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11月 |
第一节 人权法是议定书的基础(序言)
序言
本议定书缔约国,
宣布采取有效行动预防和打击国际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必须在原住地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采取综合性国际做法,包括预防这种贩运、惩治贩运者和保护这种贩运活动被害人的措施,包括通过保护被害人国际公认的人权对他们进行保护,
考虑到虽有各项载有打击剥削人特别是剥削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规则和实际措施的国际文书,但尚无一项处理人口贩运问题所有方面的国际文书,
关注如果没有这样一项文书,易遭受贩运的人将不可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回顾大会1998年12月9日第53/111号决议,其中大会决定设立一个开放的政府间特设委员会负责拟订一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综合性国际公约,并就拟订一项处理贩运妇女儿童问题的国际文书等进行讨论,
深信以一项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国际文书补充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将有助于预防和打击这种犯罪,
兹商定如下:
一 起草过程中的焦点问题:议定书保护的对象
序言的案文始于美国和阿根廷政府提出的草案。1999年1月19~29日在拟订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特设委员会第一届会议时,美国和阿根廷分别提出提案;[1]1999年3月8~12日阿根廷和美国的提案被合并。[2]
关于议定书所要保护的对象,如最后的序言文本所指出的,“1998年12月9日第53/111号决议,其中大会决定设立一个开放的政府间特设委员会负责拟订一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综合性国际公约,并就拟订一项处理贩运妇女儿童问题的国际文书等进行讨论”,所以,阿根廷的提案仅提及贩运妇女和儿童。美国的提案在确认妇女和儿童特别容易成为贩运受害者的同时,主要指所有人口的贩运。最终,无论议定书的序言还是正文当中,都采用了美国提案中更为全面的概念,即涵盖针对所有人的贩运。不过,议定书同样强调了妇女和儿童在人口贩运犯罪中是易受侵害的对象,也因此强调对妇女和儿童的保护。
关于儿童,事实上,阿根廷最早提议起草议定书时,讲的是制定禁止贩运未成年人的国际文书。[3]议定书中关于儿童的规定是没有异议的,对妇女的强调也同样具有说服力。在联合国人权公约中,强调针对男女不平等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在强调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在适用上的非歧视原则的同时,往往要单独强调男女平等的原则。最为典型的是被称为联合国“人权两公约”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它们在第2条中本来都规定了禁止基于性别等原因的歧视的内容,但都不惜文字上的重复,在第3条中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护男子和妇女在享有本公约所载一切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
其实,在起草议定书的20世纪末,国际妇女运动已经比较发达,社会性别意识高涨,强调妇女本来就是毫无异议的。而就人口贩运而言,针对妇女的基于各种剥削和其他目的的贩运也是非常突出的。
根据联合国大会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的定义是不满18周岁的人。18周岁以上的男子有没有可能成为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即使对人口贩运作相当狭义的定义,男子也是有可能成为人口贩运的受害者的。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考量,均不应该将成年男子排除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否则,这本身就是一种法律漏洞,也是性别歧视在立法上的体现。也许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国际文件中如果只是强调反对针对妇女和儿童的人口贩运时,其实是要强调对这两个群体,在逻辑上并不排除其他国际或者国内的法律渊源保护男性成年人免受人口贩运的侵犯。
从起草过程看,在起草议定书序言时,关于议定书保护的对象也曾经着实成为一个问题。在拟订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特设委员会第二届会议上和对议定书草案进行一读期间,与会者就未来的议定书究竟是述及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还是述及人口贩运问题展开了讨论。几乎所有国家都表示赞成议定书述及所有人,而不仅是述及妇女和儿童,但均表示应尤其注意对妇女和儿童的保护。此外,与会者请秘书处澄清,特设委员会审议人口贩运问题是否背离了大会赋予的任务,如果情况属实,则特设工作组是否有权这样做。秘书处承诺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告知特设委员会。[4]秘书处经向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高级法律联络干事咨询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