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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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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城市户籍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及其应对

    作者:娄伟 出版时间:2011年09月
    摘要:本文讨论了如何以创新推动现代农业发展。首先指出要依靠科技创新推进城乡统筹,其次谈到要大力推动农业转型发展,同时要积极培养和发展涉农现代产业,最后论及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农村创新产业发展。

    ·户籍改革篇·

    一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背景

    长期以来,户籍是中国人等级、身份的标志,户籍同一些福利相连。在城市,有了户口,就会享受子女入学、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一系列特殊政策。如果没有户口,则会面临更多困难或不公正待遇。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各种要素流动日益频繁的今天,户籍制度改革已势在必行。但长期形成的户籍制度同众多社会经济要素相联系,很难快速剥离,这也决定了户籍制度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找准突破点,循序渐进。当前正在进行的中小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就是一个重点,也是有望在近期获得突破的一项工程。

    (一)中国户籍制度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多年来,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是1958~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是1978年以后,逐步开放期。

    1958年1月颁布实施的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七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因此而生成。当时,这种做法是为了社会稳定,以适应供给不足的社会经济状态。

    “文化大革命”以后,社会面临新问题——知青回城、农民进城等。公安部发布关于控制户口迁徙的规定,其中有10条原则,并制定了相当多的细则。比如,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结婚,应该在农村务农,子女的户口也落在农村。不仅如此,从农村到城市、小城市到大城市的户口迁徙都被严格禁止。

    20世纪80年代初期,更多的农村人口涌向城市,寻找机会。1984年,中共中央发布了一号文件,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带口粮在城镇落户,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较大的户籍制度改革。同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141号文件《关于农民进入城镇落户问题通知》。1985年7月,公安部又颁布《关于城镇人口的管理暂行规定》。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民工潮和市场经济大潮,使横亘城乡的户籍樊篱被撕开了缺口。城镇户口含金量的所谓“贬值”得益于市场经济,其对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和文化价值观念的冲击,远比它带给经济领域的变革更深远。大批拥入城市的农村人口,推动了亿万农民和市民就业、户口的大转移。国家相继出台的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以暂住证作为农民进城后的代用户口,打破了禁止农民迁徙城市的坚冰。

    1992年8月,公安部《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规定,对在城镇有稳定住所和职业,并要求在城镇定居的农村人口,允许他们以蓝印户口的形式在城镇入户,统计为“非农业人口”,享受与城镇常住户口同等的待遇。

    1993年6月,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小组草拟了《国务院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决定》,对现行户籍制度进行力度较大的改革,但该方案未能颁布实行。

    1994年后,我国又逐步取消按照商品粮为标准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结构”,而以居住地和职业划分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建立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寄住户口三种管理形式为基础的登记制度,并逐步实现证件化管理的总体思路。在我国的一些大中城市也相应出台了配套改革措施,如上海、深圳分别采取蓝印户口制度吸引人才与资金。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通知,规定在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2006年10月,公安部门进一步努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同时,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作为落户的基本条件,逐步放宽大中城市户口迁移的限制。但这一努力最终无果而终。

    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户籍制度改革。尤其2008年以来,一些地方的户籍制度改革更是加速推进。河北、安徽、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四川等地的户籍改革力度较大,北京、上海特大城市的户口政策也有松动。不过,总的来说,直到目前,我国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二)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几种观点

    户籍制度有两项基本职能:一是证明公民的身份,便利公民能够参与各种合法的社会活动;二是为国家行政管理奠定基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