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7年01月 |
政策受众的主观评价是社会政策评估的重要视角,本文基于问卷数据进行满意度分析发现,西部民族地区受访者对社会保障制度具体项目的反贫困效果评价较高,并表现出了三个特征:第一,受访者对社会保障项目的覆盖范围、保障水平、管理水平的好评度依次降低;第二,西北民族地区受访者对社会保障反贫困效果满意度的评价要好于西南民族地区受访者;第三,受访者对城乡低保制度反贫困效果的满意度评价较高,而对养老保险制度反贫困效果的满意度评价最低。研究发现,地方财政能力弱、项目经办管理能力弱、医疗资源不足、劳动力流动加速、待遇水平地区与城乡差距大、保险意识较弱等是制约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反贫效果的重要因素。
Beneficiaries’ subjective evaluation is an important perspective of social policy evaluation. Based on questionnaire data analysis,this paper found that respondents from western ethnic areas gave a high rating to anti-poverty effect of social security system. The evaluation showed three characteristics:First,respondents’ satisfaction of coverage,treatment and management was in descending order. Second,northwest ethnic areas respondents’ satisfaction to anti-poverty effect was higher than southwest ethnic areas respondents. Third,respondents gave a higher satisfaction rating to Minimum living security system,while the pension system got the lowest satisfaction rating in anti-poverty effect evaluation. The study found that the causes of insufficient anti-poverty effects of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n western ethnic areas included:weak local fiscal capacity,weak project management,lack of medical resources,labor mobility,treatment level gap and weak sense of insurance.
一 研究背景与文献回顾
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通过保障基本生活、化解风险、提升福利等方式发挥其对制度保障对象的反贫困效果。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体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优质安抚四大部分,由于各项具体制度的运行规律和目的存在差异,因而也就决定了这些社会保障具体项目的反贫困机理以及反贫困效果的表现方式存在不同。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步伐明显加快,随着社会保障制度逐步由建制走向定型,城乡居民在维持基本生活、养老、医疗等方面的需求得到了基本保障。就全国各省、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情况而言,中央和国务院都是采取统一推进、重点扶持的思路来推进全国各地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在此过程中,一方面,我国并没有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而实行渐进式制度建设,相反一些西部民族地区的县、市是一些社会保障具体项目的试点地区。例如,在民族地区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方面,2009年、2011年分别启动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在安排试点时,坚持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重点倾斜,让少数民族地区的老年居民优先享受养老金待遇。自2009年到2010年7月,西藏及四川、云南、青海四省区143个藏区县作为重点扩大试点地区,提前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到2012年,新疆、宁夏实现了全覆盖。另一方面,我国也没有因为民族地区或是某一民族类别而单独制定社会保障项目。但是,由于社会保障项目的运行很大程度上依靠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责任分担,因此地方财政能力薄弱的西部民族地区社会保障项目的执行力度相对其他地区较弱,使得反贫困效果受到限制。目前,国家对于西部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了倾斜性财政扶持,在中央和地方财政责任分担比例上,中央财政承担了较大的财政分担比例。例如,对西部民族省区的边境县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或是实行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分担的方式。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方面,中央财政对于民族八省区的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一直处于全国最高水平,在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中所占比例由制度建立初期的50%提高至将近70%。[1]
从现有关于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反贫困效果的分析来看,有一些学者基于微观调查数据进行了数理统计类的社会保障反贫困效果检验。例如,解垩利用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CHNS)数据估计了1989~2006年医疗保险对中国城乡家庭的反贫困效应。[2]韩华为、徐月宾基于2010年中西部五省大样本农户调查数据系统研究了中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反贫困效应。[3]刘小珉采用2011年“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家庭调查”的家庭数据分析了新疆、内蒙古、宁夏、广西、青海、贵州和湖南等7个省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反贫困效应。[4]以上研究只是从宏观的统计数据测算出了农村低保制度或新农合制度等的待遇支付所产生的数理式客观反贫困效果,较少从政策受众的视角分析保障对象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观评价。笔者认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反贫困效果进行主观层面的分析十分重要,不仅因为反贫困效果的主观评价能够弥补数理统计下的减贫效应计算不足的情况,而且还能分析出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客观反贫困效应与主观认知之间的差距,为改善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本文尝试利用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于2013年组织的“21世纪初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调查”(以下简称“综合调查”)入户调查问卷数据,对我国西部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反贫困效果的主观评价进行分析。
二 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反贫困效果入户问卷调查情况
2013年,“综合调查”项目专家委员会确定了6个省区的16个县市进行专题调研,确立了16个子项目。同时组织专业问卷调查队,配合子项目专家组进行问卷调查。本次调查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首先,在民族地区选取调查县市。其次,根据16个课题组实地田野调查提供的指导意见,在该县市内选择能代表当地特色的调查社区和行政村。最后,在确定的社区和行政村层面对住户进行随机等距抽样。城乡入户问卷调查涵盖了内蒙古、新疆、云南、贵州、甘肃、青海6省区16个县市,获取6536份城乡住户受访个人样本。出于课题研究的考虑和实地调查中存在的各种复杂情况,6省区调查点和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