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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穿透“复古”与“现代”的迷雾
    ——如何理解现代性语境下的伊斯兰教法

    作者:李林 出版时间:2017年01月
    摘要:

    伊斯兰教法以其鲜明的“复古”色彩与现代世界构成了巨大反差。然而,所谓“复古”或“现代”的简单二分法并不适用于理解现代性语境下的伊斯兰教法。在伊斯兰复古主义背后往往具有托古改制、与时俱进的“现代”含义,与此同时,伊斯兰现代主义却可能需要借助更古老的传统,以“复古”作为打破传统的利器。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从当年震动世界的伊朗伊斯兰革命,到今天愈演愈烈的“伊斯兰国”(IS)[1],在时政新闻中不时会出现一些国家或组织宣布恢复实施传统伊斯兰教法的报道,每次总能引发全世界一次又一次地将目光投向伊斯兰世界,颇具轰动效应。观者在感慨之余,不禁疑惑:当今世界已迈入现代文明社会,为什么这些伊斯兰国家反而不能与时俱进,仍要顽固恢复中世纪的宗教法,这样做岂不是过于“保守”、“落后”乃至“反动”了吗?其实,这种质疑早已有之。近代以来,与伊斯兰国家频繁接触的欧洲殖民者就曾不断抱怨:传统的伊斯兰教法太缺乏现代气息,非但没有公司、银行、股票、信贷、保险等现代商法的内容,而且其刑法中的鞭刑、断手、石刑等惩戒方式更是有悖于西方的人道主义原则。[2]这些质疑提醒世人,在现代性语境下如何理解伊斯兰教法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和澄清的问题。其意义不仅限于理论层面的揭示与澄清,在现实层面,它对于在穆斯林社会与现代社会之间形成良性的理解与互动至关重要。正如当代伊斯兰学者、牛津大学教授塔里克·拉马丹(Tariq Ramadan)所言:穆斯林政治与公共伦理的未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将公众对于伊斯兰教法的理解成功地融入现代世界以及其他传统知识的视域之中。[3]

    在回答这一质疑之前,还是先来看看究竟有哪些国家和政府力图恢复伊斯兰教法,其动机究竟隐藏在哪里。众所周知,20世纪后期,在一些将伊斯兰教视为传统宗教的国家和地区,确实出现了公开宣扬“官方伊斯兰化”的情况,其典型代表有伊朗、利比亚、巴基斯坦、苏丹等国。首先来看伊朗。1982年5月,伊朗伊斯兰革命之后,政府宣布,将伊斯兰教法引入民法、商法和刑事诉讼领域。同年8月,伊朗政府又进一步宣布废除一切世俗法律,代之以伊斯兰教法。此举引起举世关注。其次是利比亚,尽管由于时代的变迁,北非等地早已不再采用伊斯兰教法中关于刑法的一些规定。但1972年,利比亚革命指挥委员会颁布的第一道法令中却宣布恢复伊斯兰教法对偷窃的惩罚,并依据《古兰经》第5章38节的内容对罪犯处以断手刑。[4]1973年,利比亚革命指挥委员会又颁布第70号法令,宣布重新实施伊斯兰教法对通奸罪的固定刑,规定对犯有通奸罪的成人处以鞭刑及监禁,对未成年人酌情处以警告、拘留和劳教。实际上,这些规定较之伊斯兰教法对通奸罪处以石刑的规定要宽松得多。再次,将目光转向巴基斯坦。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齐亚·哈克在执政时期曾提出一个著名的口号:“实行伊斯兰制度。”主张遵照传统伊斯兰教法中的固定刑来制定刑法中的一些规定,此外还要求将《古兰经》中提到的“利息禁令”作为一项改革措施,落实到金融制度中。最后是苏丹。从1969年开始掌权的尼迈里政府在1983年提出“九月法令”,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传统的伊斯兰教法。其内容涉及:对酗酒者处以鞭刑、对偷窃者处以断手刑、对通奸者处以石刑以及对叛教者处以死刑。此外,尼迈里还曾亲自下令将价值1100万元的酒精倒入尼罗河,以示对伊斯兰教法中禁酒规定的严格奉行。这些事件不断为媒体大肆报道,在人们的脑海中留下了伊斯兰教法“保守”、“落后”、“过时”等印象。但真相究竟如何?到底是什么原因促使这些政权热衷于在现代社会中恢复和实施传统的伊斯兰教法?

    可以肯定,这些政权宣布恢复伊斯兰教法绝非一个纯粹的法律事件,而是更多带有政治意图和动机。其目的不外是力图将伊斯兰教法作为加强政治权威的工具,以扩大其政权的合法性基础。不难发现,这些提出官方伊斯兰化口号的国家,一方面,以正统伊斯兰教价值观的代言人自居;另一方面,一旦政权稳固,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却又相当低调和慎重。例如,在齐亚·哈克执政时期,巴基斯坦只是有选择性地恢复了部分宗教刑罚,而且在审判程序上也做出严格规定。又如,在利比亚和巴基斯坦,传统的伊斯兰教刑罚更多地起着威慑作用,历来很少付诸实践。而在尼迈里统治时期的苏丹,一些酷刑如断手刑,却成为通例,不仅在其国内引起恐慌,也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然而,如果究其实质,这些由特别法庭实施的惩戒,与其说是一种法律制度,不如说更多是为了满足尼迈里加强其个人权威的政治需要。可以说,同其他热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