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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华人早期民间结社及其近代变迁

    作者:娄胜华 出版时间:2009年12月

    中国的民间结社,历史悠久,但不甚发达,究其主因,乃中央高度集权的皇权统治从资源、制度、政策等诸方面对民间社团生存空间施加全方位控制与挤压,导致国家与社会关系呈现明显的“强国家、弱社会”特征。作为远离统治权力中心的边陲港口和中国最早的对外开放商埠,澳门民间结社的起源及其在近代的变迁,从“形”与“质”的维度观察,既因其与国内社团共同的基因而呈现一定的相似性,又因其存在于特殊社会环境之中而形成与域外社团相当程度的差异性,因此,具有一种混合型变迁的特征。

    一 神庙、乡土之链与澳门早期民间组织的起源

    澳门,直到第一次鸦片战争后的1849年之前,一如中国版图内的其他地区,始终接受着来自帝国权力的控制与治理。众所周知,传统中国社会是乡土型社会,[1]乡土社会在农耕文明基础上孕育出稳定而完善的宗法礼治秩序,皇权对底层社会的控制是通过绅权与族权得以传递和延伸的。在统治权力的链条中,承担地方社会控制的职能者是士绅与宗族势力的代表——长老。地方士绅与宗族势力依靠以宗法礼俗文化为价值旨归的社会组织在国家与民间社会之间建构起牢固的连接机制。

    追溯传统中国社会中构成连接中介的社会组织兴起、发展的线索,除了作为个人首属群体的家庭之外,政治领域内的朋党,思想文化领域内的文人会社,经济领域内的行会组织,社会领域内的宗法性会社与民间宗教信仰社团,共同构成了绵延赓续源远流长的华人结社传统。其中,最能直接体现乡土农宗社会礼治秩序特性的是宗法性民间会社。作为一种稳定的生存策略,为了能够有效地从极其匮乏的社会资源总量中获取生存资料,首重血缘性组织、次重地缘性组织几乎毫无例外地成为先民们优先考虑的选择次序。同时,宗法性的礼治文化像一道“普照之光”,使所有“沐浴”其间的传统会社染上了宗法礼治色彩,由此构成了民间结社乡土性的双重表现。在一定意义上,民间社团的近代变迁,“破旧立新”的过程即是脱卸宗法礼治的“乡土性”征途。

    社团是人类进行群体性文明活动的组织形式,考察澳门早期民间结社的起源,当先分析澳门原始居民结构及其群体性特征。资料表明,昔时澳门为香山县境内的一个渔村。其早期居民仅限于渔民与采石者。[2]随着珠江水夹带的泥沙冲积成的沙堤(旧称“莲花茎”)将澳门岛与内地连接起来,澳门半岛上的居民因内地人口的南移而渐次增多。然而,可以肯定的是,直到澳门成为葡萄牙与其他西方商人对华贸易据点之前,澳门只有原始的华人社区存在。据西方人类学家路易(Rui Brito Peixoto)观察,在澳门地区的许多沿海渔村中,居民分成两类:一类由陆地上的农民构成,都是同姓氏的“客家”人;另一类是由水上不同姓氏的“疍家”(渔民)构成。这两部分居民由一种复杂的往来关系联结着,但彼此不通婚。[3]澳门早期居民也是由陆地上的农民与周围水域内的渔民两部分构成的。只是由于澳门半岛三面环海,岛上山峦起伏,可用于耕种的土地稀少,而附近海域的渔业资源蕴藏丰饶,因此,在澳门早期居民中,渔民占据了绝对地位。

    在人类发展史上,耕种业与渔猎业是一对近亲,同样,农民和渔民也拥有相似的生产方式和劳动方式——简单粗陋的生产工具、季节性的生产周期、以家庭为组合的劳动单位、依靠体力与畜力(风力)作为原始动力等。相似的生产劳动方式导致两种群体民间结社传统的趋同性特征。以澳门早期居民主体——渔民为例,由于渔业生产的海外作业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对于渔民来说,寻求一种降低风险、保护生产与生活安全的生存策略是十分必要的。在可供选择的范围内,最稳定可靠的组织形式当属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与家族,自然,家庭和家族就成了渔民生存策略中优选组织目标。在渔业作业与渔民生活中,家庭与家族构成了基本功能单位。路易对澳门渔民的细心观察再次印证了这一点。“……分群湾泊的渔船在澳门内港天天可见,每群由二至六条船组成”,“以同一港湾为捕鱼基地的父亲和儿子,兄弟和亲戚们习惯地停泊在一起。这样,渔船之间互相拴靠就直接地形象地反映出船上人员的亲属关系。每一家族的‘地盘’受到相互尊重,并往往由一定的饰物标划出来,例如用每条船的烟囱颜色或徽记来显示”。由于渔船按照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