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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中国农民工市民化工作稳中求进

    作者:沈水生 出版时间:2017年03月
    摘要:

    2016年,中国经济面临较大下行压力,但国家继续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呈现稳中求进的态势。“稳”体现在稳定了农民工就业和维权,“进”体现在推动农民工逐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取得重要政策突破。2017年,受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影响,中国经济仍将面临较大压力,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应当继续坚持稳中求进,在全面做好农民工各项工作的同时,建议重点守住就业维权底线、落实市民权益政策、破解住房土地难题、加强协调机制建设。

    2016年,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仍然面临较大下行压力,经济走势继续分化,地区、产业、企业之间增长情况差异较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煤炭、钢铁行业去产能任务繁重,一些地区财政收入增长缓慢,借批评劳动立法向普通劳动者转嫁压力的社会舆论有所抬头,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面临严峻形势。在此情况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保持战略定力,继续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呈现稳中求进的态势。

    一 稳:稳定农民工就业和维权

    在经济下行压力下,保持农民工就业稳定、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及时缴纳面临更大困难。而维护农民工就业和劳动保障权益,既是落实依法治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基础。2016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稳定农民工就业和维权。

    (一)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2016年5月6日,李克强总理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题考察就业工作时指出,就业的重点对象一个是高校和中专毕业生,一个就是农民工。大学生和中专生的就业是“经线”,农民工的就业是“纬线”,只有织牢“经纬线”,整体就业形势才稳,经济才稳,社会才会稳。要加强服务业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加快农民工就近就地创业就业,促进他们就业的产业转型和空间转型。一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及人社等有关部门在继续做好就业信息发布、职业介绍、“春风行动”等专项公共就业服务的同时,采取新举措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一是精准扶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人社部会同扶贫办在湘鄂粤三省开展劳务对接扶贫试点,出台《关于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71号)、《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119号),各地将农民工就业工作与精准扶贫工作紧密结合,出台具体配套政策措施,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二是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实施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年)、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通过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财政支持、金融服务、返乡创业园、创业培训等措施,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三是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力度。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完成2100万人次以上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任务。国务院农民工办印发2016~2020年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综合计划,人社、教育、扶贫等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全年培训农民工超过2100万人次。四是扶持发展服务业促进农民工就业的产业转型。通过财税、金融、用地等扶持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养老服务、家政服务等业态快速发展,吸纳农民工在服务业就业的比例不断提高。全国农民工总量2.82亿人,其中外出就业农民工1.69亿人,分别比上年增加424万人、50万人。

    (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取得明显成效,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比例一度降低到0.8%。但近年来受经济下行等影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又有所抬头,尤其在工程建设领域问题比较突出。为了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2016年国家采取了多项措施:一是完善制度。国务院办公厅于1月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提出以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到2020年,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二是提前督查。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际联席会议于9~10月组成多个督查组,由有关部门副部级领导带队,对部分地方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1号文件进展情况和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进行专项督查。三是继续开展“两节”期间专项执法检查。人社、公安、住建等12部门联合,从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春节前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权益。

    (三)稳定农民工参保缴费

    为了贯彻《社会保险法》等规定,推进和稳定农民工依法参加各项职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