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7年02月 |
2016年,在经济增速放缓、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风险逐渐集聚的环境下,一方面,金融监管层配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政策,出台了多个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结构转型的金融政策;另一方面,为降低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的经营风险,金融监管层出台了加强审慎监管、严控金融风险的政策。在此基础上,金融监管层继续在信息披露、市场规则等方面完善基本制度,并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普惠金融越来越受到金融监管层的关注,扶贫攻坚和支持“三农”是普惠金融的政策重点。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金融监管层加强了对其发展的规范管理,同时继续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打击金融违法犯罪上着力。在对外开放方面,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是政策着力点。本报告最后对2017年的金融监管重点进行了展望。
2016年,中国金融监管层在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严控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风险上着力,同时在扶贫攻坚、互联网金融规范整治、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等方面出台了相关金融政策。
一 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结构转型
2016年,国内经济仍然面临需求下降、增长动力不足的局面,如何顺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发挥消费在拉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仍然是政策制定者亟待解决的难题。为此,金融监管层出台了相应的金融政策,以配合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一)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于2016年2月16日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银发〔2016〕42号),提出加大金融对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支持力度,以及推动工业“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和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等要求,为新形势下金融支持工业发展定下基调。主要措施包括加强货币信贷政策支持、加大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对工业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工业企业融资机制创新、促进工业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工业企业加快“走出去”等。
近年来,钢铁、煤炭行业面临较为严重的产能过剩和效益下降问题,企业经营风险上升。为充分发挥金融引导作用,促进钢铁、煤炭行业加快转型发展,实现脱困升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于2016年4月18日联合印发《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银发〔2016〕118号),提出满足钢铁、煤炭企业合理资金需求,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债务重组等一系列措施。
(二)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
为促进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发展,各监管机构借鉴国际经验,纷纷出台了发行绿色债券的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2月22日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12月31日下发《关于印发〈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3月16日发布《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4月22日发布《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至此,主要债券发行和交易监管机构均已出台促进绿色债券发展的支持政策。从上述绿色债券发行相关规定来看,虽然各监管机构对绿色项目的认定在表述中有所不同,但都提出对绿色债券的发行审核建立“绿色通道”、比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等,并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政府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措施支持绿色债券发展,鼓励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债券。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的必然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围绕这一要求出台了相关政策,推动科技创新发展。为加大债券市场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持力度,拉动重点领域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11月9日出台《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2894号),明确双创孵化专项债券比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并可适当调整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部分准入条件。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是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重点支持对象,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支持其健康发展,2016年4月15日,中国银监会与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业务试点进行了部署,有利于提升科技创新创业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并有效防范风险。
二 加强审慎监管,严控金融风险
在经济下行的环境下,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逐渐增大,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债券市场信用违约事件增多,为防范可能由此引致的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机构加大了审慎监管力度,对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均提出了风险管控和防范要求。
(一)加强金融机构内控和风险管理
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中国银监会于2016年4月16日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12号),明确了商业银行内部审计