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09月 |
现代社会组织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与政治领域相对应的政府组织;二是与经济领域相对应的营利组织;三是与社会领域相对应的民间组织。其中,民间组织(在西方又称“第三部门”或“非政府组织NGO”)因与政府的关系处理、自身的发展定位等问题引起了政府、学界和业界的极大关注。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民间组织的空前发展和政策、资金、社团管理等问题的凸显,使之逐渐成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近年来,我国关于民间组织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民间组织的概念与类型、民间组织兴起的原因、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民间组织的能力建设和评估,以及各种专门性民间组织的建立与发展等方面。本文拟对相关研究作一个系统的梳理,并结合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现状,探讨中国民间组织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以及未来的发展之路。
一 民间组织的界定与分类
(一)民间组织的界定
“民间组织”是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词汇。“民间”一词的用法在中国文化中历史悠久,是与“官方”相对应的一个词汇,它反映了长期以来构成中国传统社会中政治秩序基础的“官”、“民”之间的角色关系。[1]1998年,国务院将设于民政部的原社会团体管理局改为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一词开始在中国正式使用。[2]但是,到目前为止,关于民间组织的概念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官方界定。
民间组织蓝皮书中国民间组织:研究综述 根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起草并经国务院审定签发的有关文件和法规,民间组织指的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这三种特殊类型的合法组织。其中,社会团体是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民间社会组织,包括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的民间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各种民办的学校、医院、福利院、社区服务中心、职业培训介绍中心、研究所、文化馆等组织;而基金会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而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包括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从以上相关法规的概括中可以看到,所有民间组织存在着两个明显的共性: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体系下,并不是所有的非政府、非营利的合法组织都可以界定在民间组织的概念框架下,庞大的执政党系统和民主党派等政治团体,尽管既不属于政府机构也不属于企业组织,但它们不是民间组织;和政党系统有着密切关系的事业单位尽管也不是营利性的,但也不能算作民间组织。因此,非政治性、非事业性等,也应成为中国民间组织的补充属性。[3]
国际上与民间组织类似的相应概念有“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非营利组织”(non-profitable organization)、“志愿组织”(voluntary organization)、“慈善组织”(philanthropic organization)、“独立部门”(independent sector)、“基金会”(foundation)等。这些称谓有时它们的含义完全相同,有时又有一些区别,这取决于具体的语境。严格说起来,这些名称各有侧重:非政府组织是在政治领域中定义的,强调组织和政府的区别;非营利组织则是在经济和社会服务领域中定义的,强调组织的非营利性;非志愿组织强调组织成员系以志愿人员为主;慈善组织强调为救济弱势者提供慈善服务;独立部门强调团体虽然由政府和企业所支持,但是其特性与贡献是独立的;免税部门强调组织的税收优惠地位等。其他还有一些类似的概念,例如在我国台湾地区,常使用“公益团体”(commonweal organization)、“社区组织”(community organization)、“邻里组织”(neighborhood organization)、“非商业组织”(non-commercial organization)等词汇。在英国,还有“非营利企业”(non-profit enterprise)等范畴。[4]
这些组织总称为“第三部门”。事实上,在实际应用中,人们经常把它们交替和混淆起来使用。多样的称谓本身也体现了这些组织的多元性、边界的模糊性以及人们在理解上的差异。然而,无论是与中国文化相适应的“民间组织”的概念,还是国际上非常流行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称谓,它们都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