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7年01月 |
在当今世界,谴责和反对宗教极端主义,已经成为某种共识,得到社会舆论广泛的支持。但在实际运作中,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最突出的问题是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宗教极端主义是个宽泛的概念,对其多重含义,人们可以从宗教学、政治学、社会学等领域加以诠释,从而造成某种“不确定性”。多年来,中国政府以及世界许多国家都曾明确表示反对宗教极端主义的原则立场,但许多国家并未通过相关立法就什么是宗教极端主义做出界定。因此,作者在撰写本文过程中时而会有点“底气不足”之感,主要是因为我国相关立法未就“宗教极端主义”的含义做出解释。所以这里所谈的只是个人从学理层面对论题的理解。不妥之处,在所难免。
就伊斯兰世界特别是某些战乱、国际冲突与外部干预热点地区而论,宗教极端主义与暴力恐怖主义相结合,已成为地区动荡不安的重要因素之一。这种现象提示人们,应当从知与行两方面来观察、识别和认定伊斯兰极端主义的本质特征和消极作用。在认知方面,宗教极端主义并不是一个稳定的解释主体,其对伊斯兰教的解释,以政治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为本质特征。不同于历史上的教派、学派和教法学派,伊斯兰极端主义的真正兴趣不在于宗教领域,而仅仅是以宗教的名义来表达政治观念、追求某种政治利益。所以,它们对伊斯兰教乃至伊斯兰文化的解释是随意性的,完全取决于政治需要。在行为方面,伊斯兰极端主义者惯用的一种卑劣手段,是策划实施针对无辜平民的暴力恐怖袭击事件,借此来宣泄他们对国家、社会、人民乃至对整个国际社会的仇恨和不满。为了一己私利,他们不惜以血与火来制造所谓“轰动效应”。
“宗教极端主义”作为一个复合词语概念,多少有一点令人费解之处。当今世界各大宗教对教义思想的阐释都强调中庸、中道、中正,而反对偏离“正信”的各种极端、片面、偏执的思想观点和主张。照此而论,宗教不仅与极端主义无涉,而且二者在本质上是互相对立的。就伊斯兰教而论,基本情况也是如此。几年前,美国盖洛普民意调查机构用6年的时间对35个国家的居民所做的一项迄今为止规模最大、最全面的调查研究结果表明,只有7%的受访者认为2001年针对美国本土的“9·11”袭击是“完全正当的”,因为美国是一个“令人不快的国家”。[1]这项调查还揭示,大多数穆斯林坚持认为,宗教与暴力恐怖主义之间没有本质联系。若果真如此,何以解释“宗教极端主义”这一广为流行的概念?上述调研报告的主持者、美国学者约翰·埃斯波西托给出的解释是:在当今的阿拉伯世界,宗教是主导性的意识形态,人们企图利用宗教的深广影响为其暴力恐怖行为辩护,寻求法理和道义依据。
宗教极端主义是对主流的宗教教义所做的一种谬误的解释;这种解释之所以能够得到部分信众的认同和支持,有许多复杂的原因。概而言之,有几种不同的情况。其一,极端宗教思想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就伊斯兰世界而论,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与二战后勃然兴起的政治伊斯兰主义紧密地交织在一起的,普通民众很难分辨。其二,伊斯兰教是一个较为宽容的宗教,它在思想观念上不存在“异端”的说法,历史上不存在像基督教那样的“异端裁判所”,也几乎没有哪个教派仅仅因为对信仰问题理解不同而受到权威宗教机构的谴责和打压(以唯理派著称的穆尔太齐勒学派很可能是唯一的例外)。这种状况客观上有利于宗教极端思想的生存发展。其三,伊斯兰极端主义所关注的主要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和法制问题,有时也涉及地区政治、世界政治以及伊斯兰世界与西方的关系问题。极端主义将这些问题同伊斯兰教信仰联系起来,仅仅是一种“宗教说辞”,并不意味着“自足”的伊斯兰文化资源确实能够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现成的预案。但值得注意的是,宗教极端主义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也有一定的社会基础;作为一种思潮,它在部分民众中也有不容忽视的影响力。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一条基本原理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宗教极端主义作为当今世界引人注目的社会现象,有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伊斯兰极端主义的成因相当复杂,至少应当包括现实的社会与政治根源、国际政治势力与政治环境的影响、现代化进程中宗教思想的转换与变迁、传统宗教思想和历史文化传统对社会发展进程的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