念降低了对于女性地位的重视;祖先崇拜观念强调男孩作为传宗接代的代表的作用从而忽略女童;社会等级秩序和观念压抑着女童和非长子的男童的地位,而为了家族的更大利益,牺牲一个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是可以接受和允许的。传统中关于宇宙阴阳的哲学被纳入婚姻和家庭的观念之中,使社会等级(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等级)被认为是自然决定而非人为的结果。[2]这样,从家庭到社会,从观念到实践,从法律到习俗,都有对包括拐卖人口一类行为的纵容和宽宥。

    在中国,根据马玉山先生的研究,从战国、秦汉以来,人口买卖的现象就已经相当普遍。遇到全国性的灾荒,政府往往公开下令,让无以自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