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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若干构思

    作者:吴志良 出版时间:2009年11月

    一 引言

    在1997年10月举行的一个研讨会上,我们在澳门基本法的大前提下,对未来澳门政府的宏观架构提出一个构想,将特别行政区政府依基本职能分为四个司。[1]特区筹委会1998年5月5日成立后,开始为筹组特区政府设计方案,筹委会政务小组于9月提出设置行政法务司、经济财政司、社会教育暨文化司、保安司、运输暨工务司五个司的初步构想。不过,筹委会政务小组并未完全放弃设四个司,即将工务运输司纳入经济财政司的方案,且认为该方案的优点是“筹组初期已达到职能分工的合理,但另一方面有人担心变化太大,且每个司级部门管辖的事务太多,不利于现行政府与未来特区政府运作的连贯性”。[2]这些构想出炉后,在筹委会内部和社会引起广泛的讨论。至11月,又有了一个新的方案:还是设五个司,但分工为行政司、经济财政司、司法司、保安司和社会文化司。[3]最后,特区筹委会决定设置五个司:行政法务司、经济财政司、工务运输司、保安司和社会文化司。[4]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当初提出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四个司是一个结合澳门实际、从技术角度设计的理想化方案,目的是跟澳门基本法衔接,建立一个稳定而高效的政府。众所周知,澳门现行政制是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政府的,政府在某种意义上是总督的办事处,总督通过从上到下逐级授权进行施政,且此一授权行为原则上具有个人性质。[5]特别行政区成立后,由于政府拥有自身的权责,行政长官为政府首长,各政府部门可能由法律而非行政长官直接授予权力,从而要求一个较为稳定的行政架构,形成从下向上的问责制度。至于近期讨论的焦点——由谁设置政府宏观架构、何时设置政府宏观架构等问题,则属政治决策范畴,已超出拙文当时探讨的范围。

    不过,既然问题提出来了,也就不必回避。筹委会负责筹组特区政府,是法律赋予的权力,而担忧这么早就设计政府组织架构可能会削弱特区行政长官的权力,也不无道理。因为行政长官上任之初,肯定有自己的治澳蓝图,有自己的政治议程,为实现治澳大计,必须组建自己的班底并配置必要的组织架构和资源。因此,虽然我们认为特区应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政府,但作为折中的办法,筹委会不妨待明年中行政长官推选出来后,再考虑特区政府架构的设置,这样,便可以将行政长官的构思充分考虑进去。另一点不应忽略的是,政府架构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跟随时代和形势的变化而发展。换言之,即使筹委会或行政长官设定了第一届特区政府的宏观架构,行政长官仍可以适时进行调整和改革,逐渐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当时没将“工务运输”单列一司,主要是考虑到澳门的大型建设已基本完成,工务运输不似近年那么吃重,且工务运输政务司属下很多部门与经济关系密切,与经济部门共属一司更便于协调工作;而行政司法放在一起则由于澳门与香港政治体制不尽相同,澳门已有检察院,无需另设香港律政司那样的司法司,况且澳门体制原有此一传统(如文礼治时期),近年专设司法政务司,原因是法律和司法官本地化任务繁重,而这些任务回归前后也已大致完成。四司方案与五司方案相对现行行政体制都有变化,均存在连贯性问题,所以我们依然偏向选择更加合理的方案。至于各司管辖事务过多可能产生的困难,若改变现行授权制度,未来司长集中精力进行政治性协调,将更多行政权力下放至各局,很可能比现在的政务司少些行政事务性工作,应可有能力担负重任。

    不过,既然特区筹委会已作出决定,特区政府大致会按这一决定来组织。为了更好更清楚地解释这一构想,似乎有必要将政府组织进一步细化。应该声明的是,下述政府组织架构是一个力求最少变动的初步方案,仅供参考,旨在拋砖引玉。特区行政长官如何以及何时开始分阶段实施行政改革,应当考虑其时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和条件。最近,我们还提出,全面系统的行政改革,应在特区成立后,由行政长官委任一个由政府官员和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在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认真讨论后循序渐进地展开。[6]

    二 政府架构的变动

    如果我们细心地分析澳门地区行政组织架构图(附表1),会发现臃肿情况尚非想象中那么严重。严格来说,总督和七个政务司的办公室并不能视为司级部门,只不过办公室主任享有司长的待遇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