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11月 |
一 问题的提出
对于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社会而言,政府的基本文化职责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政党政府条件下发挥文化在意识形态价值实现中的独特优势;二是在公共政府条件下作出政府在公共文化生活中的应有努力并提供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公共文化生活条件。公共文化服务的价值目标就是追求后者的合理化乃至理想化,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就是推进这种价值实现的文化制度,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也就是在国家层面上构建并能对整个社会进行城乡覆盖的总体性制度塑型。之所以要从制度建设高度强调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性,是因为至少有如下三个方面的根本制约:第一,人口因素;第二,结构因素;第三,权利因素。是因为中国社会的现代化整体推进迫切要求我们走出三个致命性误区:第一,所谓工业具有比农业的无条件优先性;第二,所谓城市具有比农村的无条件优越性;第三,所谓农民具有无条件的落后性。是因为“全面小康”与“和谐社会”目标条件下极端性的工业财富主义和城市幸福主义正受到科学发展观的深刻清理。将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中国文化发展战略的战略中心,符合中国的基本国情,符合统筹兼顾及可持续发展的发展大计,符合公共社会建构及其公共生活均等化的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文化利益。
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长期积累,中国经济长期高速发展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财富增值,面对新的形势,政府的文化责任愈来愈凸显,政府在扩大农村文化投入和提升农民文化生活水准方面表现出前所未有的自觉。要使这些责任和承诺落到实处,就必须加大各级政府的公共文化投入规模和中央财政对农村基层文化建设的转移支付力度,就必须强化农村基层政府的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并使之合法化、制度化、功能化,就必须大力建设覆盖全国农村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使政府的文化责任具有履行承诺的体制基础和功能载体。目前在全国分步推进的农村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网络,以及诸如“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民书屋工程”、“流动文化车工程”等,在广大农村地区发挥了极大的文化服务作用,如何使这些有效的文化服务项目在农村文化建设的制度整合中成为体系化、目标化、长效化的文化服务有机整体,如何使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依法确立为农村基层政府的行政责任考核目标与行政绩效测评内容,如何使亿万中国农民通过全覆盖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获得文化实惠,就成为我们思考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将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定位于以乡(镇)、村文化机构为服务主体同时适度吸纳县(市)文化设施和人才服务辐射的公益性网络,是因为在城市化进程中,一方面县级市大量涌现,高度城市化的县级市其公共文化服务的服务主体、服务对象、服务资源、服务方式已经与农村社区相比有了根本性的大面积转型;另一方面即使那些没有进行市级建置的县,其县治所在地也大多呈现出大密度的城市化功能特征,在这样的城市化转型态势下,仍然承袭传统命题的所谓县、乡、村三级制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制度设计理念,沿袭以县级文化行政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支撑主体的体制结构,就会使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框架支点和服务中心仍然沉不下去、落实不到基层,就容易导致有限的公共文化财政投入和人力资源配置、基础设施建设等大量截留在县级市或者高度城市化的县治城镇,就演变成事实上的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延伸而非在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主体性基础上的城乡公共文化服务的统筹兼顾。确立其主体性以后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其公共文化服务责任直接纳入同级政府的责任体系和行政职能体系,从全国范围统筹规范其文化机构的种类、规模和服务指标体系,各地可根据所在农村社区的历史背景、现实条件和实际需要,在全国规范的弹性限度内进行灵活机动的具体配置。上级政府承担行政领导责任和绩效测评职能,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充分的行政监管、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区域性公共文化生活的综合协调。适度吸纳县(市)文化设施和人才服务辐射,充分考虑大型文化设施的长期缺位和优秀文化人才的严重缺失的实际情况,使县(市)公共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