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01月 |
1978~2008年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30年的历程,中国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对于中国城市住房建设来讲30年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从福利分房到住房商品化,从旧城改造到新区建设。改革开放以来,百姓的住房面积越来越大,各项功能设施越来越健全。下面就对改革开放30年住房建设住房政策的变迁、成绩、问题及对策等方面加以总结与分析。
一 城市住房政策变迁及评析
住房是居民的最基本需求之一,是经济和社会的双重问题。改革开放到现在,我国住房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当然也积累了不少矛盾。回顾分析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历程及其政策调整轨迹,有助于了解我国宏观调控的政策走向,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提供积极的借鉴意义。住房制度改革经过了30年的历程,经过探索、尝试和不断完善阶段才走向住房商品化阶段及住房保障和住房商品化结合阶段。
(一)改革开放初期的住房政策的探索(1978~1985年)
改革之初,我国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城市居民的住房主要由单位解决,各级政府和单位统一按照国家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住房建设,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90%主要靠政府拨款,少量靠单位自筹。在住房建好后,由单位以低租金分配给职工居住,住房成为一种福利。在当时较低消费水平情况下这种制度模式较好地满足了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1.1978年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关于房改的问题
1978年,邓小平同志提出解决住房问题的政策能不能宽一点的想法。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之路由此开始。由于福利分房制度逐渐暴露出的问题以及住房供给不足矛盾的突出,促使我国政府必须寻求解决途径。1980年邓小平再次发表关于住房问题的讲话,邓小平说提出要考虑城市建设住房、分配房屋的一系列政策。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不但新房子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10年、15年付清。住房出售后,房租恐怕要调整。要联系房价调整房租,使人考虑买房合算。
2.1978~1985年开始是我国福利分房制度改革及相关政策探索和试点
在这一阶段里,我国政府进行了公房出售和补贴出售住房试点,为住房制度改革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尝试和创新,积累有益的经验。1979年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制定了《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房的暂行办法》[1],鼓励华侨、归侨和侨眷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房;并且规定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自己,国家依法给予保护。同年我国政府探索把住房出售给职工,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选择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和西安5个城市进行增量住房向职工出售的试点,即进行政府统一建设,以土建成本价向居民出售。分为全价售房与补贴售房两种。全价售房的成绩不很理想,统计显示,1980年和1981年,全国城镇出售的新房仅占同期新建住房的两千分之一。主要原因,不是城镇居民没有改善住房条件的愿望,而是当时的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与之不相适应。事实上,这一时期售房对象也主要是华侨和少数高收入阶层。所以全价售房很快被补贴售房所取代。
当时公有住房全价出售的房屋主要集中在新建住房方面,做法基本都是由当地政府统一建设房屋,再以土建成本价,直接面向个人出售。一套住房的总售价大致相当于一个职工10~12年的工资收入总额。1981年,公有住房全价出售的试点进一步扩展到全国23个省、自治区的60多个城市和众多县镇,除了新建住房出售试点外,也开始了公有旧住房的出售试点。从不承认住房是商品到承认住房是商品,再到住房可以流通交换,这样的进步就其意义来说是具有历史性的。
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转《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中正式提出实行住房商品化政策:“准许私人建房、私人买房,准许私人拥有自己的住房”,自此揭开了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序幕。
1982年,在总结前两年公房出售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鉴于城镇居民工资水平低、购买能力有限,国务院批准以郑州、沙市、常州、四平四城市试行新建住房补贴出售。截至1985年底,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160个城市和300个县镇实行了补贴售房。住房补贴出售即政府、单位、个人各负担房价的1/3,简称为“三三制”。补贴售房虽然售价略高于全价售房的价格水平,但由于地方政府和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