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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位一体的立法架构和人口贩运的新定义

    作者:柳华文 出版时间:2011年11月
    摘要:本章从议定书第一条入手,说明议定书与联合国打击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关系,引入打击人口贩运的立法架构问题;进一步阐述了议定书的宗旨、适用范围、刑事定罪义务等关键概念。

    第一节 议定书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关系(第1条)

    第1条 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关系

    1.本议定书是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补充。本议定书应连同公约一并予以解释。

    2.除非本议定书中另有规定,公约的规定应经适当变通后适用于本议定书。

    3.根据本议定书第5条确立的犯罪应视为根据公约确立的犯罪。

    第1条规定本议定书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关系。该条的意义是:将议定书与公约形成一个连带关系,使两者之间可以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

    一 起草过程

    在特设委员会于1999年1月19~29日召开的第一届会议上,美国政府提供的案文草案的模式是:“公约第[……]条至第[……]条的规定也应当变通地适用于本议定书。”[1]该内容当时被规定在第7条“其他规定”项下。其初衷是:根据该条,公约的许多规定将适用于本议定书。将必须确保,公约文字一旦最后确定,公约文字的任何必要修改应包含在第7条经过变通的文字中。如果确定公约中的相应条款范围不足以满足议定书的需要,将需要在议定书中增添新的条款。公约中关于引渡和法律互助、保护证人、加强与执法当局的合作的措施和执法合作等规定应当适用于议定书的主题事项。如果确定公约关于这些问题的规定不足以满足议定书的需要,则应当在议定书中增加新的条款。[2]

    第1条的文本是在2000年10月2~28日召开的第十一届会议上定稿的。在此次会议上,法国政府提出的案文是:

    第(……)条

    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关系

    1.本议定书是对在[……]订立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下称‘公约’)的补充。本议定书应连同公约一道予以解释。

    2.本议定书第[……]条所确立的犯罪应视为公约确立的犯罪,并应因此适用公约条款。”[3]

    在该届会议上,在排序上,该条被列为第四章第14条,最终确定并核准的方案是改为第一章总则之下的第1条。[4]

    关于公约和议定书的“绑定”曾经是有争议的。其提案可以追溯到1999年3月8~12日的第二届会议。其条款雏形依据的是澳大利亚的提案,即:

    “1.本公约可以用一项或多项议定书补充。

    2.为了加入一项议定书,一国还必须加入本公约。

    3.本公约缔约国不受议定书的约束,除非该缔约国明确接受该议定书。”[5]

    波兰代表还提出第4款:“对一缔约国有约束力的任何议定书对该缔约国来说构成本公约的组成部分。”[6]

    当时,一些代表团表示他们支持这些提案中所表明的做法。但是,有些代表团回顾,特设委员会第一届会议报告第18段注意到,由于国际法律补充文书可能需要较宽的范围,不能排除这些文书独立于公约的可能性。[7]

    日本代表曾要求特设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的报告反映其下述观点,即公约的某些条文不适用于该议定书。这种条文的实例至少为:公约第3条,因为议定书第4条作了其他的规定;公约第5条,因为议定书第5条第2款作了其他的规定;公约第8条和第9条,因为这些条款绝对没有必要适用于本议定书;公约第35~41条,因为议定书第15~20条作了其他的规定。笔者认为,日本代表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如果写进议定书的话,第1条的规定就要比较臃肿,与整个议定书的篇幅大小和结构比例不太相称。

    另外,在起草公约的过程中,直至特设委员会第十届会议的谈判过程,还讨论了关于本公约“与其他公约”的关系的单独一条,并将其列入公约相应的草案中。在第一、第二届会议上出现过“本公约的规定优先于涉及同一事项的联合国其他公约的规定”的任择案文。[8]最后,特设委员会第十届会议决定删除此条。

    笔者认为,客观上,存在公约、议定书与其他联合国以及区域或者双边条约的关系,特别是实践当中;但是,基于国际条约法上难以建立条约之间的优先顺序和层次的考虑,任何公约或者议定书其实都难以规定自己优先于其他条约,或者即使有这样的规定,除了增加了有关国家批准和加入的困难之外,又会产生解释和操作上的困难,出现不应有的矛盾。实践中,有关国家面对可能出现的国际文书之间的矛盾,可以根据国际条约法,进行具体的、善意的解释和处理,这种解释和处理,难以通过公约或者议定书自身加以规定。

    在2000年7月17~28日第十届会议上,欧盟委员会提出:“一国或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须为公约缔约方方可成为议定书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