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09月 |
联合国大会1989年11月20日在纽约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是人类有史以来参加国家最多的国际公约,目前已有缔约国193个。2007年11月20日是该公约通过18周年的日子。在中国北京,一些从事儿童工作和儿童权利研究的人在这一天专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了座谈会来纪念这个日子。根据公约第1条,儿童是指未满18岁的人。所以如果说公约是一个“孩子”,到这一年,她就“成人”了。18年来,公约对各国政府以及儿童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这是引人思考的问题。中国在这一年的6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本文拟结合修法的过程,讨论公约对中国关于儿童的基本立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产生的重要影响。
我国从1980年起积极参加起草工作组的工作,1990年8月29日正式签署公约;1992年3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公约,公约于1992年4月1日正式对中国生效。同样在1992年,在批准该公约之前,我国政府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制定了国别方案,即《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十多年来,儿童权利保护领域存在不少经验和教训,需要对相关立法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既要对该法进行技术性修订,更是要巩固和发展我国保护未成年人事业的巨大成就;既要与时俱进,推动崭新的保护儿童理念——新的儿童观在全社会的形成和普及,从而实现我国宪法和法律中的保护儿童的相关规定,更是通过完善国内立法履行我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进行的国际承诺。
一 法律修订中最重要的立法理念发展:新的儿童观
加强儿童法律保护,必须强调反映和确立新的儿童观。实施《儿童权利公约》要深入理解和认真贯彻其宗旨和原则。该公约的宗旨和原则是崭新儿童观的体现。
1.新儿童观的内涵
儿童享有《儿童权利公约》所赋予的各项权利。无论他多么弱小、稚嫩,他都具有与成年人一样的独立的人格。儿童是权利主体。社会中的所有成年人,都必须尊重儿童,并负有保护儿童权利的责任。
而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孝顺的主导观念曾强调儿童对父母的报恩;祖先崇拜强调男孩作为传宗接代的代表的作用;父系主导的观念则疏远女性后代;社会等级观念压抑着女孩和非长子的男孩的地位,使人认为为了家族的更大利益,牺牲一个儿童是可以接受的。等级观念带来的社会秩序决定父母—儿童关系中的独裁性,一方面,它限制个人的自主,另一方面,它使儿童学会适应社会整体的等级结构。阴阳观念则把宇宙过程纳入婚姻和家庭的观念之中,使社会等级(比如父母对子女的等级)被认为是自然决定的结构,而不是人为的。所以,主导观念是将童年视为成人的发展的一个阶段,不具有它自身的价值。[1]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陆士甄教授曾在2007年3月13日全国妇儿工委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主办的“中国儿童保护立法框架”研讨会上指出,中国的儿童观影响着中国儿童工作者和工作机构的工作态度,影响着人们的行为。长期以来,我们在儿童工作方面常常是教育导向大于权利导向,保护导向为主,权利导向为辅。在生活中,我们看到,一些功利性的因素影响着人们对儿童的态度。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在国内收养的案例中,往往无人愿意收养残疾儿童。
克服和消除封建、陈旧的陈规陋习,建立和发扬新的儿童观意义重大。这种新儿童观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将儿童当“人”看,必须承认儿童具有与成人一样的独立人格,而不是成人的附庸;(2)必须将儿童当“儿童”看,承认并尊重童年生活的独立价值,而不能仅将它看作是成人的预备;(3)童年是年满18周岁之前一个较长的人生阶段,应该动态地对待儿童,提供与之身心发展相适应的生活。[2]
2.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确立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原则,它规定在第3条第1款:“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2006年10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时,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即建议写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她高瞻远瞩地指出,联合国非常重视这个问题,在千年指标中很多问题都是孩子的问题,全世界都在研究孩子的成长、智力、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