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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中国民间组织的现状、作用以及政策建议

    摘要:我国民间组织发展迅猛,种类日趋多样化,活动领域广泛,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除发展经费缺乏、人力资源水平偏低等自身制约因素之外,法律体系不健全不完善与控制型管理模式等外部制度环境问题,成为影响民间组织发展的主要障碍。由于民间组织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构建服务型政府、推动社会建设等多个方面都发挥着重要而积极的作用,政府应通过改革双重管理体制、健全政策法规、加大扶持和监督力度等多种措施,来促进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
    Abstract:There is an increase in the number and types of civil organizations with a broad activity field in our country.They have become a very important force of China’s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society.In addition to restrictive factors by themselves such as lack of development funds,the low level of human resources,there are also some exterior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problems have become main obstacle influencing development of civil organizations,such as inadequate and incomplete law system,manipulative management mode and so on.The civil organizations play so important roles in improving development of democracy,deepening reform of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constructing government in service type,impelling social construction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adopt all kinds of measures such as reforming dual supervision,strengthening power of supporting and supervising,to promote civil organizations for well development.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健全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大量涌现,并且从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对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发生着日益深刻的影响。科学发展观重要战略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目标的提出,使建设和发展民间组织的强烈现实需求日益凸显,同时也逐步改善着民间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

    民间组织蓝皮书中国民间组织的现状、作用以及政策建议 当前,逐步深化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发展目标,为民间组织的发展带来了空前的历史机遇;而从单一主体的政府管理到多元化公共治理的执政模式的转变,使民间组织的管理理念、模式,正面临着重大调整和改变的契机。

    一 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现状、特点与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组织的概念界定

    1.不同概念的侧重与歧义

    民间组织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从事非营利活动的社会组织,一般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性和志愿性的特征。在学术界和政府文件中,常与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公民社会组织、志愿组织、慈善组织等术语交替使用。这些不同术语之间并无根本性的区别,它们只是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强调了民间组织的某一方面特征。但从实际使用情况看,它们之间也存在着细微的差别,相关词汇的选择和偏好,基本上可以反映出使用者对相关问题的理解以及对未来发展取向的某种期盼。

    “非政府组织”强调组织的非官方性,表明其不属于政府组织系统;“非营利组织”主要突出其与企业和公司等市场组织的区别,强调它不以追求利润为主要目标;“志愿组织”强调组织的志愿性特征,在英国等欧洲国家较为流行;“慈善组织”强调组织的公益慈善性质;“公民社会组织”强调组织以公民自治、志愿参与、民主治理等为特征,其中公民社会主要突出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第三部门”强调组织是相对于政府代表的公共部门和企业代表的私人部门的另一个部门。[1]

    相对于民间组织的概念,“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虽然在西方已约定俗成,但作为直译过来的概念,在中国语境中比较容易产生歧义,而且由于使用否定定义,更容易产生理解的障碍和分歧。[2]如把“非政府组织”的“非政府性”理解为与政府没有关系,甚至理解为与政府相对立,也让人不太明白企业等市场组织又为什么不属于非政府组织。[3]“非营利组织”的概念则容易模糊有偿服务与营利活动之间的界限,在字面上也很难理解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为什么要被排除在非营利组织之外。[4]尤为重要的是,非政府组织与非营利组织概念有一个明显的缺点,那就是易将这类组织的部分特征看成全部特征。的确,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是这类组织的重要特征,但却只是其中的部分特征。“第三部门”中“第三”这一序数词以及“部门”的表述,都容易引人误入不切边际的遐想,在经济领域还容易将此“第三部门”混淆为国民经济中作为服务行业部门的第三部门。“志愿组织”强调组织的志愿性,但志愿性并非这类组织所特有。相对来说,“第三部门”和“非营利组织”,基本上是美国的概念;“志愿组织”为英国和印度所常用;在转型国家,“公民社会组织”最为时髦;在发展中国家,人们经常使用“非政府组织”。这些概念尽管有交叉但并不完全重合,主要反映了各国在历史、文化和法律上的差别。[5]实际上,迄今为止并没有哪一种概念或者定义为大家所一致接受,或者认为至少可以涵盖所有民间组织的形式,并且准确地反映出它们的特点。

    2.不同概念的适用范围

    民间组织本身的多元性特征导致对这类组织理解上的差异和多元化的称谓。和上述诸类概念比较而言,虽然民间组织的用法也存在一些模糊和可能引起歧义的地方,但从文化传统的历史延续上来看,较之西方舶来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和“第三部门”等术语而言,“民间组织”概念其外延不但可以涵盖上述各概念所要表达的主要意思,而且是一个与中国的文化、制度框架比较适应的概念。

    自党的十七大之后,作为民间组织主管单位的民政部开始有逐步用“社会组织”概念来取代“民间组织”用语的倾向,如将中国社团研究会更名为“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将原来的民间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