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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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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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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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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移民大趋势与海外侨情新变化

    作者:华侨华人蓝皮书编委会 李明欢 出版时间:2011年05月
    摘要:本报告旨在将当代海外华侨华人社会的新变化置于当今全球化时代国际移民大背景下进行探讨与剖析。报告首先依据联合国相关文件对国际移民的基本定义和主要类别进行全面评介,对当今全球化时代国际移民的大趋势、基本分布及主要构成进行综合评述,进而在追溯海外华侨华人历史发展大脉络的基础上,重点梳理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跨国新移民的流动、分布与构成,阐述海外华侨华人社会的新变化,剖析新侨情,解读新问题,并探讨其对学术界和决策者带来的新思考。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人类不断在绵延迁移中开疆拓土的历史,时至今日,可以说,全世界已经没有一个没有移民的地方,全世界也没有哪一个国家与移民毫无关系。自1994年“联合国人口与发展大会”提出“促进国际移民有序流动,使原居地和目的地社会共同受益”的行动口号以来,“移民与发展”已经成为联合国积极倡导的一项惠及全球民生的重要事业,因而也成为吸引世人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移民历史的大国,数以千万计的海外华侨华人在全身心投入住在国建设发展的同时,也为祖(籍)国的进步发展创下了无可替代的丰功伟绩。海外炎黄儿女们正是以他们胼手胝足的辛勤奋斗,成为当今联合国所倡导的“移民促进发展,发展提升移民”的样板。与此同时,中国侨务工作秉承优良传统,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不断开拓创新,为充分发挥华侨华人的独特作用,推进和谐世界的建设,作出了特殊的贡献。

    本报告将在评述当代国际移民的基础上,探讨改革开放30多年来海外华侨华人社会的新变化,剖析新侨情、新问题,及其带给学界和决策者的新思考。

    一 国际移民大趋势

    根据国际移民组织的最新报告,2010年全球跨国移民总数已经达到2.14亿,并预计在2050年将达到4.05亿。当今世界业已进入“国际移民时代”[1]。中国从民间到政界、学界习惯言称的“华侨华人”,实际上是我们对中国“跨国移民”之约定俗成的说法。将“华侨华人”置于国际移民的大背景下进行解读,将有利于深化对这一中国特色问题的准确认知。

    (一)国际移民基本定义

    “国际移民”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移民的具体形态千差万别。根据联合国经济与社会事务委员会统计司、国际移民组织等权威机构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到关于“国际移民”的定义包含三个基本要点:一是跨越主权国家边界;二是在异国居住的时间跨度;三是迁移的目的性。因此,综合基本要素并结合我们的长期研究经验,本报告对“国际移民”作如下界定。

    跨越主权国家边界,以非官方身份在非本人出生国居住达一年以上,即为“国际移民”。他们可能在迁移后加入新的国家的国籍;也可能仍然保持原来国家的国籍,仅持有效居住证件在异国居住;有些人可能同时持有多个国家的国籍;而有些人则可能属于无证、非正规或非法迁移居留。这是一个跨越国家政治边界生存的特殊人群。

    如果以上“国际移民”的定义可以成立,那么,中国关于“华侨、华人、华裔”及“归侨侨眷”的相关界定,也就可以找到国际法的依据。根据中国政府的相关规定[2],华侨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即仍然保持中国国籍),华人则是定居国外并且已经加入当地国国籍,华裔指在国外出生的华侨华人的后代,归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在以上四类人中,华侨、华人及归侨即为国际法认定的“国际移民”。华裔如果自出生后一直生活在出生国,则只是在血统上与其祖(籍)国有关联,但并不属于“国际移民”。因此,本书主要关注的华侨华人及归侨,均属国际移民的基本范畴。

    (二)国际移民基本类别

    本文以跨国迁移者的目的为主要分类标准,将当代国际移民的主要迁移类型划分为工作性、团聚性、学习性、投资性、休闲性和托庇性等六大类。具体分析如下。

    工作性迁移:为改善个人和家庭的命运而跨国迁移,是当今国际移民的一大重要原因。因此,为了获得更高收益或更优良的工作环境而离开其祖(籍)国前往另一国家工作,构成当今国际移民的一大重要迁移类型。此类移民除了跨越国境、受雇于他国之共同点之外,还可进一步细分为技工移民(skilled migrant workers)、合约制移民工(contract migrant workers)、季节性移民工(seasonal migrant workers)、短期移民工(temporary migrant workers)、项目制移民工(project-tied migrant workers)、边境工人(frontier worker)、往返流动移民工(itinerant worker)等等。

    团聚性迁移:“家庭团聚”是团聚性迁移的最重要构成部分。按照《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性公约的规定,“家庭是基本的社会单元,家庭成员拥有一起居住的权利,这一权利应当得到尊重、保护、帮助和支持。而且,这一权利不仅限于居住在其祖(籍)国的公民,也得到国际法律的保护”[3]。因此,当家庭成员之一被另一国正式接纳为移民,其直系亲属即有权通过申请“家庭团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