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09月 |
民间组织是指由民间设立的从事社会公益和互益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在我国,民间组织包括除政府和企业之外的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国外对民间组织有不同的称谓,如“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第三部门”等,这些称谓意思大体相同,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1]与政府组织相比较,有人称之为“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组织”;与企业组织相比较,有人称之为“非营利组织”;从其独立于政府和企业发挥社会职能的角度看,有人称之为“第三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参与意识普遍增强,结社热情高涨。作为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民间组织发展尤为迅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大量涌现,整体水平不断提高,全省民间组织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了长足的发展。2006年底,经广东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有20453个,其中社会团体9172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1144个、基金会137个。
一 广东省民间组织发展状况
近年来,广东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非常注重民间组织的培育和管理。目前,广东的民间组织不仅数量位居全国前列,而且门类比较齐全、布局比较合理、管理比较规范、发挥作用显著。在2007年1月31日民政部召开的全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视频会议上,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江门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丰顺县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6个单位被民政部授予“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方向文等14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人员被民政部授予“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还代表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在会上作经验介绍。
(一)广东民间组织发展的历史沿革
广东在历史上是一个移民大省,几乎历朝历代都有新移民的到来,也不断有广东人移居海外,祠堂、会馆、同乡会等民间组织机构非常发达,作用也十分明显,如维系社群内部的团结,协调内外关系,解决纷争,扶危济困,办私塾、义塾,培养族内弟子,男婚女嫁、生老病死,等等。本文不打算追溯新中国成立前广东民间组织发展情况,主要论述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1988年广东省实行由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民间组织以来的民间组织发展变化情况。
民间组织蓝皮书广东民间组织报告
1.民间组织的发展阶段
新中国成立以来至今,广东省民间组织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1956年的初始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建立了青联、妇联、工商联、科协等大型的人民团体和大量学术性、文艺类、联合性社会团体;第二阶段是1957~1978年的民间组织曲折发展期,这一阶段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已成立的社团几乎停止了活动,也几乎没有成立新的社团;第三阶段是从1978年至今的恢复发展和繁荣期,这一阶段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求,民间组织大量涌现,特别是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发展非常迅速。同时,民间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也有了一些实质性的变化,民间组织在社会经济等诸多领域扮演了新的角色。民间组织的数量变化情况参见表1。
表1 1989~2006年广东省民间组织发展状况
2.民间组织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
1988年以前,广东省对社团的审批权限分散,不仅党政工作部门审批社团,而且社团也审批社团。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成立全国性组织的若干规定》,广东省对社团的登记审批权限,规定自然科学方面的社团由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批管理,社会科学方面的社团由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审批管理,其他方面社团由省编制委员会审批管理。1986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对上述规定进行调整,自然科学方面的社团,由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哲学、社会科学、文艺方面的社团,由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审批;其他方面的社团由广东省编制委员会审批。1987年12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强调保障公民依法行使结社自由的权利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成立社团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规定政府主管社团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