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年03月 |
本文用“机会所有权”这一概念来分析中国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的社会流动问题,指出过去30年中的制度改革大大改善了中国人的机会分布格局,农村人口有了更多的选择权,可以流动就业和生活。但由于没有确立机会所有权观念,国家的制度改革目标缺乏明确的合理定位,造成改革的临时性、即兴性,没有给农村流动人口带来公平、合理的社会流动机会。中国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的社会流动呈现与主流社会隔绝、内部“再生产”、“刚性化”等趋势。因此,像保护财产所有权那样保护机会所有权,对中国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社会的流动和融合显得非常重要、紧迫。需要指出的是:对“机会所有权”这一概念,还需要从理论和经验两个层面做进一步的讨论和研究。
This paper aims to analyze the chance of upward social mobility for rural migrants in Chinese cities by reviewing their “ownership of opportunity”. During the past three decades,the distribution of opportunity in China has been improved through institutional reform and,indeed,people from rural area have been given more chances to choose their career and lives. However,due to the lack of the ownership of opportunity caused by the unreasonably unfair policy of the Reform,they have not yet got reasonably fair opportunities for upward social mobility. In current social context that has been heavily shaped by relevant policies,people from rural area are excluded from all the main routes for upward mobility in urban society despite the fact that they have been working and living in cities for years. Consequently,their social mobility is isolated from that of the mainstream urban society and tends to be reproduced among themselves. Therefore,the author argues that the protection of the ownership of opportunity is the key for rural migrants to participate in the upward mobility in urban society and be fully integrated into urban society.
回顾中国走过的30年改革开放历程,我们会发现,经济建设和发展比社会建设和发展受到中国政府更多的重视和强调,也更有效果。而在最近几年中,中国政府才开始提出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思路。如果说在过去的30年中,体制改革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理清产权关系以及保护产权问题,并最终以《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作为里程碑;那么我们能否说,下一步围绕和谐社会建设而进行的各项改革,应着力于理清和保护机会所有权问题?
一 研究问题和视角
在过去30年中,中国的改革开放实际上释放了很多机会,尤其让人们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比如就业机会、流动机会、消费机会、教育机会等等。但是,问题在于人们需要什么样的机会?用什么样的理论来理解机会的获得?用什么样的标准去衡量机会的获得?中国人还缺什么样的机会?事实上,现实中存在着相当多的机会不平等、不公正,在一定程度上带来社会的紧张、矛盾和不合理,影响到中国进一步发展和整合的合法基础。
虽然中国在市场经济改革上已经确认了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性,但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却没有机会所有权的观念和意识,因而也就不知道下一步的社会发展和建设究竟要解决什么样的核心问题,以及由此而进行怎样的制度改革和创新。我认为,首先要从理论上明确机会所有权的存在问题以及它对中国现实社会问题的解释能力。
在现实中,人们不难感受到机会的存在问题,而且机会的分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设计。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其《经济与社会》中指出:“让占为己有的机会应该叫做‘权利’,让占为己有可以依照制度,①给予一定的共同体和社会——例如家族共同体——的参加者;或者②给予个人,而且在这种情况下,a:纯粹给个人;或者b:也可这样进行,在死亡的情况下,一个或若干个人由于社会关系或者由于出生与迄今为止机会的享用者有关系的人(亲戚),或者由他所指定的其他人,进入享用让占为己有的机会(继承的占为己有)。最后,③它也可这样安排,a:享用者可以把机会转让给特定的人;b:他可以通过协议或多或少自由地把它转让给任何其他人(可转让的占为己有)。……最后,让个人或者给可继承的共同体或社会占为己有的机会应该叫做(个人或有关的共同体或社会的)财产,可转让的占为己有的机会叫自由的财产。”(韦伯,1997:73)在韦伯看来,机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还可以转让和继承,具有所有权性质,韦伯将其称为“自由的财产”。虽然韦伯并没有深入讨论机会分布的合理性、公正性问题,但为社会学研究社会不平等、社会分层问题奠定了一种新的视角。社会分层理论不只是讨论社会报酬(比如收入)的分配,而更重视研究获得这些报酬的机会分配问题,“分层研究者长久以来一直在试图通过监控和描述流动机会的结构去探询分层的实际基础”(格兰斯,2005:19~20)。
由此可见,机会对社会成员来说是非常有价值的东西,机会分配是否合理,体现的是社会公正问题。所以,社会公正理论把机会公平看得比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更有价值。在罗尔斯的公正理论中,机会是其“基本善”的重要内容。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把自由作为一种发展,认为自由是一种可行的能力(capability),意味着每个人享受的机会,又意味着个人的选择。在他看来,经济机会、政治自由、社会权力、促进良好健康的条件、基本教育等都是最基本的自由和机会,“提供这些机会的制度性安排,又取决于人们对自由的实施”(森,2002:3)。在森看来,发展不只是经济增长,更重要地是确保人们的这些自由,或给人们带来这些自由。社会学家T.H.马歇尔(T.H.Marshall)更是从作为一个完整的社会成员资格的角度看待机会问题。在他看来,拥有公民权利的人就是那些“社会的全权成员”(Social full membership)(Marshall and Bottomore,1992),他们拥有民权(civil right)、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和社会权利(social right)。他进一步阐发说,公民权实际上就是机会均等的权利,“在选拔和流动过程中,公民的权利就是机会均等权利,它的目标是要消除世袭的特权。本质上,它是一种展示和发展差异或者说不平等的平等权利;是要求承认不平等的平等权利”(Marshall,1949)。在马歇尔的理论中,不论是民权、政治权利还是社会权利,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