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5月 |
一 长三角泛化后遇到的挑战
关于长三角的地域概念,学界一直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长三角地区应该是一个自然地理概念,范围是以海拔低于100米的长江三角洲平原和杭州湾海滨平原为主体的地域。[1]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国家对战略规划组织实施的行政需要,地域范围可以扩大至沪苏浙全境,即《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所界定的范围。本文将研究对象定位在长三角城市群,与上述的长三角概念既有密切的关系,又有所区别。笔者认为长三角城市群应该是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特殊地缘关系和紧密社会经济联系的一个相对完整和独立的区域经济单元。
复旦大学人口所王桂新教授等在《“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2]城市入会标准及条件的初步研究》中建立了一套指标体系,通过对人口密度、城市化水平、GDP(人均GDP)与核心城市上海的比值,以及经济联系强度加权平均值的横向比较,对长三角城市群的范围作了较为科学的测算。根据测算,长三角城市群的范围包括上海以及江苏、浙江、安徽的部分城市,详见表1。
表1 长三角城市群范围的评测结果*
根据这样的评价体系,长三角城市群的范围并不是一个封闭的概念,而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并且可以预见将保持一个继续扩大即泛化的趋势。就在本文成文之际,国务院在2011年7月14日以国函〔2011〕84号文下发给安徽省《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地级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据估计调整区划后,合肥市所辖区县将达到10个以上,面积10000平方公里左右,人口800万人,人口占全省的12%,芜湖和马鞍山的规模亦有不小的增加。一方面合肥作为次中心的地位更加稳固,另一方面以合肥、芜湖、马鞍山为代表的一些城市与长三角城市群之间的关联度也将进一步加强。
近年来,为了顺应长三角城市群泛化的趋势,作为长三角地区重要区域组织之一的“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一直在酝酿并于2010年出台了扩容方案,决定吸纳盐城、淮安、金华、衢州、合肥、马鞍山为新的成员,成员规模达到了22个。这次扩容对于长三角城市打造世界级城市群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也对本地区的一体化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一)城市间的“群散性”倾向进一步加大
区域合作中存在着“集体行动”困境。著名经济学家奥尔森(Olson)在其《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指出,在集体行动中,尽管成员的行为目标具有一致性,但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也不容忽视。因为在一个较大集体中,利益冲突带给合作的破坏力往往大于利益一致带给合作的凝聚力。并且这种“群散性”会随着集体规模的扩大而表现出更大的离散力。根据“中心—外围”理论或是“轴心—辐条”理论,市场机制会强化主体间发展的不均衡。不均衡的经济发展水平对区域合作构成了较大的威胁。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意味着不同的利益诉求,意味着合作利益分配和成本分摊也是不均衡的。区域合作中的每个主体也具有经济人的特性,如果现行的合作机制继续忽视“选择性激励”的协调手段,那么长三角城市群的一体化很难达到一个新的深度。
(二)多层治理模式的发展滞后于区域一体化发展
在区域经济学领域,治理被定义为:“内生于一个有共同利益的群体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通过这些制度安排,形成群体的正式或非正式组织,实现组织主体的集体活动,设定并实现组织的功能和目标。”[3]可以说欧盟是目前最为成功的多层治理模式的典范,具有纵向和横向两个协调维度,各个层面之间在功能上相互补充、在职权上交叉重叠、在行动上相互依赖、在目标上协调一致,由此形成了一种新的集体决策模式。而反观现存的长三角地区的区域合作机制,虽在近几年有了长足的发展,形成了包含决策层、协调层、执行层,“三级运作、统分结合”的协调机制,但是这种合作机制还是停留在了政府合作框架内,没有以区域内的企业和居民为合作的逻辑出发点,而且仍然留有很深的科层管理的印记。笔者认为,正是因为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政策工具作为连接点,而使目前长三角各个层面上的合作主体依然是“整而未合”,无法适应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需求。
(三)陷入“囚徒困境”,城市合作项目难以得到实质性推进
在区域合作中,如果将每个城市的政府看做是一个个体的话,博弈中就会出现集体理性和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