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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基金会论纲

    作者:王名 徐宇珊 出版时间:2008年07月
    摘要:

    基金会源于公益,成于财富,是拥有财富的人之于公益的表达形式,是一个社会通过组织化的形式激励富人对穷人以公益捐赠的方式表达社会关怀的制度安排,也是使财富在社会公益的名义下得以重新分配和永续存在的合法形式。本文在对基金会从概念、分类和属性上加以界定的基础上,考察了基金会在西方和中国的发展历史,分析了中国基金会的发展特点和当前新的发展机遇,进而从制度上剖析了基金会的产权特征,提出了公益产权的概念,并深入探究了基金会的治理结构问题,分析了基金会立法的基本原则并具体讨论了中国基金会的治理创新和税收优惠政策,最后提出了做大做强中国基金会的若干政策建议。本文提供的是作者在实证研究基础上关于基金会问题的总体分析框架和研究的基本结论,以就教于学术界同仁。

    关键词: 非营利组织
    Abstract:

    Foundations are rooted in the public good,created of wealth,and are a way for the wealthy to express their wealth through public good.Foundations are an organized function and systemized arrangement through which society can compel its richest people to donate to the poor while expressing social concern;they provide a legal method for wealth to be redistributed and perpetuated in the name of social wellbeing.The current piece treats the concept,types,and characteristics of foundations,and,in addition to basic definitions,observes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foundations in the West and in the East,analyzes the peculiar characteristics of Chinese foundations,as well as new development opportunities.Next,the piece offers a systemic analysis of foundations’ unique property rights and raises the concept of“commonweal rights”.The question of foundations’ governance structures is explored in some depth,basic principles for establishment of foundations are analyzed,and both foundation governance innovations and special tax treatment are discussed.Finally,I raise several policy suggestions for strengthening and expanding Chinese foundations.The article provided,based on empirical research about foundations,comprises the writer’s general analytic framework and preliminary research conclusions,and invites academic colleagues’responses and advice.

    一 基金会的定义、分类与基本属性

    1.基金会的定义

    定义基金会,首先要解释“基金”一词。《辞海》对基金的释义为:“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如积累基金、消费基金等。”[1]其实,“基金”一词并非中文所固有,而是从英文fund或foundation转译而来。Fund(基金)有三层含义:一是指特别用途的资金;二是指公共来源和用途的资金;三是指特别资金的管理机构。[2]简言之,在fund意义上,基金指的是财产的一种存续形式,“对冲基金”、“社保基金”等都是其典型形式。Foundation则可理解为Fund里的一个特殊部分,它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指通过捐赠形成的特别资金;二是指用捐款创办的事业,如慈善机构、财团、基金会等。[3]要而言之,在Foundation意义上,基金指的是捐赠财产的一种存续形态。为区别起见,基金在fund意义上使用;基金会则在Foundation意义上使用。假如以结社类比,可将基金视为财产的“结社”形式;基金会则表现为用之于公益的捐赠的特殊财产的“结社”形式。换言之,基金会可简约定义为:基于捐赠的公益基金。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所有的基金会都必须是公益性的。因此可将公益性视为基金会的本质属性之一。

    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中,基金会是基于捐赠行为而设立的财团法人,即法律上为特定目的财产集合赋予民事权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仅限于公益法人。[4]当捐赠行为发生时,捐赠人将所赠财产的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成为所赠财产的所有权人,依法行使占有、管理、处分等权能。由于捐赠行为伴随相应的合约用以表达捐赠人的意愿或目的,受托人行使上述权能受到限制,不得损失所赠财产,并须将所赠财产及其收益用于不特定多数的受益人。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中,基金会表现为公益信托,是基于社会信用而设立、以公益为目的而形成的特殊财产关系。其产权自信托成立之日起即发生转移,通过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合约,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的占有、管理、处分的权能,相应的收益权则归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所有。受托人不得为私利而使用信托财产,其处分权也不包括从物质上损坏信托财产,亦不得占有信托财产所生的利益。美国基金会中心将基金会定义为:非政府的、非营利的、自有资金(通常来自单一的个人、家庭或公司)并自设董事会管理工作规划的组织,其创办的目的是支持或援助教育、社会、慈善、宗教或其他活动以服务于公共福利,主要途径是通过对其他非营利机构的赞助。[5]这一定义载于《基金会指南》,成为关于基金会的经典定义之一。

    在中国,2004年颁布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尽管受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法人分类的限制,《条例》并未明确提出“财团法人”这一法人属性,但较之1988年《基金会管理办法》中将基金会定义为“社会团体”已有较大改进。

    在本文中,我们综合上述不同定义的特点,对基金会给出一个较为一般和更加明确的定义:作为人类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种重要的组织制度创新形式,基金会是基于捐赠的公益财产以基金形态存续并得到相应的法律认可和保护的非营利组织的一种基本形式,具有明确的公益宗旨和用益,其本质是在捐赠基础上形成的公益财产及其社会关系。

    2.基金会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基金会进行若干种不同的分类。例如:按照资金运作方式分为运作型基金会与资助型基金会,前者由基金会自己运作资金,后者则将资金资助给其他组织运作;按照资金提供主体不同分为社会基金会、私人基金会与政府基金会;按照基金会存续时间的长短分为永久型(perpetual).随意型(Optional)和终止型(Liquidating)基金会;[6]按照基金会的捐助方式将基金会分为被动型、主动型、规定型和强制型四个类型。[7]此外,中国学者还常常根据基金会与政府关系的密切程度,将“官办”与“民办”作为谱系的两端,从而将中国基金会划分为若干类型。[8]日本学者入山映根据其研究将日本的基金会分为五种类型:实施事业型、会员资格型、政府外围团体型、奖学金和奖赏型、资助型。[9]

    美国基金会中心将美国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