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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中国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化”的探索——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核心风险分析与政策建议

    作者:赵小平 出版时间:2017年03月
    摘要:

    政府购买服务是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必然而关键的政策安排,至少面临两条效果截然相反的路径选择。如果采用支持型政购政策,委托支持型第三方来运作,可以将转移政府职能和提升社会组织能力两个目标有机结合、同时实现;但如果采用控制型政购政策,委托控制型第三方来运作,将可能让社会组织陷入“事业单位化”的困境,不仅难以实现预定目标,而且可能让改革停滞甚至“逆行”。因此,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积极实施支持型政购政策,扶持专业的支持型第三方发展。

    一 背景

    政府购买服务是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的必然选择。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明确指出,要鼓励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及时公布购买服务事项和相关信息;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也陆续制定《实施方案》,将政府购买纳入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支持政策当中,甚至有的地方已经先行一步,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周俊与沈永东,2011;赵立波,2016)。

    可以预计,随着方案出台、依法清理以及与行政机关剥离之后,如何完善政府购买政策以实现转变政府职能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双重目标,将成为下一步政策重点。

    但是,已有的实践表明,政府购买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政策路径正确,那么的确可以起到转变政府职能和支持组织发展的双重目标;如果路径选择不当,那么将可能使行业协会商会陷入“事业单位化”的风险,不仅让好不容易才剥离的官办机构以新的形式重返行政控制轨道,而且会扼杀那些本来就自主运作的机构之活力,足以让先前努力功亏一篑,甚至出现“逆改革”的情形。

    本研究将对照两个截然不同的政购案例,分析它们分别在导致和防止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化”的做法、机制和效果上的差异,进而对下一步行业协会商会的政购政策提出针对性建议。

    二 研究方法

    本研究的材料有质性和量化两种类型,前者是基于案例搜集的访谈、座谈材料,后者是基于问卷调查的统计数据。

    1.案例选择与资料搜集

    自2014年以来,B市M局已经连续三年进行了政府购买工作,其购买对象是在该市辖区正规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协会商会),采用的是委托第三方运作的模式[1]。2014年、2015年,M局分别委托了X中心和Y中心这两家评估机构来承接政府购买的第三方运作工作,效果迥然不同。

    X中心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化的管理方式,仅对政府负责,政购机构被事业单位化的倾向明显,社会组织评价不高,我们称之为“控制型第三方”运作。

    Y中心采用的是自下而上的社会化的管理方式,同时对政府和政购机构负责,真正做到激发活力、转移职能和以评促建,社会组织评价较高,我们称之为“支持型第三方”运作。

    因为这两个案例涉及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工作内容和外部环境都大致相同,所以将它们进行比较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能够为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提升政购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2.量化资料来源

    本研究的量化资料来源于北京、山东、广东、福建、四川五个省随机抽样的250家行业协会商会的问卷调查,主要涉及行业协会商会对以下方面的评价:一是对当前政府购买的评价;二是对第三方运作的评价;三是对当前政购项目评估方式和效果的评价。

    三 控制与支持:两种政购模式的运作方式和效果比较

    政府购买服务,有的是自己亲自操作,有的是委托第三方来运作。前者在政府购买政策出台初期比较多,随着政购经验的不断积累,现在选择使用第三方运作的情形越来越多。一方面,第三方运作的模式有利于让政购过程更为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另一方面,有利于政府简政放权、转移职能,同时也是社会组织的优先期望(李春与王千,2014)。在本次调查中,约70%的行业协会商会表示希望通过第三方运作的方式实施政府购买,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担心政府购买“约束太多,影响机构自主性”,占比48.69%。

    但应当注意,并非有了所谓“第三方”的形式,就能自动实现政策预期或为社会组织营造有自主活力的空间,有时可能适得其反——因为不同第三方的运作效果可能截然不同(比如控制型第三方和支持型第三方)。

    (一)运作方式比较

    1.角色定位

    角色定位是指第三方机构对自身在政购服务中职能定位的认知。

    X中心将自己定位为行政力量监管政购项目的代理人,主要工作是对政府负责,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具体表现为:(1)监管者角色远大于支持者角色,将第三方运作简化为第三方监管,集中关注项目在规范性上的问题,对机构在项目运作、能力建设方面的支持不足;(2)在姿态上,将自己设定为“高人一等”的监管者,主动了解社会组织需求和困难的行动较少,沟通主要以红头的通知和报表为主;(3)没有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