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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定书的解释和适用

    作者:柳华文 出版时间:2011年11月
    摘要:本章对议定书及其各主要原则进行了解读,并对其适用范围做了客观地评价。

    第一节 作为一个整体的国际法(第14条第1款)

    第14条 保留条款

    1.本议定书任何规定概不影响各国和个人根据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以及特别是在适用的情况下,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1951年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以及其中所载不驱回原则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笔者不得不为议定书第14条的题目所称的“保留条款”打上引号。因为在国际法上,条约的保留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的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弃或更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或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条约的保留意味着,因为缔约方在接受条约约束时作出了不论何种名称或者措辞的单方声明,排除条约中的某些规定对它的约束力。

    可是第14条所讲的保留条款,不是要规定缔约国是否可以对议定书的适用提出保留或者对议定书提出保留时有何限制,而是针对议定书自身,基于对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以及国际难民法的尊重,排除议定书对这些法律标准的限制或者影响;同时,还强调实施议定书的各项措施应该符合国际公认的不歧视原则。可见,它与通常国际法上的“条约的保留”这一术语不是一个概念。它是由议定书自己规定的自我限制,适用于所有缔约国,而不是缔约国提出的限制议定书某些规定对自己的适用。

    议定书的英文本将第14条的题目写为“Saving clause”,这与国际条约法上的术语“保留”——“reservation”不同。所以,笔者认为,该题目的中文本为了避免与国际法上的通常的概念相混淆,理应译为别的措辞,比如“例外条款”。

    第14条解决的是议定书与联合国同样倡导和强调的其他相关国际法规则的关系问题,可以理解为就议定书解释和适用问题所作的安排。在笔者看来,它所强调的是,国际法作为一个整体,可以相互配合和补充,形成一个整体的预防和打击犯罪、保障和实现人权的法律基础。

    一 制定过程

    在起草议定书特设委员会1999年3月8日至12日举行的第二届会议上,根据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建议,以美国和加拿大就移民问题议定书草案提出的建议[1]中所载的条款为基础,由阿根廷和美国提出的案文是:

    “第15条 保留条款

    本议定书概不影响各国和个人根据国际法,包括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1951年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及责任。”[2]

    在1999年12月6日至17日举行的委员会第六届会议上讨论的一个相关案文是:

    “四.最后条款

    第13条 保留条款

    1.本议定书概不影响各国和个人根据国际法,包括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1951年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及责任。

    2.在遵照本议定书实施和解释各项措施时,必须符合国际公认的不歧视原则。”[3]

    在特设委员会第六届会议上,大多数代表团认为,提及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极为重要。一些代表团建议删除“国际法”之后的词语,另有一个代表团建议提及国际法和保留提及关于难民地位的1951年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大多数代表团反对这些建议。一些代表团建议应补充提及双边和区域协定,但是大多数代表团反对这一建议。

    在特设委员会第九届会议上,比利时提议应当在第1款末尾处增加措辞“和其中所载不驱回原则”。[4]

    二 禁止人口贩运与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难民法和国际劳工法

    (一)特设委员会的解释性说明

    经特设委员会核准并载于特设委员会第一届至第十一届会议工作报告的关于议定书第14条的解释性说明如下:

    “第1款

    (a)本议定书不影响难民的法律地位。

    (b)本议定书不影响缔约国根据其他国际文书,例如本款所提及的文书,所承担的现行权利、义务或责任。应根据另一文书的条款和有关国家是否系该文书缔约国,而不是按照本议定书,确定该文书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此,凡系本议定书缔约国,但并非本议定书所提及的另一国际文书的缔约国均不受该文书所规定的任何权利、义务或责任的约束。”[5]

    这一解释要说明的是,议定书不影响难民的法律地位,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涉及议定书所规定的事项,同时又具有难民的身份,则不因为人口贩运活动的存在而影响其难民法律地位的认定。举个例子,如果A国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