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7年03月 |
一 2016年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主要进展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治理法治化
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强调“社会治理要承担起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责任,注重在日常管理中体现鲜明价值导向,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倡导和鼓励,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和惩处”,指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创新方面的立法,完善教育、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扶贫济困、社会救助、婚姻家庭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多元主体依法共治
1.党的建设制度化日趋深入
2016年,更加重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更加着力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水平,党的建设制度化日趋深入。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的召开在加强党的建设“新长征”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其发布的公报首次“将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等并列提出”,监察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随后,中办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其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提出了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目标要求和坚定理想信念等12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监督主体和完善了监督体系。
此外,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提出了“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问责原则,规定了问责情形和问责方式。《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明确要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
2.推进政务公开,建设法治政府
2016年,推进政务公开的系列新举措对于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升公众参与具有重要意义。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这是在《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1998)、《关于在全国乡镇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2000)、《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2011)等文件基础上,针对新形势和新任务,从5个方面对“十三五”时期全国各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做出21项部署,要求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在全国选取100个县(市、区),围绕土地利用规划、拆迁安置、环境治理、扶贫救灾、就业社保等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国土资源部、环保部等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江苏、贵州、福建、云南等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实施意见。
3.加强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
2016年,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法治建设在宏观顶层设计和财税保障、涉外社会组织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等具体制度上均取得进展。
顶层设计方面。为落实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篇“发挥社会组织作用”节,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阐述了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重要任务,其成为新时期指导社会组织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提出了“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等5大任务和“加强民政法制和标准化建设”等6项保障措施。
财税保障方面。《慈善法》,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国家海关总署《关于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办理进口慈善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