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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关系 新阶段、新挑战与新思路

    作者:徐刚 出版时间:2017年01月
    摘要:

    在新中国的对外关系史上,中东欧国家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群体。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关系经历60多年的曲曲折折之后,当前已经进入网状式全面发展阶段。中东欧16国是不同国家类别的组合体,处理与发展好同中东欧国家的关系是建构新型国家间关系的一种创举,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中国发展与中东欧国家关系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积极探索互信合作、机制建设、平台搭建、软实力建设以及加强智库研究等方面的新思路。

    在新中国的对外关系史上,中东欧国家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群体。中东欧国家(原苏东国家)是第一批与新中国建交的国家,在新中国外交中占有重要地位。中东欧16国[1]是一个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集合体,以是否加入欧盟或欧元区可被分门别类出多个群组。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关系的发展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对外部世界的认知及对外战略的转型。认真梳理中国同中东欧国家的关系,分析双方关系发展可能面临的挑战,既对中国处理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关系具有战略参考价值,也对推进“一带一路”构想以及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建设有重要意义。

    中东欧国家是较早与新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一批国家。60多年来,双方关系经历了曲曲折折,大体上可以分成六个阶段——冷战期间三个阶段、冷战结束至今三个阶段。冷战时期,中国与东欧国家关系相当程度上受中苏关系及东欧国家同苏联关系的影响,[2]双方之间主要发展的是政治关系,大致经历“蜜月十年”(1949~1959年)、“磕绊二十年”(1959~1979年)和“恢复十年”(1979~1989年)三大阶段。1989年东欧剧变后,中东欧国家选择“回归欧洲”,并相继成为欧盟成员国或为加入欧盟做准备,使得中国同中东欧国家的关系除了双边属性外还拥有一个欧洲的大环境和框架。更为重要的是,双方不再突出强调政治关系的唯一性,而是转向发展以经贸为纽带的全面关系。过去25年来,中国同中东欧国家的关系经历了从理顺关系到稳步发展再到实质性飞跃的三大阶段。具体说来,冷战结束后头一个十年是“重新认识和接触的十年”,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以相互尊重为基础,逐渐理顺国家间关系,改变了双方关系在冷战结束初期停滞不前的状态。1994年李鹏总理访问罗马尼亚时提出中国对中东欧国家政策的四项基本原则以及1995年江泽民主席访问匈牙利时对这些基本原则(所谓“布达佩斯原则”)的重申是最充分的体现。进入21世纪特别是2002年中共十六大明确提出“大国是关键、周边是首要、发展中国家是基础、多边是舞台”的总体外交战略布局后,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关系进入稳步发展期。随着数个中东欧国家陆续加入欧盟,中国同中东欧国家关系有了双重框架。2004年胡锦涛主席访问罗马尼亚时提出的“布加勒斯特原则”拓宽了中国同中东欧国家合作与交流的领域、层次,大大提升了双边关系的水平:2004年,中国与罗马尼亚建立“全面友好合作伙伴关系”;2005年,中国与克罗地亚建立“全面合作伙伴关系”;2009年,中国与塞尔维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2011年,中国同波兰建立“战略伙伴关系”。2012年4月,温家宝总理在波兰华沙出席第二届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论坛暨首届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提出了关于促进与中东欧国家友好合作的十二项举措。双方关系由此开启机制化合作的新时期。用温家宝总理的话说,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关系步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迎来了充满希望的春天。[3]

    总体看,2012年以来中国同中东欧国家搭建起了一个多层级(国家领导人会晤、部长级会议、协调员会议、地方领导人会议)、宽领域(经贸、农业、工业、旅游、教育、文化等)、全方位(政府、企业、智库学界等)的网状交流与合作平台。其一,领导人会晤机制化。从区域层面看,2012年4月,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首次会晤在波兰华沙举行,中方提出的十二项举措涵盖机制建设、经贸关系、投资合作、人文交流和学术研究等五大方面。当年9月,负责沟通、协调、落实有关成果的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秘书处在北京成立,为双方进一步加强合作提供了机制保障。2013年11月,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第二次会晤在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举行,出台的《布加勒斯特纲要》涵盖投资、经贸、金融、互联互通等六大领域。2014年5月,“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中英文双语官网正式启动。2014年9月在厦门举行中国-中东欧国家投资促进研讨会,决定成立中国-中东欧16国投资常设秘书处。同年11月16日,第二届中国-中东欧国家投资促进机构联系机制工作会议在波兰华沙举行,中国-中东欧16国投资常设秘书处正式成立。这是中国-中东欧对话机制在中东欧的首个常设机构。2014年12月,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第三次会晤在塞尔维亚贝尔格莱德举行,发表的《贝尔格莱德纲要》涉及中国-中东欧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