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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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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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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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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步履维艰的环保法庭与环境公益诉讼

    作者:郄建荣 出版时间:2012年04月
    摘要:2011年10月19日,云南曲靖市中级法院受理了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等就曲靖铬渣污染事件提起的公益诉讼,被认为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破冰之诉。我国已有11个省市(9省2市)成立了环保法庭。相对于环保法庭的普及程度,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依然步履维艰,各地环保法庭基本处于无案可审的窘境。为此,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立法,首先确定环境组织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法律资格。
    Abstract:On October 19,2011,the Intermediate Court of Qujing City,Yunnan Province accepted and heard the public-interest lawsuit filed by Friends of Nature and other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on the Qujing chromic slag pollution incident. This lawsuit is considered the ice-breaking case of environmental litigation for public interest in China. Environmental Although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urts have been set up in 9 provinces and 2 municipalities in China,the acceptance and hearing of such lawsuits is still much less common,leaving most of these courts short of any case to hear. To solve this problem,related legislations should be initiated actively and properly by first identify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rganizations' judicial competency as the subject of action.

    一 2011年两起具有标志意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1.自然之友等就云南铬渣污染案提起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开始真正破冰

    2011年9月20日,草根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以及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就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因铬渣污染造成环境损失1000万元人民币。

    两家环保组织在诉状中提出了六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即停止对环境造成侵害的违法堆存铬渣的行为。判令被告立即消除危险,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彻底消除其已倾倒和堆存铬渣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危害;其采取的消除污染损害措施,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法评估,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原告及第三人的监督。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即赔偿因铬渣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暂定为人民币1000万元,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为准);该赔偿款应付至第三人专门设立的铬渣污染环境生态恢复专项公益金账户,在原告等环境保护组织、法院和第三人的共同监管下,用于治理和恢复被告所损害的生态环境。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和执行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评估鉴定费、聘请专家费等费用(暂定为人民币50000元,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判令两被告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两家环保组织在诉状中将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将曲靖市环境保护局列为第三人。

    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首先,是提起诉讼是没有任何政府背景的草根环保组织;其次是起诉数额达到了千万,数额之大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之中尚无先例。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曲靖中级法院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受理的答复。然而,七个工作日过去了,曲靖中级法院并未作出是否受理案件的任何表示。无疑,对于法院来说能否受理由草根环保组织提起的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个考验。

    10月19日下午,在等待了近一个月后,自然之友有关项目负责人向媒体表示,云南省曲靖市中级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自然之友等就曲靖铬渣污染事件提起的公益诉讼。

    这起国内首例由草根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引起了环境法学家的积极评价。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王灿发认为,铬渣污染事件公益诉讼案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性突破,也是我国无利益相关者提起公益诉讼的一个良好开端。他表示,这次诉讼受理和审理的实践,必将对我国正在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产生深刻影响。

    自然之友也对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受理此案表示欣慰,认为对草根民间组织在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身份是一种肯定和认可,对草根民间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1]

    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认为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真正破冰之诉。

    2.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贵州省修文县环保局

    中华环保联合会号称是我国最大的环保组织。多年来,一直态度积极并身体力行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2009年7月8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环保组织在江苏无锡环保法庭提起国内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此后,其又在贵州清镇环保法庭提起过状告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环保行政管理案等。近年来,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曾起诉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局案、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等,这些案件均是公益诉讼,且均胜诉。

    这几起案件虽然都属公益诉讼,但是其公益价值并未完全被社会认可。资深环境立法专家曾表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进展缓慢的原因之一,是缺少真正意义上的环境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因其直接隶属于环保部,其性质经常受到质疑。

    然而,2011年12月,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状告贵州省修文县环保局拒不公开环境信息案被贵州省清镇市环保法庭受理。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改变了社会对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缺乏公益价值的看法。

    2011年10月17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将贵州乳业巨头——贵州好一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一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好一多公司支付环境污染赔偿款,赔偿款额度以被告所应缴纳排污费的五倍标准确定,用于支付有关的环境修复费用。

    与以往不同的是,中华环保联合提起的这起环境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