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5月 |
中国侨务政策在侨务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不断调整、丰富、充实和发展,成为指导侨务工作开展的基本准则,也为世界许多国家开展本国侨民工作所吸收和借鉴。“为侨服务”是中国侨务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根本目的是保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正当合法权益。以《宪法》第50条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支撑,以及各项涉侨法律规范为依托,中国侨务政策逐步迈上法制化建设的轨道。
一 坚持单一国籍政策
国籍是公民属于特定国家的法律资格,也是确立一切侨务政策的根本问题。1980年颁布实施的《国籍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国籍法,也是到目前为止唯一的一部国籍法。《国籍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原则。《国籍法》采用血统和出生地相结合原则,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对于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成为外籍华人。
现行国籍法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处理国籍问题的经验,特别是处理东南亚华侨华人国籍问题的经验,也参考了其他国家的国籍立法以及相关国际公约。新中国成立之初,海外华侨大部分都拥有居住国与中国的双重国籍,影响了中国与华侨居住国特别是东南亚国家之间的关系。按照睦邻友好、和平共处的原则,中国政府提出了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政策主张: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鼓励华侨自愿加入当地国国籍;已取得当地国国籍的,视为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不再是华侨;自愿保留中国国籍的华侨,则应当遵守当地国家法律,尊重当地社会习俗,与当地国人民友好相处。1955年4月,中国与印尼正式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等双边条约,20世纪70年代,中国先后与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等国家签订了类似的双边条约,从法律角度解决了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中国国籍法也吸收了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单一国籍思想。《国籍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是符合中国国情、侨情的,也充分尊重了相关国家的法律和民族关系,在处理国际移民等敏感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 鼓励华侨华人开展投资合作
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华侨华人来中国开展投资合作,并积极提供优惠的政策条件。在法律层面,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配套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同样适用于视为外资企业的华侨华人投资企业。1990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是专门针对华侨和港澳同胞投资的行政法规,为吸引华侨投资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政府加快清理与WTO规则不符和不适应新形势的各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扩大服务贸易的开放领域,运输、电信、保险、证券等行业的开放程度大幅提升,为华侨华人投资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侨务部门积极引导华侨华人来中国开展投资合作。1992年8月,国务院侨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侨务工作 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这是政府侨务部门关于发挥侨务优势、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专门性指导文件。文件指出,积极拓宽同海外华侨华人的广泛联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大力加强同他们在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交流,是中国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期侨务工作的主要任务;围绕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扩大对外开放的战略部署,在引进资金、技术、智力和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发挥中间媒介作用,是侨务部门为华侨华人服务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点;要突出加快改革步伐,扩大对外开放,集中精力把经济搞上去的主旋律,更多地介绍沿海、沿江、沿边,特别是上海浦东开发区、海南特区以及长江、珠江三角洲对外开放全面展开的情况,以生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