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9月 |
·土地流转篇·
一 土地流转的概貌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家庭承包制不断完善,向着强化承包地的产权保护和市场化的趋向演进。同时,为了解决农业经营细碎化、优化农业资源、促进农业产业现代化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问题,中央因势利导,明确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而农业用地法律制度的变迁也与这一演进趋势相呼应,不断增强农民土地权利,从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到限制土地重新调整,农民土地权利的排他性安排不断得到强化。2003年3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5年3月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8年10月,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但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在《物权法》中还将农地承包经营权明确界定为用益物权。
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农地流转日益活跃。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逐步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加快。尤其是2008年以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已达700万公顷,比2007年增长66%,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8.7%[1]。据农业部统计,截止到2009年底,全国农村家庭承包耕地转出面积为1.52亿亩,同比增加39.45%;流转比例为12%,同比提高3.1%。流转形式中,转包占52.89%,出租占25.69%,转让占4.54%,互换占4.39%,股份合作占5.42%,其他占7.07%[2]。另据农业部初步统计,2011年上半年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达到1.7亿亩,比2009年底增长12.4%。
从黑龙江、浙江等地的情况来看,流转速度有所加快[3]。如浙江省2009年土地流转面积677万亩,比上年增加24%;流转面积占承包耕地面积的34.6%,同比提高了5个百分点。黑龙江流转面积2010年比2009年增加了11.36%,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5.1%。其次是流转类型多样化,转包和出租仍是主要形式,但同时股份合作等新流转形态比重渐升。2009年底,浙江省土地流转中转包占45.22%,出租占44.12%,转让占2.02%,互换占0.99%,股份合作占1.79%,代耕等其他形式占5.86%。黑龙江省的情况也较为类似,转包占绝对主体的地位,占78.82%,另有出租占9.74%,入股占8.18%,互换占0.6%,转让占1.93%,其他占0.72%。再次是流转主体趋于多元。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和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正在成为转入的主体。最后是流转期限一般较短,多为5年以下。其中黑龙江省的流转期限多为1年,在2254万亩合同流转耕地中,期限1年的占到了71%。5年以上的仅占6%。
从全国总体来看,流转的形式日趋多样化,具体形式如转包、互换、出租、股份合作等,但转包仍是最主要的形式。农村土地流转面积的增速虽然明显,但总的规模并不大,且在不同类型的区域,土地流转的推动力量、流转的形式、市场化和组织化程度、流转的规模和速度均呈现不同的特征。
地区间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梯度差异会对农地流转产生显著影响,一般而言,流转率会随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显著提高。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年限仍以中短期为主,流转形式以出租和转包为主,种养业大户是主要的流入方。土地流转的组织化程度在各级政府的日益重视下,也不断提高。流转热情冷热不均,纯农区流转面临一些困境,发达地区及大城市郊区的“流转”热情却日益高涨。
二 制约流转的影响因素
虽然从数据看,农地流转的面积在稳步增加,但有学者认为,与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化就业增长速度相比,农地流转速度的并不算快[4]。同时,农村建设用地闲置浪费问题突出,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劳动力转移了1.8亿人,但农村住宅用地不减反增150万亩[5]。
那么是哪些因素制约了流转呢?刘成玉等(2010)认为土地流转的根本制约不在制度而在需求,在于符合政策的农业需求不足,甚至可以说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基本上不存在直接的制度障碍[6]。如四川流转土地总面积的82.6%是转包、出租、代耕和互换,而且52.2%发生在农户之间[7]。与前者类似,邓天才不同意传统的农地流转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