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7年03月 |
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对“十三五”时期“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做出总体规划后,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编制并发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对“十三五”时期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政策措施进行了系统阐明。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关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以贯之的决策部署,“十三五”时期中国将致力于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 2016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新进展
(一)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持续取得新成就
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除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等核心制度之外,慈善事业等补充保障制度的发展也至关重要。近十年来,中国慈善事业进入较快发展时期,全社会每年慈善捐赠总额从2006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1000亿元左右。[1]但是,慈善事业长期没有主体法律加以规范,使得登记、税收制度等一些规定对慈善活动的进一步开展形成了阻碍,也使得该领域各种负面事件时有发生。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它不仅是中国慈善领域内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能够系统规范全社会的慈善行为,为保障中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确立起全面的现代规范,从而推动中国慈善事业从传统走向现代;而且还是首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
除了新颁布的《慈善法》外,201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在2016年开始进入适应制度变革的调整阶段。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建议》中提出,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这是由于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在医疗服务项目上有很多共同之处,特别是在医疗待遇制度上存在很大共性。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既符合中国社会保险一体化运行的要求,也是经德国等国家的社会保险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演进经验,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险基金互济能力以及社会保险行政和经办服务管理效能。以此为指导,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也提出这一发展规划。然而,先前制定的《社会保险法》明确将生育保险独立于基本医疗保险之外而并列成为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之一。为了消除中国现行法律对社会保险制度变革探索的限制,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关于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核算以及编制预算的规定,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于2000年设立,到2015年12月底基金规模已由设立时的200亿元发展到15083.42亿元[2],累计投资收益额为7907.81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82%,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6.47个百分点。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保障基金安全的任务越来越重,迫切需要强化对基金投资运营的管理和监督。2016年3月2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法律位阶明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运作规范并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继续取得新突破
2016年,中国在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方面迈出新步伐。2003年以来,针对农村居民、城镇非就业居民,中国先后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两项制度从中央到地方都分别归属于卫生计划生育系统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管理经办,在实践中造成了参保人员重复参保、经办管理重复投入、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